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与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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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关论”:司法与经济发展无必然联系

该观点认为司法与经济发展之间不存在可以观察到的因果关系,二者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关的,司法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经济发展也不必然促进或影响司法的发展,司法是独立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现象。如Clarke在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时就认为“到目前为止的证据表明,中国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受到在有些领域缺乏有效的权利实施机制而受到严重阻碍”[40],而peerenboom也指出,海外直接投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但在投资人决定是否投资时要考虑的因素中,法律的执行能力只是其中微不足道的一个。[41]贺欣在《珠三角地区合同案件的执行及启示》一文中通过对珠三角地区66件合同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指出“虽然(中国)法院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显然越来越大了,但并不意味着法院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固有部分”。并且,“一个正式、中立、有效的仲裁机构并不像新制度经济学经典理论中所认定的那样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而只是多种合同执行体系中的一种,同其他合同执行机制只是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而在司法与经济发展的因果关系问题上,他则认为“当地法院的建设很难说是源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市场要求,而更多的是全国统一司法改革的结果”,“法院的发展和有效性的增强与经济发展至多只有间接的关系”。“法院既不是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法制和更正规的法院更多的是对政治需要的回应。”[42]

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历经四个阶段的发展,至今已经拥有了大量的著述与学术观点以及实践的验证,但是对于司法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却尚未得出一个一致的结论。在各种理论与经验研究的材料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支持西方正统法律与经济发展理念的观点与数据,反之亦然。而可以初步断定的是,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转型国家的发展(包括中国)依靠的绝不仅仅是正式法律制度,政府、当地文化以及非正式制度均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厘清各种因素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而更重要的是,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我们应选择何种司法模式以促进发展?是回归到正统的司法与经济发展理论还是在多种理论并存与竞争的前提下继续前行?抑或是促进各种理论的有效融合?这正是我们目前所未知晓的,也正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的命题。

而从现有国内外司法与经济发展研究文献的论题、方法与材料上看,有以下三个明显的不足:

第一,间接研究的多,直接研究的少。间接研究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学者们更多地采取了一种笔者称之为外在视角的审视方式[43],学者们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视角考量法律,却唯独缺少一种来自法律人的内部研究视角,如审判自身具有哪些特点,诉讼案件有哪些特点,学者少有研究。其二,学者更倾向于从司法制度之外寻求一个新的变量,如政府、社会资本等来替代或补充司法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力,而对于司法(审判)本身与经济发展有何种关系,则系统的实证研究尚未出现。此外,这一研究模式也割裂了其他元素与司法之间的联系,使得司法与其他元素之间似乎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领域,而现实中,政府、社会资本、文化与司法审判是紧密联系的。其三,多数有关司法与经济发展的研究是在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大主题下作为一个“边角材料”展开,又或者是从司法独立、司法腐败与经济发展的角度展开论述,直接研究审判行为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著述为数很少;其四,在对司法活动进行实证研究方面,变量的选取多局限于“法官人数”“案件审理期限”等外观的数据,而缺乏对司法活动的核心部分——即法律适用进行考察,从而无法真正揭示中国司法运行的规律与特点,令人难免有雾里看花之感,隔靴搔痒之嫌。

第二,定性研究的多,定量研究的少。国内外已有的学术成果大多停留在定性研究和个案研究的层面,缺乏实证研究数据的支撑,由此也降低了结论的可信度。特别是查阅相关论题的国内法学论文,很少看到对经济发展与司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更多的论文都属于理论性文章。经济学的研究者似乎用一些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模型对自己的理论进行阐述、建构模型,但是不习惯于用现实世界的数据(比如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等)来验证理论模型是否正确。[44]有些论文即使冠以实证分析的名义,但是观其论文内容,往往并不具有严谨的数量分析,没有通过调查或者实验得出的数据,有些只是科斯式的算术故事。而法学界的学者则习惯了“从理论到理论”的说理方式,对于法律的实证研究、定量研究,则依然处于起步阶段。

第三,国外学者研究的多,国内学者研究的少。已有的主要学术成果基本上来自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很少(尤其是法学界的学者则更是屈指可数),其理论成果也基本没有超越国外学者所创建的各种理论。而在实证研究方面,也少有国内学者对司法活动进行统计或考察。而既有的少量实证研究也多局限在对诉讼案件数量、案件上诉率等宏观数据的初步描述性分析上,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仍然缺乏。事实上,针对“中国之谜”,中国学者应该更具有研究的便利和发言权。

