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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查机构条件
第一节 分层次检查
鉴于围生医学是新兴学科,观察对象胎儿是独立的生命,个体差异极大;目前已发现的胎儿畸形种类繁多、病情复杂;而各地医院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本次规范的制定按照欧美经验,采用分层次超声检查,以便明确不同医院应该承担的不同责任。
《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级: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由具备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妇幼保健站及以上单位承担;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由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
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4.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第四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母子妇保院承担。
《市规》 超声检查分级: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又称第一层次或产科检查Ⅰ级,由一级医疗机构承担;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又称第二层次或产科检查Ⅱ级,由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又称第三层次或产科检查Ⅲ级,由三级医院和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承担;
4.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又称第四层次或产科检查Ⅳ级,由苏州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和苏州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承担。
《指南》 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
(3) 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4) 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Ⅳ级产前超声检查)
【解读】
三个文件均将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个层次(四级),只是各级检查的执行单位根据地区具体情况略有调整。各级医院的超声医师根据自己医院的定位执行。必须指出:以上分层次检查只限日常门诊检查,急诊超声和床旁超声检查不在本次规范之内。
《规范》开单医师应该按照要求分层次开单,并将以上分级内容告知孕妇。
【解读】
正如总则中强调指出:这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各级医疗机构根据《规范》提供产科超声专用的分级检查申请单和相应的知情同意书,临床医师根据适应证开出分层次检查申请单,并进行告知和签署知情同意书。超声医师根据申请单项目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应分层次超声报告,返回临床医师,同时收取、保存知情同意书第一联。如果分层次检查只是(部分)超声医师明白,而患者不了解,就不符合患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