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总体的所有制比较
4.1.1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总体指数比较
表4-1按照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进行了降序排列。
表4-1 2015年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比较
根据表4-1,从整体上看,五类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相差不大,且均未达到及格线,说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其中,国有参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最高,为49.1109,其后依次是无国有股份公司(49.0227)、国有绝对控股公司(48.0178)、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48.0143),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最低,为47.6294。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中位值从高到低依次是国有参股公司、无国有股份公司、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相对于平均值的排序,中位值的排名仅是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与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互换位置。从标准差看,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的标准差最大,国有绝对控股公司的标准差最小,但差别不大,反映各种所有制类型上市公司内部的差距不是很大。
图4-1按照第一大股东中的国有股份比例从大到小进行了排序,从而更直观地反映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的差异。可以看出,在国有控股的三类公司中,随着国有股比例降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随之下降,这可能说明,国有大股东的存在并非一定会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但由于五类公司差距很小,这个结论需要进一步验证。整体上看,五类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差距不太明显,无国有股份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高于总体均值,三类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则低于总体均值。
图4-1 2015年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比较
进一步将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和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归类为国有控股公司,将国有参股公司和无国有股份公司归类为非国有控股公司,比较两大类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如表4-2所示。
表4-2 2015年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比较
从表4-2可以看出,2015年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1023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最大值为65.7193,最小值为32.0103,均值为47.9084。非国有控股公司1632家,最大值为64.8116,最小值为29.5425,均值为49.0553。不管是平均值还是中位值,非国有控股公司都高于国有控股公司,但整体差距不大。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性质,我们还可以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区分为最终控制人为中央企业的国有控股公司(或称“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和最终控制人为地方国企的国有控股公司(或称“地方国企控股公司”)。表4-3比较了两类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
表4-3 2015年不同最终控制人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比较
从表4-3可以看出,中央企业控股的国有控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略高于地方国企控股的国有控股公司,但都低于民资控股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
4.1.2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项指数总体比较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包括知情权、决策与监督权、收益权和维权环境四个分项指数,表4-4对五类所有制上市公司的四个分项指数进行了比较。
表4-4 2015年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项指数均值比较
从表4-4可以看出,知情权分项指数从高到低依次为国有参股公司、无国有股份公司、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和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决策与监督权分项指数从高到低依次为无国有股份公司、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收益权分项指数从高到低依次为国有参股公司、无国有股份公司、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维权环境分项指数从高到低依次为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无国有股份公司、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和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总体上看,除了在维权环境分项指数上,国有绝对控股公司表现较好外,在其他三个分项上,无国有股份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表现都好于国有控股公司的三种类型。
图4-2更直观地反映了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四个分项指数的差异。可以看出,五类所有制上市公司中在四个分项指数中都是知情权分项指数最高,其次是维权环境分项指数,决策与监督权分项指数与收益权分项指数则明显低于其他两个分项指数。各所有制上市公司在每个分项指数上差别并不大。随着国有股份比例的降低,除了维权环境分项指数,其他三个分项指数总体上是上升的。
图4-2 2015年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项指数均值比较趋势图
我们进一步将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国有强相对控股公司和国有弱相对控股公司合并,视为国有控股公司,将国有参股公司和无国有股份公司合并,视为非国有控股公司,两者的比较见表4-5。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四个分项指数上,国有控股公司均低于非国有控股公司。
表4-5 2015年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项指数均值比较
图4-3更直观地反映了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四个分项指数的差异。可以发现,非国有控股公司在四个分项指数上都好于国有控股公司,尤其在知情权与收益权两个分项指数上的优势较明显,在决策与监督权和维权环境两个分项指数上仅有微弱优势。
图4-3 2015年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项指数均值比较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类型,我们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划分为中央企业控股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地方国企控股的国有控股公司,两类国有控股公司与民资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四个分项指数上的比较参见表4-6。可以看出,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在知情权、收益权两个分项指数上高于地方国企控股公司,但都低于民资控股公司;在决策与监督权和维权环境两个分项指数上则是地方国企控股公司高于中央企业控股公司,但也都低于民资控股公司。
表4-6 2015年不同最终控制人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项指数均值比较
图4-4更直观地反映了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和地方国企控股公司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四个分项指数上的差异。不同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在决策与监督权分项指数上的均值差异最小,相比之下在知情权和收益权两个分项指数上的均值差异则较明显。
图4-4 2015年不同最终控制人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项指数均值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