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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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管斌在其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中一个标志性的变化是,将博士论文的题目“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改为现在的“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我觉得这一改动的意图在于:(1)揭示本书的命题是“混沌与秩序”,而“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则成为体现该命题的制度个案。由制度研究到命题提炼,无疑是一种升华。(2)点明本书的研究样本是“中国问题”。本来,其博士论文是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研究样本的,但“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这一副标题更准确地显示了研究样本的国别和时代。“中国特色”、“中国模式”之类的术语,学界尽管褒贬不一,但面对新中国60年的实践和成就,越来越得到国人的认同和世界的重视。就中国学者的社会科学研究而言,首先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而研究,即使是为了解决外国问题,也应当是与“中国问题”有联系的外国问题,或者说是有助于解决“中国问题”的外国问题。所以,本书的研究样本,也体现了作者的时代使命感。

将“混沌与秩序”作为本书的书名,就揭示命题而言,似乎只是指明揭示命题的方向和路径,即从混沌与秩序的关系来揭示命题,但并未指明混沌与秩序究竟是何样关系。一般而言,至少有这些理解:混沌只是表象,秩序蕴含其中,从混沌中可发现秩序;混沌意味着秩序混乱,甚至失序或无序,混沌终将走向秩序;混沌与秩序相互转化,事物呈现“混沌——秩序——混沌——秩序……”的螺旋式运动;混沌与秩序共存于同一共同体中,既可以是不同局部的共存,也可以是不同层面的共存;混沌与秩序的互动可以有良性、恶性、中性之区分,应当追求良性互动,而摆脱、避免恶性互动;等等。就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样本的许多社会现象而言,如我国的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以及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的确可以从混沌与秩序的关系中,探索其规律和规则。

始于1978年、今后还将持续的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秩序——混沌——秩序”的秩序重构过程。传统计划经济的秩序早已打破,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还未最终形成,至今还未走出“混沌”状态。这种“混沌”状态的高度复杂性,如因素多元、关系多维、结构多样、进程多变,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样本中,是极为罕见,甚至是无与伦比的。例如,就经济体制各要素的市场化顺序和进度而言,有的要素优先突进,有的要素滞后启动,新旧体制要素的阶段性错位就难以避免;就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而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数百年历程在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中需要压缩为几十年,于是,市场经济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的现象并存于同一时空,应当先形成的因素尚未成熟,而应当后出现的因素却已早产,市场经济不同阶段的模式和规则在同一时空必然发生摩擦和碰撞;就区域和城乡的发展状况而言,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不亚于世界范围内的“三个世界”划分,城乡之间有的“比欧洲还欧洲”、有的则“比非洲还非洲”,而其成因是体制、制度、地理、自然资源和历史等多方面的;就利益主体的结构而言,伴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贫富差距呈现扩大趋势,社会成员分层化日益明晰,在不同阶层、群体、集团之间,改革成本和收益的分配不均衡,利益冲突不断由隐蔽走向公开,无论哪级政府都面临着如何“摆平”的现实难题,甚至推崇“摆平就是水平”。

在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突破原有秩序后进入“混沌”状态而还未完成秩序重构的现象。其中,市场行为因素与政府行为因素、公益因素与私益因素、效率因素与公平因素、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和政治因素都相互交织,然而,市场行为和政府经济行为原有的秩序既要有所突破、又要有所保留、还要融合于一体,秩序的冲突和错位就不可避免。尤其是随着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市场行为秩序与政府经济行为秩序的组合越来越多样化,对其适当性作出判断的难度已越来越大。君不见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产业化、民营化的举动曾一度“火爆”,但不久就遭到声浪日高的反思、批评和质疑,甚至被宣布为“改革失败”。而今,新的改革方案,在市场化的取舍、市场化程度的把握上,或者还在举棋不定,或者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更激烈的争论。

经济法作为一种在法律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突破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立格局、兼有公法与私法因素的法律现象,就学界对其认识而言,还未摆脱“混沌”状态。西方国家历史上“诸法合一——公法与私法分立——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并存”的法律体系变迁过程,似乎也可以用“混沌——秩序——混沌”的范式来描述和分析。在第三法域中,即使对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现象已有较明晰的共识,但对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的认识,明晰度并不高。拉德布鲁赫认为,“经济法究竟是一个新的法律领域,或者不过是一种法律思想方法在各个领域的适用,尚可争辩”。[8]查姆波特认为,经济法可能是一种有助于把传统法的不同部门运用于经济领域的思想方法或新的观念认识;杰奎明认为,经济法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体系,不如说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方法。[9]而在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前是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几乎只有公法性的政策,伴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第三法域中的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成员,几乎在同一时段产生。这种诸法产生的共时性特征,更使人们对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难以取得清晰的共识。

可见,从混沌中理出秩序,为建构秩序说明道理、提出设想,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时代使命。而要从混沌与秩序的关系上研究经济法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所形成的三元结构、问题取向、法外论法、结构性研究等风格,无疑有独特的效用。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这种有广泛和持续争议的现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从来就不是一清二白的,如果习惯于“非市场即政府”的二元思维模式,其所设计的方案只可能是在市场解决与政府解决之间交替。例如,对于公共服务的改革,当发现问题出在市场安排失灵时,往往简单地建议应当由政府来处理;当发现问题出在政府部门过分集权而缺乏绩效时,往往建议把“民营化”当作灵丹妙药。因而,公共服务领域“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的反复并不鲜见。其实,无论是单纯的“推向市场”或“收归政府”,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就需要转向三元结构的思考。所以,这种研究方法与命题的匹配,或许是本书中管斌“别有用心”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