一、公共政策的制度生态
公共政策就是公共权力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选择的政治行为,其本质是通过公共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对社会利益关系的集中反映。因此,公共政策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制度,离不开特定的制度所形成的制度生态。制度生态塑造了公共政策运行中的权力关系,规定了公共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决定了公共政策运行的实际效果。要优化公共政策的制度生态,必须构建一个不同层次环环相扣,不同领域横向协调,不同层级纵向一致,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动态开放的制度体系。制度设计要依据宪法原则在不同主体权利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多元互动和民主协商做出抉择。更重要的是要推动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生态。制度生态化的过程是一个制度学习的过程。
1. 社会转型期的制度生态
“社会结构是一个由各种角色组成的整体,旨在协调个人的行动,以期达到某些具体目的。它通过确定某一具体岗位的行为方式,划分出每个人所应当担当的角色。”[1]社会结构就是社会各种构成要素之间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通常,社会结构可以通过以下变量予以描述:社会经济结构、社会职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组织结构、社会行为结构、社会价值结构。以上七个变量实际上也为探讨社会结构问题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社会结构质的变化是通过社会转型实现的,因此社会转型就是社会结构的转变。“社会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它是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的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社会转型的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2]社会结构转型通常是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开始,由此引发了社会职业结构和社会分配结构的转变,这必然带来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伴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重组社会的阶层结构势所必然。随着不同社会阶层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由于社会阶层组织化过程的不同步,也带来了它们之间组织化程度上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组织结构。这一切,或早或迟地要改变社会的行为方式和重构社会的价值体系,使社会转型向更深层次的社会文化结构转型推进。社会结构转型对社会的影响是全面的,深远的,带来的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所有领域全方位的系统重构。这种重构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做是制度系统的重构。
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规范化、系统化、定型化的社会关系体系,通常以社会准则、行为方式和规范体系的形式展现自己。通过对制度内在结构的分析,制度首先表现为社会准则,也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一些原则,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制度是任何一个圈子里的行为准则”[3]。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4]在社会生活中,作为行为准则或游戏规则的制度塑造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因为制度作为社会准则要求人们必须遵守,避免了人们行为的随意性。制度也是一种规范体系,罗尔斯说:“我要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5]这种规范体系背后承载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6]制度从本质上来说,作为社会关系体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交往形成的,目的是对人们的交往行为予以规范,建立起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制度可以通过形成相应的秩序,降低人们的交往成本。没有制度人们不可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即使生活在一起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制度生态就是由制度构成的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的状态,反映的是社会主体同制度所形成的环境之间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原本是生物学的一个概念,伴随着生态学的产生而成为生态学的核心概念。生态学对生态概念的界定是:“生态是生物与环境,生命个体与整体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关系,在生物世界和人类社会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7]伴随着生态学的发展,生态概念也逐渐泛化了,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因而,也形成了诸如“行政生态”“政治生态”等概念。这里把制度同生态联系起来,使用制度生态的概念,无非是要突出制度环境同行为主体的极为密切的关系。当然,从生态视角研究制度问题,可生发出新的制度理念,形成新的分析模式。公共政策的制度生态,就是公共政策行为主体同制度构成的环境之间,在相互作用中所形成的公共政策生存和发展的状态。公共政策的运行不可能脱离特定的制度。良好的制度生态为公共政策提供了健康的运行环境,构成了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基础。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生态中,公共政策才能够更有效地发挥自己的功能。
根据组织在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可以把制度划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一般而言,历史制度主义所指的制度,即对行为起构造作用的正式组织、非正式规则及与之相关的程序。”[8]公共政策的制度生态,正是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同公共政策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加以规范化和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而“非正式制度包括行为准则、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惯例等,它构成了一个社会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或修正,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准则。”[9]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交织在一起,以各自的不同性质,从不同层面上规范着公共政策主体的各种行为。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是与新型工业化道路相联系的社会结构的变革。这场变革又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交织在一起。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动空前复杂。