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判定名词地位的方法论
严格地按照语义来鉴定实词的类别,理论上应该可以准确地替每一个词分类,但实际操作上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必须解决,比较重要的是如何对待兼类和怎样处理灰色地带这两个问题。
兼类问题包括几个方面,都可以在现代语言学的框架里加以解决。比如常见的名词和动词之间的兼类,只要严格按照语义来分类,而且有办法处理那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词,就不会造成太大的困难。“锁”、“坑”、“包裹”、“翻译”、“代表”、“领导”这些典型的例子都有两个意义,一个表示具体的事物或人物,另一个描述动作。这两个意义虽然相关,却并不相等,而且极少在实际交际中造成混淆,所以完全可以据此划分出两个不同的词来。表示事物的是名词,描述动作的是动词,所以表示凹下去的地方或地道的“坑”是名词,而表示活埋或者设计陷害的“坑”是动词。两个“坑”在词库里应该分列,而且都不属于兼类词(朱德熙 1982b,姚振武1996)。
名词和形容词的兼类也是如此。只要严格依照语义分类,而且能够妥善处理处于灰色地带的词,是有可能解决问题的。文献中经常引用的例子,如“典型”、“科学”、“神气”、“机械”、“肥”、“草”等,都有两个明确的意义,一个表示抽象的或具体的事物,另一个表示性质特点,完全可以依此分出两个不同的词来。表示机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机械”是名词,而表示呆板、不灵活等性质的“机械”是形容词。尽管表示性质义的“机械”是由事物义引申而来的,但两个意义已经有了明显的差别,不宜再将两者视为同一个词的两个意义,也不足以将“机械”视为兼类词。“草”的事物义和性质义只有间接关系,更不应该视为兼类词了。
兼类问题还有一个热门话题。以动词或形容词为中心语的短语可以充当主语或宾语,这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以前一直有人认为这种位置上的动词或形容词已经变成了名词(黎锦熙1924,中学汉语编辑室 1956,高名凯 1960,史振晔1960),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名词化和名物化,或者说动词或形容词在这种情况下兼类成为名词。前面说过,动词在充当主语或宾语的核心时通常并不改变意义,所以也就不改变词性,不应该视为兼类词。至于如何按照现代句法理论去分析处理这种动词,留待第二、三章去讨论。
与此类似的是体词成分充当谓语的问题。按照朱德熙先生(1982b)的说法,体词包括名词、方位词、时间词、区别词、数词、量词以及一部分代词,“主要功能是做主语、宾语,一般不作谓语”(朱德熙1982b:40)。在实际应用中,有些体词短语有时候是可以充当谓语的,这就是朱先生所说的体词谓语句(1984a)。体词在充当谓语的核心时是否改变词性,变成了兼类词,一直有争议,但只要严格按照语义来划分词类,这个问题也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具体的分析讨论留待第四章去处理。
兼类词中比较难以处理的是表示抽象动作和抽象性质的实词,亦即总是处于灰色地带的那些实词。像“战斗”、“处分”、“假设”这样的抽象动作同时也可以理解为过程,甚至是抽象的事件或事物,表示这类动作的实词究竟应该算作动词还是名词,还是应该算作身兼二任,就值得探讨了。同样地,“危险”、“意外”、“实惠”之类抽象的性质也可以理解为抽象的事物或概念,表示这些性质的实词究竟应该归入形容词还是名词,或者视为兼类词,也是有商榷余地的。
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类实词同朱德熙先生(1982b)所说的名动词和名形词有些相似,但所涉及的范围要小得多(胡明扬 1996,贺阳 1996)。也正因为涉及范围较小,而且这些实词的意义原本就在动作和事件之间,以及性质和事物概念之间摇摆,或者说两种意义本来就密不可分,所以可以将这些实词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兼类词(朱德熙 1982b),或者说狭义的兼类词(郭锐 2002)。
