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和名词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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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词类划分的方法论

按照严格的语义标准来划分词类,并不是什么新发明。王力先生(1944/1984:28)早就明确地说过,“至于中国的词呢,它们完全没有词类标记,正好让咱们纯然从概念的范畴上分类,不受形式的拘束”。吕叔湘先生(1942/1982)也曾经有过类似的主张。不过,语义标准的确还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所以始终未能成为主流意见。郭锐(2002)指出,主要的问题是词义本身不可明确观察,因而难以操作;以及词义与词的语法性质并不完全对应,根据词义划出的词类与句法的关系不大。

这些困难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套用一句大家都熟悉的老话来说,过河并不困难,关键是找到正确的过河方法,或者说要有合适的方法论。前贤和当代学者的研究,其实已经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解决办法,只要能够正确运用这些方法,这些困难是可以解决的。

词语在单独出现时难以确定语义,这并不是汉语独有的问题。王力先生(1944/1984)就指出,英语、法语这些语言同样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只是通常可以依靠形态标记加以区分。即便如此,有时候也还是会出现无法确定的情况。比如说英语的lead可以做动词,表示领导、带领或指向等意义,同时也还可以做名词,表示线索、主题、带头作用等意义,两种意义的基本形式并没有差别。即使引入形态标志作为参考,也还可能出现问题。表达线索义的lead有单复数的区别,复数的名词leads和第三人称单数一般现在的动词leads在形式上完全相同,不放到句子里还是无法区分。

汉语很少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没有太多的形式依据可供参考,要想在词语单独出现时“明确观察”其语义,自然更加困难。不过,要求词语在单独出现时就可以确定词义,对于大多数语言来说并不合理。所谓的形态标记,也只是在词已经进入句子,同其他成分发生搭配关系的时候才会出现的变化,脱离实际运用去讨论词的语义或形态,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人们将词语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是为了表达一定的意思。除非说话的人故意制造混乱,正常情况下句子里每一个实词都必须有明确的意义,而且是说话和听话双方都承认的、独一无二的意义,才能真正达到交流的目的(Grice 1978)。也就是说,实词的语义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句子里都可以明确地观察到,也就可以根据语义将相关的实词分类。

实词在句子里的意义不受其结构位置的影响,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个实词在不同的句子里也不会有相异的意义。既然如此,同一个词的基本类别在所有的句子里就都应该是一样的,不会出现“词无定类”的现象。比如说下面几个例子中的“争论”虽然出现在不同的结构位置上,以其为核心的短语在例(1)中充当主语,在例(2)中充当谓语,在例(3)中充当体词性宾语,在例(4)中充当谓词性宾语,在例(5)中充当定语,在例(6)中充当介词宾语,以及在例(7)中充当状语,但却都表示一种动作,即持不同意见的人互相交锋,互相辩论,根据语义来分类的话,这些“争论”都是动词。

(1)争论并不能解决问题。

(2)他们俩争论了半天。

(3)我讨厌争论。

(4)他们又开始争论了。

(5)真相在争论过程中变得更清楚。

(6)事件通过争论得到了解决。

(7)这真是不争论不成好朋友。

词语的意义不容易确定还有另一个含义,即动作与事物之间其实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形成一个连续体,因而必然存在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Lyons 1977, 1995; 张伯江1994;马彪1994)。动作与性质之间以及性质与事物之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比如经典例子“战争”和“战斗”之间的区别,就事论事恐怕是很难说得清楚的。一旦放入具体的句子,就会发现“战争”总是用来描述事件,而不会用来描述动作,甚至不会用来描述过程,从语义的角度分析,“战争”只能是名词。“战斗”的情况则不同,其基本意义仍然是像例(8)那样表示动作,应该是动词。问题在于像例(9)那样的句子中,“战斗”可能描述事件,也可能描述过程或者动作,所以到底是名词还是动词,就取决于说话人的意向了,也就是说,例(9)中的“战斗”处于灰色地带,可以算作兼类词,也可以算作意义转变之中的词。尽管如此,“战争”与“战斗”之间的差别应该是一清二楚的,而灰色地带的问题,则留待下一节再讨论。

(8)我们誓与敌人战斗到底。

(9)在那场激烈的战斗中,部队伤亡惨重。

实词的语义发生变化,从一类词变成另一类词,在各种语言中都是常见的现象,而并非汉语特有。有些词的转变过程已经完成,比如“思想”原本表示动作,是动词;但到了今天,则主要表示思维活动的结果,以及念头、想法等抽象的事物,成了名词。动词意义则只见于“前思后想”之类的熟语,或者半文半白的诗词戏文之中了。又如“阳光”,直到上个世纪中后期还只表示我们天天都可以看到的具体事物,是典型的名词。到了世纪之交,有人开始用“阳光”来描述人物的特点,表达积极开朗、充满青春活力等性质,因而有了“阳光少女”之类的说法;后来又扩展到描述在群众监督下进行公务,表示公开透明等性质,从而形成了“阳光工程”甚至“阳光运作”等新词语。这些词语所表示的都是事物的性质,是典型的形容词意义,因此可以认为“阳光”已经开始分化,分出了一个引申义的形容词,但基本义还仍然是名词。

