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京的国家理念与俄罗斯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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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绝对君主制的确立

沙皇阿列克谢(1645—1676)在位时是俄国的政治制度由等级代表君主制转向绝对君主制的过渡期,这一时期中央政权的官僚机器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但波雅尔杜马和缙绅会议的作用却不断受到限制。阿列克谢主持召开的1648—1649年缙绅会议和由其制定的1649年会议法典(Соборное Уложение 1649 года)是俄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法典体现了地主贵族阶级的意志,加强了沙皇的权力,也标志俄国政治制度开始由等级代表君主制向绝对君主制,即君主专制制度过渡。该法典不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东正教和沙皇在俄国至高无上、无可撼动的地位,还对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及对封地政策予以严格规定,这标志着俄国农奴制的最后形成,同时也反映了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新变化。缙绅会议1653年最后一次召开,此后非皇室或贵族出身的人开始涉足政坛。

“从等级代表君主制向君主专制过渡,是资本主义因素在农奴制内部形成、发展和阶级斗争尖锐化的表现,也是为了适应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1]历史发展到了这个过渡期,原来能够代表各个等级代表利益和呼声、同时也是能够分享沙皇一部分权力的缙绅会议和大贵族会议逐渐被沙皇的独裁所取代,这就为绝对君主制,也就是专制制度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社会阶级条件。也是在这一时期,同样是出于巩固中央集权的目的,对俄国历史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沙皇——彼得一世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依靠亲手建立、改革的正规军队和中央、地方政府的官僚制度,使莫斯科国家成为了真正的俄罗斯帝国,他本人也被历史学家称为近代俄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缔造者。

虽然彼得一世本人对教会用欺骗伎俩愚民的做法十分反感,但他却深知宗教对于巩固专制政权的意义,因此他要宗教活动直接服务于政治目的,从而逐步实施由国家管理教会的新思想。在削弱了教会的经济实力之后,彼得又通过《宗教章程》的规定,取消了总主教一职,将宗教事务管理局设在教会之上,限制教会的活动只能在精神方面,不让宗教干预政治、插手世俗事务或仪式,沙皇由此取而代之成为统领国家政治和宗教的最高集权者。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巩固君主权力的核心地位,彼得一世先后两次实行了地方行政改革:在将全国分省的基础上,又将大省分为若干州,以州为地方的主要行政单位,这使得省、州、市组成整齐划一的各级地方行政体系,以便于以沙皇为首的中央国家政权实行统一管理。通过军事改革,彼得一世建立了20万人的正规军和俄国的第一支舰队,并凭此打败瑞典而获得波罗的海的出海口。分别颁布于1716年、1720年的《军事章程》和《海军章程》均确立了沙皇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并将专制制度的基本原则作了表述;接下来于1721年颁布的《宗教章程》又确立了沙皇对东正教的绝对领导,规定“君主的权力是专制的,对他的服从是本乎良心,是上帝的意旨”。[2]在对中央国家机构实施的改革中,彼得一世设立了参政院和11个委员会,并为监督这两个部门的工作而设置了总检察官和检察官,为的是让委员会的成员集体对重大问题做出决断,重要的是要对沙皇负责。改革还将文职和军队的官员重新分级分衔,从而形成了强大的贵族官僚阶层。列宁称18世纪的君主制是官僚贵族君主制。

上节谈到彼得改革时,我们主要从文化意义上为其定性。彼得一世的改革将俄国17世纪以来形成的西向、欧化趋势推向了高潮,为俄罗斯成为世界性帝国做足了思想上的准备。而在政治上,彼得却没有引进西方的政治管理形态,而是通过一系列加强皇权的政治改革,最终确立了绝对君主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由此到1917年二月革命维持了370年之久。

通过分析俄国专制制度形成的过程不难发现,这一政治制度形成背后有着客观历史原因及深层次的文化背景。首先,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俄国长期以来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都处于落后地位,特殊的地理位置又使它腹背受敌,不得不经常应付外患。从12世纪起相继建立起来的东斯拉夫人各公国为了在封建割据中占据有利地位和避免受到外族侵略,都致力于加强大公政权,大公集行政、军事权力和宗教偶像于一身,拥有绝对权威。从15世纪下半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俄国专制制度是伴随着俄罗斯民族国家的形成、君主专制权力的不断加强而逐渐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防止外来入侵、推动国家统一,都是促进这一制度不断完善的客观原因。从这一角度来说,专制制度的形成也顺应了15世纪下半期至18世纪俄国政治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需要。我们同时还应该清楚,“沙皇专制制度是在俄罗斯民族国家的建立形成中产生和发展的,并且深受政治地理和东西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为沙皇专制制度的建立创造了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3]如果说拜占庭的基督教为罗斯带来了“君权神授”思想,在精神上为专制制度助了一臂之力的话,13世纪蒙古的入侵则为俄罗斯的政治文化注入了更为浓厚的东方色彩,进一步促进了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而彼得大帝正是借助了国家的统一局面和对外发展要求最终确立了绝对专制的政权形式。