每个兼类词在词库里都只出现一次,而不是作为两个词条分列,其兼类的地位则体现在进入句法过程时可以有不同的身份,可以分别作为动词短语、形容词短语或名词短语的核心成分。至于在词库里是列为动词、形容词还是名词,甚至干脆列为动-名兼类词或形-名兼类词[1],都不影响其句法地位。换句话说,兼类词在进入句法过程时先要经过一个转换过程以确定词类,至于是由动词转换为名词,还是由名词转换为动词,则是个实际操作上的问题(empirical issue),并没有特别重大的理论意义。
重要的是需要有一套可靠的操作系统,以便判定兼类词最终进入的是哪一种句法结构,是名词短语、动词短语还是形容词短语,从而解决灰色地带的问题。文献中关于词类划分的讨论,特别是吕叔湘先生(1954/1990)和朱德熙先生(1982b)关于词的语法功能的论述,其实已经为这种操作系统奠定了语言事实的基础,现代形式句法则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理论框架,这样一个操作系统是可以建立起来的。
现代形式句法近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早期的理论并不强求各种短语都有一致的内部结构(如 Chomsky 1957, 1965),所以动词短语的结构可以完全不同于名词短语,句子结构与短语结构也毫不相干。近期的理论则追求短语结构的一致性,假设所有的短语都具有图(四)那样的抽象结构,就连小句也被视为短语(如 Chomsky 1995, 1999, 2001),而且分成下层的IP和上层的CP两层,都具有图四的结构。
图四
图四结构中的X是短语的核心成分,与通常所说的中心语有些相似。短语的核心可以是任何一种实词,也可以是介词、副词和结构助词,甚至还可以是所谓的功能性成分。结构中的YP是另一个短语,是X的补足语(complement)[2]。常见的补足语有动词的宾语、介词的宾语、名词的同位语以及功能性成分的广义宾语等。Spec的地位比较特殊,70年代刚刚问世时几乎可以用来容纳任何不属于核心与补足语的成分(Chomsky 1970)。到了近期(Chomsky 1995, 1999),Spec的地位才变得明确了,主要在功能性成分的短语中起作用,供相关的短语进入,同实词短语相关的只有内部主语假设,即假设小句主语的最初位置在动词短语的Spec里,后来才一步一步爬升到最终的位置里去。就本书的讨论而言,短语的Spec中出现什么成分关系不大,重要的是核心X与补足语YP由什么成分充当,以及各个成分的修饰语由什么成分充当。
短语的性质取决于核心成分,或者说中心语决定短语的地位。“看电影”的核心成分是动词“看”,所以是个动词短语。“他的遗产”的核心成分是名词“遗产”,所以是名词短语。介词短语“在农村”的核心词只能是介词“在”,而形容词短语“极其慷慨”的核心词只能是形容词“慷慨”。小句分为两个层次,低层的IP以抽象的I(inflection)为核心,而高层的CP以抽象的C(complementizer)为核心。也就是说,包括小句在内,所有的短语都是向心结构(请参阅第七章的讨论),这正是现代形式句法的基本假设之一。
图四的结构只牵涉到短语内部各个位置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占据每个位置的具体成分。只有到了句法过程的一定阶段,具体的词、功能性成分、短语或者空语类才会进入有关位置。除了核心成分以外,各个位置都有可能闲置不用。
由此可见,现代句法理论中的短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传统的说法是“词和词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成为短语。短语又称词组”(钱乃荣主编1995:112,张斌主编2002:351),也就是每个短语至少要包含两个词。现代句法理论却允许短语的核心成分单独出现,这也更符合汉语的事实。例(13)中的“书”虽然只有一个核心成分,但完全具有名词短语的地位,例(14)中的谓语虽然只包括一个核心成分“走”,却完全应该视为动词短语,而例(15)虽然只有一个形容词“漂亮”,但仍然应该视为形容词短语,而且应该进一步赋予其小句的地位。也就是说,例(15)具有完整的小句结构,最上层是小句的CP和IP,中间是形容词短语AP,最下层是核心成分形容词A。
(13)书卖完了。
(14)你们走吧。
(15)漂亮!
