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点3 法律行为(★★★)
考点分析
本考点内容较多,属于考生应掌握的知识点,考生的复习难度相对较大。在复习本考点时,考生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以及无效民事行为等知识点进行比较记忆,抓住各考点的关键字词。
考点精讲
1.法律行为的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进行不同的分类,具体如图1-2所示。
图1-2 法律行为的分类
名师解读
在按法律行为成立需要几方面意思表示的分类中,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指依照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形式有效条件
形式有效条件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又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图1-3所示。
图1-3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实质有效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具体规定如表1-3所示。
表1-3 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该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若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其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1)附条件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条件,该条件发生、不发生即为法律行为生效和不生效的依据。
(2)附期限法律行为
附期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误区提醒
注意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分,附条件中的“条件”不一定会出现,而附期限中的“期限”一定会到来。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与特征如表1-4所示。
表1-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名师解读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6.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出现如表1-5所示的几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表1-5 无效民事行为的内容和法律后果
续表
误区提醒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该民事行为并不是全部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即考生要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典型例题
【例题1·多选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解析】选项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要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选项B、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其具体应变更还是撤销,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定。
【答案】BD
【例题2·单选题】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个月后即2017年10月1日生效,该约定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解析】甲、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2017年10月1日生效,该日期是必然会到来的,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C
考点4 代理(★★★)
考点分析
本考点属于考生应掌握的内容,在近几年考试中出现考题的概率较大。本考点内容属于条例较清晰的知识点,考生应掌握可能出现考题的考点,正确把握解题的关键字词。
考点精讲
1.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名师解读
代理不是代理人自己的“独立”意见或不涉及第三人的,则该行为不属于代理;另外,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人身性质的,或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如图1-4所示。
图1-4 代理的种类
3.无权代理
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即为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民事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3)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4)委托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权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因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责任。
4.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表见代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表见代理。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名师解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权行使
(1)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否则其行为无效,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如下。
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6.代理终止
不同类型的代理形式,其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也有所不同,具体如表1-6所示。
表1-6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误区提醒
本节中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应注意的是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滥用,而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就没有代理权。下面将两者相关内容归纳为如表1-7所示,以便于考生理解。
表1-7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典型例题
【例题1·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2015年)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甲接受乙的委托,代理乙购买一批服装。期间甲与服装厂勾结,收取服装厂回扣款,购进一批劣质服装给乙。对此行为,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甲的行为是代理权的滥用
B.给乙造成的损失,仅由甲承担民事责任
C.给乙造成的损失,仅由服装厂承担民事责任
D.给乙造成的损失,甲与服装厂负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中的行为属于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选项A、D符合规定。
【答案】AD
本节考点回顾与总结一览表
真题演练
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2.【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7年)
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2013年)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撤销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