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民政治与外交秘密
引言——
一、秘密外交与庶民主义
二、一八七五年法国国宪与秘密外交
三、外交秘密之功用
(一)原名“La Démocratie et le Sécret diplomatique”。著者为巴黎法科大学教授巴梯勒迷氏(Joseph Barthélemy),见Revue politique et parlementaire, No 264, Nov.1916。原文万余言发挥尽致,盖杰作也。以其言法国事与吾国政局颇有相似之处,可供参考,丞译之以公同好。惜译者不文,仅逐句直译已煞费苦心,况中西文体互异,不能不加以斟酌,艰涩之处势所不免,读者谅之!
(二)庶民政治注见拙著《国宪论衡释义篇》。
引言
秘密外交问题,不自今日始。数年前,尝震世听而动公论矣。延至今日,不惟尚未解决,犹大有生气存焉。欧洲各国,大战方酣,寻其原因,实维秘密条约。俄法同盟、英法协商无论矣。匈牙利之参战,亦维勃、德、奥、土诸国间之新秘密条约使然。意大利有与德奥联盟之秘约,至今未见公布。然无或疑焉。罗马尼对奥宣战,而世人始知其曾与同盟三国结有密约。希腊之空负援助塞尔维之责,亦维有密约(此约虽经巴黎时报于一九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发表,然尚存在)故。希德之间殆亦有密约乎?不然,何以勃军径据希国之马西多宛(Macédoine)要塞也。联合军各国会议于巴黎,订立协约,名为关于经济商业,实则外交及军事问题也。罗马尼之所以迅雷疾风,蹶然以起,与联合军各国确定参战条件者,要不外乎有极秘极密之条约在故耳。
夫国政万端,虚实交错,策略纵横,势之所必至者也。故一国政治争论之中,常有外交秘密之问题在。不观乎德相伯满荷维(Bethmann-Hollweg)乎。大言不惭者屡矣。至其极敢毅然举开战责任,嫁诸英俄法秘密协商,而德之社会庶民党乃亦俯首帖耳而就战线,只知战争为政治上之事实,而不知德实为祸首矣。而一九一五年二月,劳工总同盟,亦对于国际职工会发表宣言书。公言欲于战后招集各国劳工代表会议,以谋绝灭秘密外交制度,而致永久平和。问题之大,可以知矣。
吾人于此乃不能不研究秘密条约与庶民主义之能否两立,若能两立,则其间以若何程度,可以互相调和。而秘密条约对于一般平和有何影响,又其对于法兰西国家之安全有何关涉。
一、秘密外交与庶民主义(La diplomatie sécréte et les principes démocratiques)
庶民主义,义甚广岐。从立宪问题察之或可约言之曰,庶民主义者,谓授与人民之权力,务求其多也。(le plus possible de pou-voir an peuple lui-même)更言之,谓以最大权力与人民所选之代表也。反而言之,即谓无论行政权如何任使,其权力务求其少也。由是而观,秘密外交与此概念,适处于正反对之地位也明矣。盖实际上当政府缔结条约之时,微特人民或其代表未见召集以征同意,乃至条约之存在,亦不以之见告也。然则此问题之归结如何,不难逆料矣。吁世尝谓人民为其运命之主人翁矣。真耶?否耶?不但不自司其运命而已,亦曾知其运命之为何如耶。共和国大统领端坐于内阁,辅以二三阁员,冥冥之中,而四千万人之运命决焉。露白及笛卞思(Loubet、Delcassé)二氏注。关于对外政治,其权力不几与鲁意十五世及舒瓦塞(Choiseul)相等乎。非但相等而已,事实上则此独裁权之威力,更有大者焉。何则?当古昔君主时代,秘密外交所牺牲者,不过有数之德国骑士、瑞士佣兵及一群穷魔而已。今日则不然,军队即国民也。秘密外交所牵累以至战场者,实国民之全体。而国民初未能一表同意、一抒己见、一见豫告也。然则论形势虽似乎鲁意十五世之时,而实情则转恶矣。
由庶民主义之理论言之人民对于内政,既可自由处置其自己之运命。则对于外交,亦当自为主人翁,与对于内政无异。人民者非属人之物,非一人所有。人民所当守之法,惟限于其所同意或间接由其代表所协赞者。若夫以人民未承认之条约,拘束人民,人民不任受也。设国际关系可超然居于人民之上,则人民将立于少数治者之下,主权者将变而为国权之目的物矣。何则?苟有人焉,用他人之名义,举他人性命财产名誉而处置之,而未尝告知其人,则无论其人位置如何尊高,又无论其人为一人或众人,其夺人之主权也则一。若然,则所谓人民主权者,将徒具空名。加租税则拱送金钱,赴战场则默洒热血。甚矣人民之受对外政治之影响之深也。夫有责任者当有权力(Qui a la responsabilité doit avoir l'autorité),此独立自尊之人民之公意也。此意或善或恶,由其自定,决无用他人立于人民之上而为之判之。此主义乃吾国极左极右诸党所极力承认屡入论坛者。吾人于此,见惯不惊,视为当然。盖天下最严之名理家,无过于反对论者。反对论者且共认之,其合于理也必矣。注1
注1 原注Anatole France, Jaures, Sérilles, Démocratie et diplomatie, Paris,1906.—G.Jeze, Revue de droit public,1912, p.313.—Albert de Mun Discours du 15 déembre 1910.—Jacques Piou, Discours du 1er mars 1912(Journal Officiel p.551 etc.)