有学者指出,“俄国历史发展的特点是俄罗斯欧亚文明和动员型发展社会的具体体现”,[4]而专制制度、农奴制、村社制度和东正教则分别代表了俄罗斯在其民族和国家发展历史中政治和文化方面的特点。在对俄罗斯民族传统政治文化成因和特点、专制制度历史进行梳理之后,应该明确:专制制度不仅形成于俄罗斯特有的自然地理和历史环境中,受到特定人文思想的影响,它同时又是俄政治文化思想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俄罗斯政治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

作为专制制度的附属产物,农奴制是俄国社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它是俄地缘政治地位的产物,也是俄社会发展的条件。这个制度有其正反两个方面的特点:在工业化以前的俄国,农奴制帮助集中了全国的人力和物力,推动了彼得一世实行的西化改革,也为后来俄国进行的对外扩张打下了基础;但这一剥夺农民土地和自身权利的制度也造成了俄国社会生产力和人民文化水平的低下,为内部矛盾最终发展成革命以及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惨败埋下伏笔,从而也决定了农奴制最终被废除的命运。

农奴制是15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俄国在以劳役制为主要剥削形式的地主庄园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律制度。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处于社会最底层,实际上是农奴。早在11—12世纪,在基辅罗斯时代,王公、大贵族就拥有大量世袭领地,强迫穷人服劳役。14—15世纪,莫斯科公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陷于被奴役的地位。1497年,伊凡三世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节(俄历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能由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封建农奴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1581年,伊凡四世为保证地主拥有劳动力,实行禁年,剥夺农民在尤里节前后的出走权。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国实行土地和户口登记。凡记入地主名下的农民便成为农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达6个月以上便沦为奴仆。1597年,沙皇下诏规定地主有权追捕逃亡期未满5年的农民,农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当时,农民按地位从下至上依次分为地主农民、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3种。1607年颁布的法典又规定,地主追捕逃亡农民的期限从5年延长到15年,收容逃亡农民者要受罚款处分,窝藏逃亡农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法典明确宣布地主有权以1626年编纂的土地财产登记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调查表为依据,无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时间多久,都要连同他们的家庭、财产一起返回并定居在原来的地主领地里。《法典》还规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对自己的农民负全责,在领地内有权对农民进行判决、鞭笞、拷问和给他们戴上镣铐、锁链。除对沙皇的叛逆行为外,农民不得告发自己的主人;地主破产时,其债务要由农民偿还;地主有权干涉农民的财产、婚姻等家庭事务。从此农民完全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财产和司法上绝对受地主支配。1649年法典的颁布也标志着俄国农奴制度最后确立。

18世纪,农奴制进一步推广到顿河和东乌克兰地区,彼得一世和叶卡捷琳娜二世又通过相关法令加重对农奴的剥削和刑罚。农奴制的存在日益成为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期,许多地主为增加商品粮食的生产,开始剥夺农民的份地,只付给农民口粮,逐渐破坏了劳役制的基础。有些地主为增加收入,把劳役租改为代役租,农民为支付代役租而去城里谋生,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某些富裕农民还力图用金钱赎取自由。封建农奴制日趋瓦解。

为适应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缓和国内阶级矛盾,沙皇政府从19世纪初便着手制定各种限制和废除农奴制的法案。按照这些办法,农民虽取得一部分权利,但仍未摆脱农奴制的依附关系。由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克里木战争的失败,以及农奴制危机加深和国内革命运动的发展,沙皇政府被迫于1861年废除农奴制度,但是,农奴制残余继续保存下来,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后才被彻底消灭。

从农奴制的形成、确立、发展和最终被废除的历史可以发现,农奴制是由俄国贵族地主依靠中央集权制的沙皇政权来完成的,并由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专制国家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它是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建立的附带产物。俄国农奴制下的农民既是贵族地主的农奴,也是专制国家的纳税人。俄国农奴制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农奴制度,地位在很长时期内都十分稳固。[5]因此,我们在研究俄国专制主义政治传统时,不能忽略农奴制起到的辅佐作用。长期生活于底层的农民的心理代表了俄罗斯民族传统的文化思想,他们也是俄罗斯政治文化传统的缔造者。

除了农奴制,村社也是俄罗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环节,同时也是与专制制度相辅相成的一个政治文化因素,“村社心理”对俄罗斯传统政治文化的形成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俄国的农民村社是从13世纪开始出现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的农民共耕社,封闭和保守是俄国村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村社是土生土长、独立发展起来的农民共耕组织,农民集中居住,自我发展;村社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家庭之间讲究互相帮助和平均主义,强调村社集体的内聚力和团结。这种自耕、自给和自足的生产生活状态,养成了俄罗斯民族独立发展的习惯,有明显的封闭排他性。

俄国村社的职能在各个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基本履行经济、地租与税收、司法、行政警察、联合保护、社会福利与救济、宗教礼仪和文化的职能。村社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更是社会政治组织。对于俄国农民来说,村社就是他的生活世界,他在村社寻求物质和精神的保护和帮助,也通过村社来与外部世界和国家发生关系。另一方面,村社又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纳税机构,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村社的社会作用具有二重性,村社作为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作用大于它作为农民民主自治社会组织的作用。

