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规则要点】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且完全自愿的条件,且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同时,婚姻法规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应禁止结婚。
【理解与适用】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国婚姻的成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异性,同性不能缔结婚姻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故中国婚姻的成立只能存在男女异性之间。目前中国尚不承认同性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特定程序,才能形成婚姻关系。宗教仪式、地方风俗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这些行为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结婚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享有婚姻法上规定的权利,承担义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解除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具有以下具体含义:
(1)男女双方自愿是当事人双方自愿。不是男女一厢情愿;不是任何第三人的同意;也不是勉强同意。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不附带任何条件。
(3)需要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男女双方自愿需要达成结婚的合意。因此,需要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方能作出真实有效的结婚的意思表示。如果因受胁迫、欺诈所作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因重大误解所作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均不具有约束力,未形成合意,即不符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中国规定结婚需要达到法定婚龄,即最低结婚年龄。法定婚龄不是人们结婚的最佳年龄,也不是要求必须结婚的年龄,而是基于自然因素和中国社会因素确定的。自然因素是指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状况,只有达到特定年龄才具有适婚的生理和心理的条件,才能承担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社会因素是指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对确定结婚行为人法定婚龄的影响。
婚姻法还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因此,结合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晚婚是指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性24周岁后生育。晚婚晚育是国家鼓励性的措施,不具有强制性。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属于单身无配偶身份。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血亲结婚是基于优生的要求,也考虑社会伦理道德需要。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结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为了家庭幸福,以及民族的整体健康,中国禁止近亲结婚。
1.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亲属。对于法律拟制血亲,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不得结婚。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与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
(2)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
(3)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如养兄妹,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患有特定疾病的一方容易把这些疾病传染给另一方或通过基因传染给孩子,或者父母患有的疾病不适于抚养孩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风险提示】
我国婚姻法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就法定婚龄作出了变通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
【相关案例】
因换亲结婚离婚纠纷案
河南省商水县胡吉镇女青年李某兄妹三人,由于家庭困难,哥哥三十好几却找不到对象。2003年,李某的父母亲托媒人四处打听,得知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某行政村的男青年魏某尚未结婚,而魏某的父母也想用女儿换亲。于是,在媒人的尽力撮合下,两家答应顶门换亲。李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后在母亲的逼迫下,李某违心地答应了这门亲事。2004年1月,李某与魏某举行了婚礼,并补办了结婚证。李某和魏某结婚后,由于没有夫妻感情以及双方的生活方式、追求志向不同,二人经常吵嘴。2006年,在李家做媳妇的魏某姐姐与别人私奔后,二人不断因此事生气。同年年底,夫妻俩再次发生争吵,李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魏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父母包办采用换亲的方式结婚,婚姻基础较差,虽结婚多年,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坚决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6条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