故秘密外交与庶民主义之一种概念背驰。从一种罗辑言之,了无可疑。
虽然,此种罗辑外观上虽极简明易晓。然反覆思之,审实政,察事情,吾有以知其实不足取矣。今若承认人民公意当左右国际政治,则实行之法,当不外人民投票。(Referendum)与人民以一般投票之权,使之审决之。且理论上此一般投票权,不当限于一定年龄之男子,而当并及国民中具有理智之一切分子。于法始为公允,此理至明。然以予所知,虽极端反对秘密之人,亦未尝要求至此者。何也?且如瑞士,世界中庶民主义最盛之国民也,然未尝敢举结条约之权,委诸人民投票。革命时代之山岳党国宪,举一切难能之事而规定之,犹未敢唐突至此。大革命以来,所自称为人民者,大都不外乎国民中最暴最躁之一部分。所称为公意者,实一种游移不定之意见,可以随人好恶自为解释。盖少数个人僭人民之名以立者耳。
是故一国对外政治约之管理权,不得不委诸代表之手。夫人而知之矣,今所欲研者。在充此代表者当以何人。所谓国会完全代表人民之说,实属谬想。国民代表之组织,规在国宪,职权配分,最合公益。国会代表人民,仅关于立法作用。至于对内统治作用乃由共种国大统领代表人民行之。此今日所公认也。
问题要旨,在定对外之代表管理权。国宪上当属何种机关,可视为政治问题,亦可视为宪制问题。立宪以来,不少研究,加以经验所得,迄今仍认行政权为最能善于代表国民处置国际关系也。
政治代表之义,亦有种种。以吾人观之,凡一国国宪上之机关,非代表一时之倾向,亦非代表一选举团体。其所代表者,实其国家。所谓国家,非专指现在,乃并其国之过去,其国之未来,其国之愿欲,其国之义务,其国之历史上之使命,而代表之。其所代表者,非有数之个人,而国民全体所构成之人格也(personne m-o rale)。政论界名士热茲(G.Jéze)尝大胆谓人民对于外交,当如对内政,主张自己之意见,不论其意见之善否。又谓议员对于外交谈判,苟觉其不利于国家,有中止之权利及义务,不问其判断之合理与否。吁,其然岂其然乎。所谓不良之意见者,盖谓与法兰西国家利益相反之意见也。苟如其说,则是国家反当勉强屈就,以得人民之欢心。然革命以来,名义上所谓人民者,实则少数市民,或少数市民所选之人耳。
以予言之,予敢谓如斯罗辑。祇足令人惊诧。试问设若大多数有选举权者,联合以陷一正当或无罪之人,则起而抑选举人而援此无罪,非政论当然之义务乎。若谓吾人对毫无纲纪之群众,当如对古代帝王。举凡所有专横不正之权力,皆当承认,则吾复何说。惟有太息吾人祖先革命之不经济而已。又试问此大多数有选举权若有联合以害国家利益之举动,则起而抑选举人以护国家者,其当然负此义务者,又非政府而谁属乎。且予非漫为是言也。予固深知庶民主义不承认无资格之说矣,予又深知一八四八年国宪会议尝明言一种原理,谓若有人不信人民有参政之权、参政之途、参政之能力,及不信凡人民所欲,尽属善良公正,合于国家之利益,则其人即非共和国民矣。然予实又深知此种拟想之决不足以支配一大国民之运命也。有种罗辑,尝为共和制之反对者或其狂躁之党员所引证。用以解释共和制度。吾人慎勿为所迷。一九一二年三月,皮五(y. Piou)曾攻击一八七五年七月六日法律第八条。谓共和国宪之中,乃混入君政时代之条款。夫制治之具,苟有益于国,政府即当行之,何拘朝代。且今日之理想共和国家,犹与西衰弄(Cicéron)所下之定义相符。理想共和制,在庶民、贵族、君主三制之混合。庶民制之益,在与人民以政治上之权利。贵族制之益,在其经验之丰富、才能之超越。君主制之益,在行政作用之独立而能统于一。取三制之长而成共和,斯为最善。外此则不为无政府,即无能政府矣。热茲氏(Jeze)亦尝对于秘密外交问题求共和制上解决。桑巴氏(Sembat)则竟谓法俄联盟而共和国失其所以为共和。呜呼,肆哉言也,何其不衷乎理而欠深思耶。用此等言语,以阻问题之解决,以损公民之体面者,他尚有人。予则惟有固守己见,自命为共和国民。关于对外政治,务求善制,以利我国家,而保大法兰西之安荣耳。
由是观之,秘密外交问题,殊不足当高远之推理。吾人于此,不但须从纯罗辑上立论,并须注目国家大计,作为实用问题论之。(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