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规则要点】
婚姻法规定,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权主体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行使。同时,婚姻法规定,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不具有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无效婚姻的理由与婚姻成立要件是相对应的,不具有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为无效婚姻的依据。
(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无论何种形式的重婚,均构成婚姻无效的事由。
2.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1)直系血亲间的婚姻。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的直系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直系血亲。
拟制血亲的直系血亲间同样禁止结婚。但在拟制血亲关系消灭后,原拟制血亲的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理论上分析,拟制血亲解除后,各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血亲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应为有效。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的婚姻。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仅包括自然旁系血亲,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不在禁止结婚之列。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被认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
4.未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男性达到22周岁,女性达到20周岁,方可缔结婚姻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具有上述婚姻无效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中国认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四种情形。
(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由于婚姻无效的理由不同,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不同。
具体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请求婚姻无效没有期限限制。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其一,《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申请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婚姻关系存续。
其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四)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对于单纯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直接作出判决,并且一审终审,不可以上诉。对于有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的案件,适用一般诉讼程序,且可以调解,一审判决后也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因涉及婚姻效力的裁判为一审终审,不可上诉;而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裁判,可以上诉。从民事诉讼程序来看,宜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婚姻的,原告不得撤诉以改变婚姻无效的事实。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为离婚诉讼以婚姻合法存续为前提,若婚姻本身具有无效事由,则宜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而非通过诉讼离婚来终止婚姻关系。同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二、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法律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当事人受胁迫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由于胁迫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双方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婚姻法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因此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其本人决定,他人均无该项请求权。
可撤销婚姻并非必须撤销。如果双方结婚时欠缺有效的合意,但婚后双方都有保持婚姻持续的意思,请求权人不行使撤销权,他人也不得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该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果受胁迫方没有在这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受胁迫方就丧失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
(四)婚姻撤销的程序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申请撤销婚姻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另一种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依照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诉讼程序处理。《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三、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具有溯及力,自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便存续的婚姻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果未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则婚姻关系有效。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为结婚证书是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应当收缴结婚证书。
(一)对当事人的后果
1.人身关系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从婚姻关系开始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并自始不具有配偶权。
2.财产关系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在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一方当事人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此项规定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对子女的后果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保护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风险提示】
婚姻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当仍然存在,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来说,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于重婚者的合法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行使请求权。
【相关案例】
受胁迫婚姻被撤销案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并于2002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初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调查认为,王某与初某结婚前,初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法院认为王某与初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判决予以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