尽管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已接近尾声,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社会,但这种转型所带来的影响还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与此相伴随的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大门已经开启,为社会结构转型增添了新的内容,也带来了新的矛盾。随着社会结构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矛盾也会突显出来。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所形成的张力,使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恰恰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步伐加快的时期。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经济体制转轨已成为社会结构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结构转型同体制转轨相交织形成了一种力的叠加,对原有的制度体系发起了冲击,加快了原有制度解体的步伐。原有的制度体系以惊人的速度崩塌了,产生了制度解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迎来了制度变迁的关节点,需要全方位的制度更新。如此大的变动,不仅社会公众始料不及,也是政治精英们没有完全预料到的。在缺少新制度储备的情况下,只能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模式予以应对,走一步看一步。面对这样巨大的社会变革,缺少最起码的宏观战略设计,结果可想而知。原有制度被冲击后留下的制度真空,需要由新的制度来填补。然而,重建一个制度体系要比摧毁一个制度体系不知难上多少倍。原有的正式制度体系解体了,新的正式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导致某些领域制度失范。在社会结构的大变动时期,如不能很好地予以应对,必然会导致制度生态的破坏,甚至爆发制度生态危机。
社会不能容忍出现制度的真空地带,原有的正式制度被破除了,如果不能及时以新的正式制度来补充,那么,非正式制度甚至潜规则就必然来填补。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制度能够产生出某种结果的可预期性和规则性,从而有利于制度之下的所有参与者”。[10]毫无疑问,社会需要一种秩序,秩序要靠制度来建立。在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里,人们在交往中所付出的代价会极大地增加交往成本,因此为了减少交往成本迫切需要制度的帮助。没有规则,没有制度,没有秩序,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可预期性,使人们陷入迷茫和处于焦虑状态。人们生活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也不知道要做哪些准备,只能等待被未来宰割,试想一下这将是多么可怕的情景。为了摆脱这种可怕的情景,在正式规则匮乏的情况下,就会形成非正式规则甚至潜规则。在缺少正式制度规范的前提下,人们接受潜规则,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11]在缺少正式制度的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就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运用非正式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甚至接受“潜规则”,也能使交往结果变得可以预期,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节约交往成本。这就是非正式制度,甚至潜规则迅速填补正式制度留下的真空地带的根本原因。“这种潜规则在政治上是普遍存在的,但在众多政治实践情形中,这种潜规则又是粗糙的。”[12]潜规则大行其道,不断地挑战着社会的各种底线,从而使已经形成的正式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形式化了。某些正式制度的形式化和非正式制度中大量潜规则的显性化,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制度生态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公共政策在这样一种制度生态中运行,就会偏离合理的轨道,其有效性也必然大打折扣。
2. 制度生态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制度生态,构成了公共政策特有的制度环境,并对公共政策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制度塑造政治行动者追求特定目标的方式和政治行动者之中构造结构性权力关系的方式”[13]。这无疑对制度生态影响公共政策的方式作了比较好的诠释。制度生态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从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公共政策体制到公共政策的运行机制,乃至公共政策的效果、效益和效应,无不打上制度生态的烙印。彼得·豪尔曾作了这样的描述:“制度因素在这一模式中担负着两项重大功能。一方面,政策制定的组织结构影响着对政策结果发生作用的任何参与者的权力大小……另一方面,在组织结构中的特定位置也影响和制约着参与者如何去界定自己的利益,制度在这里发生作用的方式,确立了特定行动者在特定位置上的责任和与其它行动者的关系。”[14]
制度生态塑造了公共政策运作的权力关系。公共政策运作的权力关系,就是公共政策运作过程中权力在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分布,它构成了公共政策的基本体制。正因为制度生态影响公共政策行为主体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所以,在不同的国家中,由于制度上的差异,公共政策运行中的权力关系也会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在西方国家的制度下公共政策运行中的权力关系,被普选制、多党制和三权分立所规定,而中国特定的政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决定了中国公共政策运行中特定的权力关系。当然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由于制度上的变化,也会对公共政策运行中的权力关系进行重组。由于受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影响,公共政策运行中的权力关系处于大变动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变动导致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不能有效衔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的纵向断裂问题。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政党制度、行政制度和社会团体制度等构成了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同领域的具体细则和个别契约,成为具体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对根本制度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基本制度要依据根本制度来制定,具体制度要依据基本制度来设计,实现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的有效衔接,唯有如此根本制度才不至于被形式化。国家的宪法从最高层次上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上规定也构成了中国公共政策运行中权力关系的核心内容。中国的政党制度规定了执政党同民主党派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关系,规定了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规定了执政党内部的关系。在公共政策运行的权力关系中,执政党实际上掌握着公共政策的初始话语权和最终决策权。行政制度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规范和惯例。根据制度设计,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本来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然而,事实上政府部门还握有公共政策方案的创设权和一定的决策权。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制度规定了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党、政府的关系,以及社会团体内部的关系。社会团体在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已经成为公民参与的重要渠道。具体制度中同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相违背的内容,直接影响基本制度的实现,而基本制度中同根本制度不一致的内容,同样会影响根本制度的实现,从而使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形式上的权力分配和实际上的权力分布形成反差。
