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与收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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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规则要点】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解释和适用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依据。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理解与适用】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其自由意志决定结婚或者离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可见,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人不得侵犯。婚姻自由包含以下内容:

(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内涵,二者在婚姻自由制度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如果无法保障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不问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当事人缔结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不问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当事人缔结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相同点在于均为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缔结婚姻;不同点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也包括子女干涉丧偶、离婚的父母再婚等。因此,婚姻自由不仅保障年轻一代的婚姻自由,也维护年老一辈合法的结婚、离婚自由。

(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使结婚附有条件,不符合中国结婚自由的基本原则,故为中国法律所禁止。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配偶,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已经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事实重婚是指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有配偶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不知对方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夫妻双方互负有忠实义务,共同生活是夫妻履行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若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长期持续、稳定地生活,其无法履行法律上规定应承担的婚姻家庭义务,婚姻家庭关系名存实亡。因此,中国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并且过错方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负担同等义务。具体体现在:

第一,男女双方具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离婚的权利;

第二,夫妻在人身、财产关系上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三,父母在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在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上,夫妻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贯穿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由于中国历史上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下,需要通过法律对妇女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以达到男女平等的目标。

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主要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人身财产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等。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组织,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其基本职责就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同时也维护少年儿童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法律对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以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健康成长。

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主要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衰时,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重和照顾。

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主要有: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等。法律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以及接受赡养的权利等。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的;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也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老年人年老多病,就任意侵害其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四)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弱势群体,相较而言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因此,中国为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遭受精神上或肉体上的伤害,如打骂、恐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应当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的父母。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的速度,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有利于保持物质资料生产与人口生产的有机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可见,中国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对于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再安排生育子女,比如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适当放宽。

六、对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系倡导性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互相忠实,是指夫妻间应忠于感情,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夫妻互相尊重,是指夫妻间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不得侮辱对方。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帮互助,是指应当尊敬老人,爱护儿童,家庭成员要互相帮助与支持,此倡导性规定不仅仅是指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十分广泛,还包括家庭成员间慰藉、关怀等精神上的帮助。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婚姻法关于夫妻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为倡导性规定,非法律强制义务。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有利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

【风险提示】

对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系的倡导性规定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对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的依据。

【相关案例】

韦某与黄某重婚罪案

1998年,蒙山县某镇女青年韦某与男青年冯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有两个小孩。在平淡的生活中,韦某与冯某常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家庭琐事争吵。2003年11月,韦某离家出走,到邻村男青年黄某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冯某曾找过韦某,希望她回家。但韦某拒绝回家,并于2004年2月以与冯某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感情为由,向冯某提出了离婚。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后只是因为孩子教育问题和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判决不予离婚,此时,冯某仍表示不计前嫌,愿意与韦某重新开始生活。但接到法院判决书后,韦某与黄某依然非法同居(黄某也明知韦某有丈夫)并于2004年8月生育了一男孩。因韦某尚在哺乳期,2005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法院以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