进言之,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司法与经济发展论题的研究事实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司法作用在经济发展上的实际效果,这就需要大量的实证研究予以验证,但是,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因为我们需要剔除掉司法之外的其他诸多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45],此外,能够代表“司法”的变量的选取往往很难且常受诟病,正如LLSV的研究方法已经遭受许多人的猛烈批评一样。而且,即便是“原因论”的提出者,也没能以严密的实证研究来证实司法的实效。因此,许多学者才选择从侧面——即通过强调政府、非正式制度以及文化的重要性来否定司法的作用,又或者“倒因为果”,指出经济发展才是司法发展的动力,而从正面来验证司法对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的(尤其是对经济转型国家的司法的研究),事实上则屈指可数。另一方面,则是司法如何作用于经济发展。也就是司法发挥作用的路径研究,而这一方面的成果仍然不多,司法的机构改革是这一研究的一个论题,而至于司法的法律适用方面,则少有学者论及。

基于此,本书的研究将选取以下论题、材料与方法,以试图避开学术上的“重复建设”,填补已有研究的不足与空白。

本书将以商事审判为例,集中研究司法审判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的著述中,司法与经济发展常常只是“法律与经济发展”主题研究的一部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命题仍未得到充分的研究,而专门解决经济纠纷的商事审判与经济发展之间无疑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因此,通过对商事审判的专门研究,可以更为深入细致的剖析法律与经济发展的“中国之谜”。

其二,本书将更多的关注司法审判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从中国司法审判运行的“特殊性”角度考察二者的关系。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结果论”以及“替补论”通过对实践的考察,对于解释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更多的说服力。但是这两种理论有以下不足之处,一是“结果论”忽视了对司法如何回应经济发展的考查;二是“替补论”割裂了司法与其他影响因素之间的联系,使二者成为“非此即彼”的关系,而现有的一些研究已经初步表明,司法与其他因素之间的互动与融合可能才是中国之谜的“司法之道”。因此,本书的研究将会把关注点更多地放在司法自身如何回应经济发展,以及司法与政府、非正式制度之间关系的冲突与融合上。

其三,本书将侧重考察司法审判的核心,即法律适用。在司法与经济发展的主题上,已有成果多从“司法独立”“司法腐败”“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维度进行考察,其中,对于“司法独立”多从理论上进行论证,而对于后者的实证研究,则变量的选择多选取案件审理周期、案件执行周期、发改率等程序性指标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进行评估,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考量的,则为数尚少。因此,本书将试图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考察法院如何通过对实体法律的适用影响案件的判决,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1] 这次法律与发展运动的复苏在美国主要体现在三位学者的著作中,分别是Thomas Carothers(ed.),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broad:In Search of Knowledge,Kenneth Dam,The Law-Growth Nexus:The Rule of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nd David Trubek and Alvaro Santos(eds.),The New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 Critical Appraisal.这三本书基本是当前美国法学家对于该主题最好的研究成果。See Kevin e. Davis and Michael j.Trebilcock,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Development:Optimists versus Skeptics,56 Am.J.Comp.L.895,fall,2008.

[2] 参见裴文睿:《中国法治与经济发展》,载于《洪范评论》第一卷第一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1页。

[3] Tom Ginsburg,Does Law Matt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Evidence From East Asia,Law And Society Review,2000,Vol.34,No.3.转引自李玉虎:《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变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4] 参见〔英〕阿布杜勒·帕力瓦拉、〔南非〕萨米·阿德尔曼:《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与危机》(第一章 法律与发展危机),邓宏光、马方、覃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5] Frank B.Cross,What We Know and Do Not Know About the Impact of Civil Justice on the American Economy and Policy:Law and Economic Growth,80 Tex.L.Rev.1737.

[6] See Kevin e.Davis and Michael j.Trebilcock,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Development:Optimists versus Skeptics,56 Am.J.Comp.L.895,fall,2008,pp.12—13.

[7] Kevin j.Fandl,Esq,The Role of Informal Legal Institution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32 Fordham Int'l L.J.1,December,2008,p.21.

[8] See Frank H.Stephen,Stefan Van Hemmen,Laws,Enforcement,Legality,and Economic Development,26 Wash.U.J.L.& Pol'y 37, 2008,p.8.