核心之外的哪些位置最终由短语或空语类占据,哪些赋闲不用,都取决于进入核心位置的是什么词。不仅如此,哪些成分可以进入这些位置,哪些不行,也同样受制于核心成分。用现代句法的术语来说,就是核心成分对短语里的其他成分具有选择性限制(selectional restrictions)。
所谓的选择性限制其实就是广义的搭配关系要求,在不同的层次上都会体现出来。不但核心词对其所属成分有选择性限制,而且各种短语对于从属成分也具有选择性限制。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正常情况下名词短语的修饰语不会是副词短语,表面上能够接受副词短语修饰的名词短语通常都有另外的句法地位(张谊生2000);而且汉语名词短语的修饰语也不会是介词短语,介词短语只能作为“的”字短语的一部分来修饰名词短语[3](陈昌来2002)。在高一点的小句层次上,某一特定的动词短语只能与某一类特定的名词短语相配合成句,换了一类就可能会行不通。如动词短语“吃饭”要求带表示人类的名词短语做主语,说“石头吃饭”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就行不通。
选择性限制也可以从另一个方向来观察,偏正结构中的修饰成分同样对中心语有着严格的搭配要求。副词短语只能修饰动词短语、形容词短语和某些副词短语,介词短语只能修饰动词短语和形容词短语,选择性限制是双向的。
这种选择性限制其实并不是什么新发现,文献中关于词类同句法功能关系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就是在描述各种实词的选择性限制,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套可供实际使用的操作系统,判定兼类词最终进入的是哪一种句法结构,从而解决灰色地带的问题;这种操作系统还可以用来判断动词短语和形容词短语在充当主语或宾语时的句法地位,以及体词性谓语的句法地位,判定这种成分是名词短语、动词短语还是形容词短语。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现代语言学研究的基本手段之一是设立初始概念(primitives)。语言研究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朱德熙先生(1984a)就曾经指出,有些人给定语下定义为修饰名词的成分,然后又以受定语修饰为标准来认定名词的地位,由此而得到的论证结果自然就靠不住。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简单易行的办法之一是设立可以独立存在的初始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演绎出其他的概念来,再进一步建立完整的体系。初始概念往往是不加论证而直接认定有效的、公理性的东西,因此挑选的时候必须十分小心,力争在公认的事实基础之上设立初始概念。
从以往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名词、动词等实词的基本句法功能与常见的分布情况其实十分清楚,有争议的多半是那些比较特殊的、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会出现的用法(朱德熙等1961,朱德熙1984a,胡裕树、范晓1994,王珏 2001,郭锐2002,刘顺2003)。避开容易引起争议的、处于灰色地带的情况不谈,在各类实词中总能找到一些公认的基本词汇, 即所谓的“原型词汇”(prototype words)(Hopper & Thompson 1985, Taylor 1995,袁毓林1995a),并且可以从这些词汇中归纳出该词类的基本功能与分布。
例如描述具体事物的词大家都承认是名词,表示实际动作的则都可以接受为动词。以这些名符其实的名词与动词为基础,就可以确定一部分只能同名词性成分搭配的成分和一些只能和动词性成分搭配的成分。从现代句法分析的角度来描述的话,就是某些结构的特定位置只允许名词性成分进入,而另一些位置则只允许动词性成分进入。比方说“个、种、块、张”这些量词只能说明事物的数量,通常称之为名量词(张静 1987,何杰2000);而“次、遍、回”等量词只能说明动作的数量,一般叫做动量词(邵敬敏 1996a,何杰2000)。动量词结构很少与名词性成分搭配,而是通常出现在动词的后面,充当所谓的动量补语(刘月华等2001)[4];而数词+名量词组合总是同名词性成分搭配。
在形式句法的框架里,量词可以作为核心而拥有自己的短语ClP[5],量词短语ClP是数词的补足语,而量词的补足语是名词性短语(Abney 1987,Gao & Sampson 1994, Li 1998, Wu 2004)。如果将范围再收窄一点,只讨论以名量词为核心的短语,这种严格的选择性限制就可以用作鉴定词类的手段。也就是说,能够在名量词短语里充当补足语的,就一定是名词性成分。