1861年2月19日,沙皇政府发布了关于个人可以拥有财产的法令,但俄国仍然是村社经济为主导;虽然废除了农奴制,却保留了村社,村社继续得到沙皇政府的保护。1906年斯托雷平为顺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潮流,实行向西方学习的土地改革,改变农村生产关系,扶植地主,发展农业作坊。斯托雷平的改革,主要为摧毁村社,是1861年后农民的“第二次解放”。但由于改革产生了社会的不公正竞争和利益的不公正分配,结果遭到强烈的抵制,最终流产。

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认识到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提出改革的任务,提倡发展农户经济,但农户经济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发展。到叶利钦时期,再次提出取代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问题。但当时农户经济发展得仍十分缓慢,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只是改了称呼,其内部机制基本上没有变。普京执政后,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只好通过一部基本上不涉及土地买卖的土地法典,将土地买卖问题单独另外解决。由此可见,村社给俄罗斯社会带来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某个历史时期和某些制度层面,它造成的社会秩序和心理惯性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农业结构,更间接影响了俄罗斯的政治文化全局。

有学者指出,村社是农奴制的产物,是国家贫穷的后果,只要消灭了农奴制,村社就会自然消失,村社是一种暂时现象。但事实是,农奴制解体后,村社并没有消失,继续对俄国社会产生影响。沙皇被推翻以后,村社制度迅速走向衰败。但是,共有制的村社意识并没有消失。例如,斯大林时期实行农业集体化,发展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使农业生产的共有方式以新的形式出现。即使在叶利钦时期,俄罗斯宪法也没有排斥公有制,而是规定不同所有制共存,其对私有制的规定与西方相比仍然很不完善。[6]俄国社会崇尚集体主义的传统,在苏联时期不但得到延续,而且发展到了顶峰。在当今的俄罗斯,集体主义对社会发展仍然颇有影响。

同时,俄国村社孕育的村社文化和意识,造就了俄罗斯人对国家的依赖和对皇权的崇拜心理。村社成员将自己的命运完全系于国家,将自己视作村社和国家的附属品。“在俄罗斯人的意识中,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村社……对皇权的崇尚,是村社意识的重要表现。发展到现代,这种崇尚皇权的村社意识便演变为崇尚权威和领袖。”[7]正是这种对皇权和国家认可、依赖的心理,造成俄国社会的历次改革都是以国家为主体,自上而下进行。俄罗斯人习惯将国家命运和希望寄托在领导者身上,愿意借助社会和国家的帮助实现个人利益,或者干脆淡化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

可以说,村社意识是俄罗斯传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沙皇专制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农民的家长,村社的社长和具有无限权力的沙皇,三者的有机联系正好体现了俄国专制制度的坚实基础。”[8]村社意识中的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思想,对俄罗斯过去和目前的社会生活方式都有很大影响,也导致俄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曲折、激进和复杂的色彩。民众对皇权崇拜、拥护的同时,也对某些时期从上至下进行的改革起到了阻碍作用。一些改革理念和措施在当时都受到了传统文化力量的反对和制约,迫使改革者做出一定修正,有的甚至彻底流产。俄罗斯民族传统文化的力量可见一斑。

作为与俄国专制制度和专制主义政治传统相关的社会制度,农奴制和村社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关系。村社最初以俄国封建化进程的对立物出现,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对农民的束缚,迫使封建主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独具俄国特点农奴制。村社随后也被纳入封建制度的轨道,作为维护和加强农奴制的有力工具而存在,最终两者都成为了专制制度的附属品和支持力量。正因为如此,专制制度、农奴制和村社从制度层面为俄罗斯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形成了有别于西方的俄罗斯政治形态,而潜藏在其之下的民族文化心理也构成了俄罗斯专制主义政治传统的主要因素,是俄罗斯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基因。

总的来说,东正教“君权神授”的思想和蒙古军事独裁的统治形式从精神和制度上奠定了俄罗斯国家政治文化发展的方向,而从16世纪中期便开始扩张行动的俄罗斯帝国则是专制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从某种程度上说,俄罗斯民族在确立内部政治秩序的过程中认识了自己,在对外扩张领土、发散势力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地位,加强了民族的自我意识,而专制制度恰恰是这两个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政治保证。因此可以说,专制制度不但是俄罗斯国家自我发展的需要,也是俄罗斯民族在国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的重要条件之一,更是促成具有俄罗斯特色政治文化不可缺少的基因,对俄现代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刘祖熙:《改革和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4页。

[2] 刘祖熙:《改革和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5页。

[3] 张建华:《俄国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页。

[4] 曹维安:《俄国史新论——影响俄国历史发展的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7页。

[5] 曹维安:《俄国史新论——影响俄国历史发展的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71页。

[6] 董晓阳:《村社意识与俄罗斯社会发展》,《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6期。

[7] 同上。

[8] 曹维安:《俄国史新论——影响俄国历史发展的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