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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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理论界定

“社会学家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界说他所要研究的事物,以使自己和他人知道他在研究什么。这是一切论证和检验所最不可缺少的的首要条件。”[1]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概念引导我们探索”。[2]如果我们对概念理解不正确,最后很可能危险地放弃了真正对我们有益的东西,甚至得到对我们有害的东西。概念的价值在于概念的语词表达与概念指向的事物间的一一对应,避免带来概念所指的不确定,导致交流障碍,进而降低甚至失去概念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将大量彼此不同,而且本身极度复杂的生活事件,以明了的方式予以归类,用清晰易辨的要素加以描述,并赋予其中法律意义上‘相同’者同样的法律效果,此中正是法律的任务所在。”[3]“概念的作用在于特定价值之承认、共识、储藏,从而在适用过程中具有减轻重复思维负担的功能及其适用上的限界或应注意的事项。”[4]本章对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概念加以界说,并做类型化研究,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