制度生态规定了公共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政策主体行为选择的结果。在特定的制度生态中形成了特定的公共政策主体的选择机制。正如美国学者凯瑟琳·西伦所说的,“制度选择后会导出大量的政策路径”。[15]也就是说制度生态规定了公共政策主体的选择路径。由于社会转型期带来的社会大变动,使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断裂,公共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一定程度地陷入了“善”与“善”的冲突之中。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共政策选择的利益取向;政治制度规定了公共政策选择的程序和空间;文化制度为公共政策选择提供理论指导、价值导航和伦理规范。由于受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大变动的影响,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没有实现无缝隙对接,导致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同利益取向的冲突;理论基础与选择程序、选择空间的冲突。社会转型期经济制度的重构带来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重新分配了社会的经济资源,导致财富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分布。经济制度的变化必然要求政治制度与其相适应,而政治制度的改变相对滞后,与已经变化的经济制度必然产生矛盾。政治“制度建立起了某种‘政治空间’,正是在这个空间之内,相互依存的政治行动者才得以展开行动。”[16]而这个政治空间同经济制度所要求的政治空间不相匹配甚至错位,使公共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无法摆脱难以抉择的困扰。文化制度要与政治制度相适应,归根结底要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由于种种原因,文化制度中的核心价值理念,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中蕴含的价值理念不谐调,使公共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陷入价值矛盾之中。“制度形塑主体之行为,其方式主要通过影响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程序,特定行为主体的选择范围和信息结构。”[17]公共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依赖于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由于对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占有的多寡不同,这种互动成为力量不对称情况下的非平衡运动。在强政府、弱市场、弱社会的结构中,政府占有更多的资源,政府、市场、社会的互动力量不对称,公共政策选择多向政府和政府人员倾斜。经济精英占有更多的经济资源、政治精英占有更多的政治资源、文化精英占有更多的文化资源,精英与普通公众的互动力量不对称,公共政策选择一定程度上呈现精英取向。强势群体之所以强势,依赖于它们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强势群体、中势群体、弱势群体的互动力量不对称,公共政策的选择更多地体现强势群体的偏好。尽管公共政策的顶层设计更注重自身的合法性,但其正确取向在一系列不平衡的互动中不可避免地偏离原有的轨道,加上潜规则的干扰,再牢固的顶层设计也会产生扭曲。
制度生态决定了公共政策运行的实际效果。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改变了原有的制度结构,制度的宏观结构、中观结构和微观结构不能有效衔接,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共政策运行的实际效果。国家层面的制度构建起来的宏观结构同地方层面的制度构建的中观结构,以及最基层的制度构建的微观结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断裂。这种断裂来自于中央政府的宏观结构、地方政府的中观结构和基层组织的微观结构不同的利益追求。这些不同的利益追求有些是正常的,反映了不同结构之间的关系,有些是不正常的,割断了三者之间连接的利益纽带。不正常的利益要求更多地依赖于潜规则来实现。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乃至潜规则在不同层次的结构中,呈现出不同的分布状态。某种潜规则在宏观结构中可能是偶尔的特例,到了微观结构就变成了通行的惯例。在不同的结构中,某些正式制度的形式化,非正式制度同正式制度不同程度的错位,潜规则对正式制度的弱化作用,使公共政策面临的制度生态恶化。公共政策在这样一种制度生态中运行,不可避免地导致效能的非正常衰减。
3. 公共政策制度生态的优化
改革开放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冲击。以经济制度为例,改革开放前在所有制关系上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在分配关系上实行的是按劳分配,改革开放后无论是在所有制关系上,还是分配关系上,都突破了原有的制度。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上,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原有的制度也被打破了。由于事先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或者说没有一定的制度储备,旧制度破除后,新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出现了暂时的制度真空,潜规则在抢先占领制度的真空地带后,在时间序列中先入为主,在回报递增的作用下,形成了规则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新的制度要想收复失地,难度可想而知。但是,要优化公共政策的制度生态,必须破除潜规则,实现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有效衔接;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有效衔接;制度的宏观结构、中观结构和微观结构的有效衔接。构建一个不同层次环环相扣,不同领域横向协调、不同层级纵向一致,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动态开放的制度体系。在动态开放中实现制度体系的良性发展和整体优化,以改善公共政策运作的制度生态。这不仅仅依赖于系统完善的制度设计,更依赖于制度的现实化,实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有机整合,收复被潜规则抢占的制度领地。