[9] 《1997年世界银行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10] 参见裴敏欣:《法律改革能够保护经济交易吗——中国的商事纠纷》,载于彼得·穆尔雷主编:《法律的价值》,韩光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263页。

[11] 详尽分析参见周林彬等:《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6页。但是该“中国经验”的总结没有进一步揭示司法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

[12] 参见周林彬、黄健梅:《法律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基于改革的实践》,载于《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

[13] 参见信春鹰等:《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改革发展中的经济与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342页。

[14] 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15] 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16] See Daniel M.Klerman,Symposium: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Legal Infrastructure:Essential Partners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Legal Infrastructure,Judicial Independence,and Economic Development,Pacific McGeorge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 Law Journal,Dev.L.J.427,2007.

[17] 引自陈志武、王勇华:《从中国的经历看司法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关系》,载于梁治平编:《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18] 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9] Law and Development at the Asian Decelopment Bank:A Summary of the Law-Related Development Activities Oof Asian Deveiopment Bank,亚洲开发银行出版物,第54卷,第28页。

[20] 陈志武、王勇华:《从中国的经历看司法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关系》,载于梁治平编:《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此外,文中还指出,不同的经济活动对于法律的变革会产生不同的推动力。

[21] 参见黄文平:《法制转型、不平等与中国的经济增长——1952—2003中国法院诉讼的实证研究》,载于《当代经济科学》2007年第4期。

[22] 参见李玉虎:《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变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

[23] 参见朱景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24] 参见贺欣:《我国经济案件数量近年意外下降的原因考察》,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25] 参见〔英〕阿布杜勒·帕力瓦拉、〔南非〕萨米·阿德尔曼:《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与危机》(第一章 法律与发展危机),邓宏光、马方、覃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26] 参见〔美〕保罗·马哈尼:《 从普通法与大陆法的比较看中国法制改革》,王衡涛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27] McMillan,John and Barry Naughton(1992),How to reform a planned economy:lessons from China,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8(1):130—43.

[28] Katharina Pistor And Philip A.Wellons,The Role of The Law and Legal Institutiaons in Asian Economic Develop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29] 由于学科视野和分析角度的不同,非正式制度在不同学派中有不同的称呼和理解,非正式制度在不同学派的学者那里有不同的称呼和理解。旧制度经济学派称之为“思想习惯”或“精神状态”,新制度经济学派称之为“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称之为“自我实施制度”或“自我维持系统”,社会学研究者称之为“社会规范”或“社会资本”等。

[30] 参见〔美〕阿维纳什·迪克西特:《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31] 〔美〕拉嘉·卡莉:《转轨经济中的商业网络:规范、合同与法律制度》,中文版收录于〔美〕彼得·穆雷尔主编的《法律的价值——转轨经济中的评价》,韩光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283页。

[32] 叶竹盛:《非正式规则与法治:“中国难题”的挑战》,载于《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

[33] 王跃生:《非正式约束、经济市场化、制度变迁》,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7 年第 3 期。

[34] 参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80页。

[35] Allen、Franklin、Jun Qian& Meijun Qian.(2005), Law, Fin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77:57—116.

[36] Baum,Charles(2001),Trade Sanctions and the Rule of Law:Lessons from China,Stanford Journal of East Asian Affairs,Vol.1:46—74.

[37] Randall Peerenboom,2002,“Social Networks,Rule of Law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The Elusive Pursuit of the Right Combination of Private and Public Ordering,Global Economic Review,Vol.31,No.2.

[38] 〔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39] See Frank B.Cross,What We Know and Do Not Know About the Impact of Civil Justice on The American Economy And Policy:Law and Economic Growth,80 Tex.L.Rev.1737.

[40] See Donald C.Clarke,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ight Hypothesis:The China Problem.51 American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89,96(2003).

[41] Peerenboom,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Supra Note,23,Chap 10.

[42] 参见贺欣:《珠三角地区合同案件的执行及启示》,载于宋英辉、王武良主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367页。

[43] 这似乎与学者们的学术背景不无关系,在笔者所收集到的相关文献中,大多数学者的学术背景都是法律之外的专业。

[44] 这种状况也引起了法律经济学学术界内部和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的批评:法律经济学太过于借助经济学的演绎推理,却忽视了更重要的归纳推理的过程。 而根据培根的论断,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中必然已经包含了所要得出的结论,因此是无法得出新知识的。只有通过对现实的细致观察得出数据和以数据归纳的结论才是新的知识。

[45] “The existence of these factors will tend to obscure the true effect of law,so that it can be difficult to empirically extract even an authentic association between law and economic growth”,see Frank B.Cross,What We Know And Do Not Know About The Impact Of Civil Justice On The American Economy And Policy:Law and Economic Growth,80 Tex.L.Rev.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