由此可见,只要能处理好灰色地带,实词的意义在具体的句子里是可以确定的,也就可以依照语义判定词类。不过,郭锐(2002)还有一个针对语义标准的诘难,即词义与词的语法性质并不完全对应,所以根据词义划出的词类与句法的关系不大。词义与词的句法功能并不一一对应,这当然是事实,但却并不意味着语义不能作为判定词类的标准。词义本来就不可能同句法功能一一对应,词类也就不可能同句法功能一一对应,这是由语言的本质所决定的。人们在组织句子时考虑的是表达意思,同一个实词必然有可能在不同的结构位置上出现,发挥不同的句法功能。除非不折不扣地采纳“依句辨品”的主张,完全按照句法功能来划分词类,而且允许一词多类,不然的话,用任何其他的分类标准,包括用郭锐(2002)的表述功能标准,划出的词类都不可能同句法功能一一对应,一个词类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句法功能是必然的。

将词类同句法功能一一对应起来的设想由来已久,除了黎锦熙(1924)的“依句辨品”之外,影响最为深远的应该是下面的两张图表(朱德熙1985a:4-5,1985b;邵敬敏主编2001)。一般都认为图一是说在英语之类的印欧语言里,每一个词类都和一个句法功能对应,而图二则表明汉语的词类与功能并不一一对应。

图一

图二

不过,只要仔细地研究一下朱德熙先生(1984a,1985a)的解释,就可以发现他的原意比通常所理解的要复杂得多(陆俭明1993)。英语的动词其实也可以充当主语和宾语,只不过做主语和宾语的必须是像(10a)那样以不定式动词(infinitive verb)或像(10b)那样以动名词(gerund)为核心的动词短语[1],而不能是定式动词(finite verb)为核心的短语,后者只能像(10c)那样充当谓语。英语的动词短语还可以充当定语,但实际形式必须是(11a)那样的不定式短语、(11b)那样的现在分词(present participle)短语或者(11c)那样的过去分词(past participle)短语。英语动词短语也可以充当状语,只是必须像例(12)那样,以不定式短语、现在分词短语或过去分词短语的形式出现。换句话说,英语的动词短语在充当主语、宾语、定语、状语或谓语时有着不同的句法-形态地位,而且各自有着特殊的外部形态标记。

(10)a. To seek to eliminate it from the environment is impossible.

b. My having had what I describe as a mental image of Charlotte Street was necessitated by one or another of certain neural events.

c. Another glance showed me that it was carried on a stick by a man.

(11)a. Its absence was a factor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b. Interest is now developing in a theoretical approach involving reflection of Alfvén waves.

c. The US yesterday welcomed a proposal made by the president of Colombia, Peru and Bolivia.

(12)a. She called me to say a lawyer was starting divorce proceedings.

b. He got up and refilled the teapot, then his cup, adding a touch of skimmed milk.

c. We measured a seasonal total of 56.99cm precipitation in the two caged rain gauges, compared to 56.78cm on the open plots.

同样,英语的名词短语除了可以充当主语和宾语之外,也可以充当定语和状语,只是在发挥这些功能时并没有形式上的差别。英语的形容词短语通常只能做定语,如果要充当主语、宾语、普通谓语或状语,就必须依赖动词的协助,以各种形式的动词短语出现。换句话说,英语实词短语和句法功能之间的关系应该用图三来表示,而不是用图一。

图三

其他印欧语言的情况要复杂一些,有些语言的形容词短语可以独立担当定语之外的句子成分,其中有些需要特殊的形态标记,有些则不需要;动词短语也是这样,除了充当谓语之外,还多半可以用不同的形式充当其他成分。极少有印欧语言完全符合图一的描述。

这些十分繁杂的现象说明了一个简单的本质问题:词类同句法功能并不一一对应,大部分的实词短语具有不止一种的句法功能,可以充当各种不同的句法成分,只不过有些语言的形态系统较为发达,使用不同的形态标记来表示实词的不同功能。汉语实词的功能并不比印欧语言实词的功能复杂,只是汉语的形态系统表面上比较简洁,极少用形态标记来显示实词短语的不同功能而已。

[1] 这里的英语例句都选自Biber et al.(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