在形容词、副词这一大类里,也能找到一些只说明事物特征的成分,如“很多、不少、许多、好些”等等(朱德熙 1984a);还有一些只能说明动作特性的成分,如由单音节词素重叠而形成的“快快、早早”之类(张谊生2000,2004;石定栩2001),表示状态的“已经、忽然”之类(朱德熙1961),以及所谓的绝对程度副词(周小兵1995,马真2004)。受前者修饰的就应该是名词性成分,而受后者修饰的则是动词性成分。
确认了这些为数不多而又不会有太大争议的结构位置与修饰语之后,就可以建立比较可靠的选择性限制框架,并以此来判定某一个短语的核心是动词还是名词。比方说名量词的补足语只能是以名词为核心的短语,也只有以名词为核心的短语才会选择“很多、不少”之类的修饰语。这种推理方法实质上是类比,按照典型名词的特点建立一个典型的名词选择性限制框架,能够进入这个框架的就应该是名词。同样地,也可以为典型的动词建立一个选择性框架,能进入此框架的就应该是动词。反过来也一样,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框架,都可以把典型的名词或动词放进去,以此来确定该框架选择名词还是动词。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同典型词进行类比的方法有点像结构主义用分布来确定词类的方法(Bloomfield 1933, 朱德熙1961,袁毓林1989),虽然并非滴水不漏,但却比较可靠而且不牵涉定义上的争论,可以用来鉴定处于灰色地带的词最终进入了什么结构,也可以对动词短语充当主宾语,或者是体词充当谓语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比如说,“慢慢折磨”中的“慢慢”是重叠式副词短语,只能修饰动词短语(石定栩2001),所以此“折磨”一定是动词短语;这里的“折磨”以光杆形式出现,同时具有核心地位与短语这两种地位,作为动词短语核心的“折磨”就一定是动词。“一种折磨”中的“种”是名量词,其补足语“折磨”就一定是名词短语;这个光杆形式的“折磨”既是名词短语又同时是其核心,就一定是名词。如果认定“折磨”是处于灰色地带的词,或者是狭义的动-名兼类词,那么在“慢慢折磨”中就起了动词的作用,而在“一种折磨”中则充当了名词。如果认定“折磨”表示动作,那么在进入名量词短语框架“一种~”时,“折磨”就是名词短语的核心,即起了名词的作用。
同样地,例(16)里的“争吵”、“决定”以及“批评”等都以光杆形式出现,既具有核心地位也同时具有短语的地位,只要确定了其所在短语的句法性质,也就自然确定了它们所属的词类。按照上面所说的框架,例(16)中A组里的都可以看成动词短语,其核心自然也就是动词;而B组里的都可以当成是名词短语,其核心自然是名词。同样地,例(17)中A组里的都可以看成形容词短语,其核心自然也就是形容词;而B组里的都可以当成是名词短语,其核心自然是名词。
(16) A B
忽然争吵 一点儿争吵
已经决定那个决定
悄悄梦想这个梦想
经常讨论很多讨论
(17) A B
极其聪明此类聪明
很快乐这快乐
相当困难那些困难
十分幸福这种幸福
例(16)中各个短语的核心都表示动作,应该可以视为动词,而例(17)中各短语的核心都描述事物的性质,可以看作形容词。一般说来,这种动词和形容词的短语应该可以做谓语,而且A组的短语的确也都可以充当谓语。不过,同样是以这些动词和形容词为核心,B组的短语却不能单独充当谓语,所以(18b)与(19b)都不能说。这就进一步证明上面B组里的短语是名词性的。
(18)a. 部门经理已经决定了。
b. *部门经理那个决定了。[6]
(19)a. 老师的女儿极其聪明。
b. *老师的女儿这种聪明。
例(18)与(19)也说明了另一个问题。上面的选择性限制框架可以准确地判断一个词最后以什么身份进入句法结构,因而可以用来描述兼类词的句法作用,也可以用来对一些具有争议性的现象做出判断。前面说过,以动词为核心的短语可以充当主语或宾语,而且这种动词通常并不改变其基本意义。按照以语义划分词类的做法,这些动词仍然保持着原本的词类地位,但这并不等于它们一定在发挥动词的句法作用。使用这种选择性限制框架可以帮助我们对此加以判断。
[1] 当然,这样一来词的类别就会增加,理论上并不可取。
[2] 有人将complement译为“补语”,而complement同汉语语法中的“补语”概念其实没有任何关系。这里采用吕叔湘先生的做法,将其译为“补足语”。
[3] 唯一的例外是“在位君主”,“对敌策略”等复合词。不过,由单音节介词和单音节名词性成分为宾语的介-宾结构可以视为复合词,而非介词短语,所以不影响这里的讨论。
[4] 动量补语是指“老师傅把头轻轻点了一下”里的“一下”。这类成分如何分析有争论(北京语言学院语言教学研究所 1992,石定栩2006a),但对这里的讨论没有影响。
[5] 也有叫KP的,大概是要避免同表示小句的CP相似,以防止混乱。
[6] 按照现代语言学文献的惯例,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接受的例子用星号“*”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