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与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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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替补论”:司法制度不完善条件下的替代与补充理论

正如前文所述,西方的主流观点在解释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时无法自圆其说。尤其是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以及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明显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所总结出的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为基础的“经验”道路。因此,“许多新理论指出应当重新考虑国家与法律的作用和性质。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政府是发展的,法律也没有承诺充当现代化的工具”。“有必要将法律的作用去中心化和去焦点化。”因此,一些学者开始从法律之外的因素,从发展中国家的“本土资源”中探寻其经济发展的秘密。[25]

(一)政府论

政府论强调政府 (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关键作用,认为政府的参与、政府的授权等行政性介入是各种交易活动的法律秩序的有效替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之所以可以在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的条件下开始经济发展,是因为中国经济主要依靠国有企业和出口。国有企业在与其商业伙伴发生纠纷时,可以依靠和政府的关系来保护它们的利益。那些外国企业在同这些企业做生意时,可以依靠中国政府树立一个信守承诺的良好声誉的愿望,正式的法律制度相对并不是那么重要[26]

许多研究进一步印证了政府主导论。比如,McMillan and Naughton指出中国强势政府干预对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经济高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7]金斯伯格也承认法律在中国等东亚经济奇迹中并非首要因素,反而政府对私人秩序的有效替代成功地实现了高经济增长。Rodrik通过中国和俄国的比较研究指出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本身可能并不重要,但地方政府的参与实现了中国商业活动的成功。皮斯托(Pistor)和维伦斯(Wellons)在《法律和法律制度在亚洲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960—1995》一书中,从经验角度论述亚洲六国/地区(中国、印度、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中国台北)在1960—1995年间法律变化与经济变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他们的经验分析表明,法律制度在这六个亚洲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并没有发挥首要作用,而将其归功于政府政策。[28]

(二)非正式制度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正式确立的成文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正式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则是指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正式制度一般是由政府确认、创制和监督实施的,由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非正式制度产生于由个体互动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并被演进变化中的社会关系所强化。[29]政府论强调政府对法律秩序的替代,而非正式制度论则强调私人执行,包括关系、社会资本、社团(包括家族)等非正式制度对法律秩序的替代作用。在非正式制度论看来,大多数的契约及其产生的冲突并不是通过司法而是经由私人执行。私人执行中的关系、社会资本、社团(包括家族)等非正式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正式法律制度在提供稳定、可预测产权保护、契约实施方面的功能,从而成为不少发展中国家、转轨国家经济成功不可忽视的因素。如阿维纳什·迪克西特通过从制度和经济绩效的实证研究中得出以下的发现:一般来说,一开始并不需要照搬西方的国家法律制度,可以选择一些替代性制度,并巩固它们。[30]而这些替代性制度则包括关系、社会资本、社团(包括家族)等非正式制度。美国学者拉嘉·卡莉在《转轨经济中的商业网络:规范、合同与法律制度》一文中也指出,“很多转轨国家都这样,正式法律制度薄弱时,个人化的商业网络就会出现,作为填补空白的内生性回应,并促使商事合同交易。”[31]还有学者通过对肯尼亚、阿富汗以及哥伦比亚等国的研究表明,基于上述国家司法系统的低效率和腐败,公民对其并不信任,许多纠纷实际上经由非正式的方式解决。

针对中国的情况,一部分中国学者认为“不一定要通过正式的法律制度去保障财产权和合同实施,中国盛行的非正式规则和积极的政府角色可能替代正式法律制度的功能”[32]。如国内学者王跃生认为中国的改革进程特点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文化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产物。中国社会从来不是靠法制来统治的,一切正式的法律制度、规章都可以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地加以打破和改变。与此相应,人们并不十分重视正式的制度规范,不追求形式上的正规化,这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强烈的随机应变的习惯和高度灵活、对外部环境的较强适应能力。中国十几年来体制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华文化重内容而不重形式、重非正式关系而不重正式制度这样一种传统。[33]而经济学家吴敬琏则指出,中国的市场交易形体大体上处于从人格化交易到非人格化交易的过渡中,还未达到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第三方执法,由法院来保障合同的执行的层次。根据他所做的调查,即便是在市场发育得最好的浙江地区,还是依赖于社区关系、商会组织、同乡会组织等等来执行合同。[34]此外,Allen、Qian& Qian以中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的“温州模式”为例进行案例研究发现,典型的温州模式是基于关系和声誉的非正式融资渠道以竞争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他指出,非正式融资渠道和治理机制的存在作为正式制度的补充对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关系网络和声誉机制可以解释中国在法律和金融体系不够发达条件下,仍维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的“中国之谜”。[35]

(三)文化论

主张文化论的学者认为当地文化(localculture)才是一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该理论扩大了诺思关于意识形态在决定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中的作用,并将其提升到高于法律制度的地位。基于东亚国家发展的实践,文化论指出:儒家文化是中国、韩国等东亚国家经济成功的核心,法律的作用并不显著。很多学者进一步论述到,儒家文化、中国历史等因素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概念与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有着巨大差距,这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法律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另类”的作用。[36]在文化论看来,资本、劳动力这些被新古典发展经济学视为增长的关键因素,实际上是第二重要的,文化等非物质因素才是关键。如RandallPeerenboom的研究认为,中国经济的典型特征包括家族经营的偏好、对纠纷的解决倾向于通过非正式机制而非法院,具有共同的文化特质如对儒家文化价值的坚持和对关系的重视。[37]

(四)小结

从以上对于正统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的若干替代理论中我们看到,替代论的产生多建立在对东亚、拉美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是对西方正统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的反思与挑战,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许多国家的经济高速增长——包括20世纪60—70年代的韩国和日本以及今天的中国——表明,规范及其他法律之外的手段,至少在某一层面上为经济的成功奠定了基础……非法律措施有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发挥着法律的功能[38],而且这种例子并不限于后起经济体,美国20世纪90年代硅谷的经验也证明了该点。然而有关研究仍然无法否定法律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并且替代理论本身也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缺陷,如“文化论”的质疑者即指出,许多东亚国家如日本、韩国、朝鲜等都分享了相同的文化背景,为何其经济发展水平却有所不同呢?而且,对于什么是“文化”,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此外,一项调查亦表明,一些被认为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作用甚小的东亚国家,事实上却认为“法律制度对本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并且正在尽力的促进本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39]最后,主张非正式制度在东亚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替代作用的学者亦认为,各国进入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后,正式法律制度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