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更应强调战略性的顶层设计,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制度优先考虑,同时也要注重制度配套,完善中层设计和底层设计。无论哪一个层次的制度设计,都必须在不同主体权利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多元互动和民主协商共同做出抉择。不能把制度设计变成少数人手中的玩偶,更不能用制度设计为少数人牟取暴利。民主协商的前提是权利平等。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组织和行政执行机构的良性互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良性互动;强势群体、中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良性互动。而这一系列的互动行为必须要依据宪法原则来进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设计,政党制度作为基本制度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政党包括执政党在内,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防止政党权力、行政权力侵犯国家权力,也要防止政党权力代替甚至凌驾于行政权力之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要善于整合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效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互动中,改变现存的政府过于强势的格局,强化市场和社会对政府的制约作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都要依据宪法原则处理好相互关系,实现三者无缝隙对接。大幅度提高中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同强势群体进行互动的能量。尤其是要严防或者消除强势群体同强势的政府部门纠集在一起,侵害中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权利的现象。更要防止官商勾结形成权贵资本,对社会公众进行恣意掠夺,使丑恶行为通过制度设计合法化。在多元互动和民主协商基础上做出的制度设计才更具合理性,这样的制度在实现的过程中才能减少阻力。
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仅仅为优化制度生态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是要推动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生态。制度生态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学习的过程。“制度化过程经历三个明确的阶段:习惯化、客观化和积淀。”这“蕴涵着从制度仅仅作为组织生活的实施而存在,到其内部个体的生活把制度作为长期接受的价值运动。”[18]制度生态化的过程通常要经历由抵制到内化的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度学习往往是一个由抵制、排斥、服从、顺应、认同到内化依次推进的过程。为了推动这一过程的尽快完成,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构建由成本递增、回报递减到成本递减、回报递增的回应模型,以在不同的阶段作出不同的回应。
在抵制和排斥阶段要运用制裁和惩罚等逆向激励手段,不仅力求使采取抵制和排斥行为的行为主体收益为零,而且要使之支付高额成本,加大制裁和惩罚的力度。如果惩罚和制裁力度不够,往往会产生逆强化,使抵制和排斥行为更变本加厉。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对违反制度的现象惩罚不力有直接关系。违反制度付出的代价太低,会形成反向激励,不仅不能遏制反而会强化其行为。因此,逆向激励手段的运用一定要到位。服从和顺应虽然程度有差异,但都属于制度实现过程中低层次的接受反应。由于制度本身带有某种强制性,行为主体为了避免受到惩罚和制裁,尽管缺乏内在的动力,行动上被迫服从。“规则使人们知道:为了不受制裁,行动者‘必须’承担‘义务’,‘绝对不’违反‘禁令’,在‘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行动。”“若自己违反规则,就得对违规行为负责”。[19]如果制度的实现过程仅仅建立在服从和顺应的基础上,短期内可以维持,但行为主体背后所隐藏的抵触情绪,如果长时间得不到消除往往会形成一股暗流,这股暗流聚合到一定程度,一有机会就会向制度的权威性发起挑战,制度的实现过程就将中断。在服从和顺应阶段可以降低逆向激励的强度,避免产生逆反行为,而且要适时地实现由逆向激励向正向激励的转变。
在认同和内化阶段要运用正向激励手段,并要逐步加大成本递减和回报递增的幅度,缩短由认同到内化的时间距离。所谓认同,指的是对新制度更高层次的接受反应,其特点表现为由于行为主体满意地确定了同新制度的关系,对新制度表示认可,就力求在行动上自觉遵守。尽管已经没有了外在的强制力量的作用,但仍然需要内在的强制力量发挥作用。因而,行为主体的行为也容易偏离制度的运行轨道,导致制度变形。如果这种偏离成为一种主要的行为倾向,制度的实现过程就有可能发生紊乱。以认同反应作为制度实现的基础,其中包含着某种不确定的因素。对制度最高层次的接受反应是内化。它以行为主体对制度内容及其意义准确而深刻的理解,并作出积极肯定的评价为根据。在此基础上,把制度所规定的行为准则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中,成为自己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制度坚信不疑,从而产生积极的、自觉的行为。“制度选择能够塑造人们的观念、态度,甚至偏好。”[20]只有内化反应才是稳固的,以此作为制度实现的基础,才能真正实现制度的生态化。
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指出:“尽管对规则的遵守有可能变成一种‘社会习惯’,但人们仍然有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选择。人们能够有意识地决定采用一种截然不同的规则,并通过改变行为来遵从自己的这一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新规则一致的行为很可能就会成为习惯的选择。”[21]以一种良好的制度生态为支撑,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就会大幅度提升。当然,制度生态的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是希望这一过程能够提速。
[1] 〔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简明读本》,彭强编译,科学普及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2] 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45页。
[4]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
[5]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9页。
[7] 常杰等:《生态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8] 何俊志等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142—143页。
[9]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4页。
[10] 何俊志等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77页。
[11] 孙立平:《守卫底线:转型社会生活的基础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版,第6页。
[12] 〔美〕马奇等:《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26页。
[13]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3页。
[14] 何俊志等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143—144页。
[15] 何俊志等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167页。
[16] 同上书,第76页。
[17] 同上书,第96页。
[18] 何俊志等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255页。
[19] 〔美〕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等:《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王巧玲等译,山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20] 何俊志等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172页。
[21] 〔美〕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等:《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王巧玲等译,山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