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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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治下的德治与法治下的德治的区别

(一)地位不同

在人治社会,是德法兼用,德主刑辅的政治模式,将德置于法上,使道德法律化,使法的形式合理性服务于道德的实质合理性。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人治社会里,德治传统是以儒家学说的道德体系为主体,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说就在整体上逐步取得了国家意识形态的主导、核心和支配地位,社会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道德泛化倾向,道德的价值和道德的评价遮盖和取代了一切价值及价值评价,使整个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一切方面或一切环节都丧失了自己存在的独立性,都以儒家道德为指向和归属。法律只不过是统治者用以维护统治的手段而已,而道德却不仅是治国的手段,而且是生活的准则和目的。

法治社会的德治则不同,它绝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万能的,而只能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我们既不能因强调依法治国而忽视道德在治理国家、协调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也不能借口以德治国而恢复人治,冲击法治。法治社会不承认道德的绝对主导作用,法治社会的德治应是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德治。法治是立国之本,法律是社会最根本的准则和最高的规范,具有至上的权威性,明确并始终把握好这一点,对于我们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治理重点不同

虽然,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都主张“以德治吏”“以德治民”,然而,由于中国传统伦理建构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强调位“尊”的一方享受特权,位“卑”的一方履行义务,由上而下拥有绝对权利而无相应的义务,由下而上只有绝对义务而无相应的权利,导致官员常常以其权威性的道德尊容出现,而行道则是对下不对上,对民不对官的事。所以人治下的德治是建立在等级秩序基础上的,主要是老百姓的事,道德建设也成了官员对老百姓讲道德的运动,似乎只要老百姓守道德,天下就太平。尤其是当社会矛盾激化时,统治者总是把社会问题归结为意识形态问题,又把意识形态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而道德问题归根到底又是老百姓的问题。

在法治国家里,最重要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相对应的道德建设也应高扬“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而要真正实现“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官德建设先于民德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因为官德既表现了社会对权力主体运用权力控制和影响客体所提出的道德规范、道德戒律,又反映着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人格和理想境界。一个国家道德水平、道德状况如何,官德如何尤其重要。官德正,才能民风纯、官德好,才有可能,有资格抓好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掌权者不仅应该讲道德,掌握道德活动的规律,更应该在道德行为上做人民的表率,时代的楷模,自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三)内容不同

人治下的德治与法治下的德治,两者产生的基础、赖以存在的条件和实现方式不一样,它们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基础上产生,并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服务。

第一,从政治伦理方面看,人治社会里,君权至上,权力结构是高度集权的模式,统治者在个人集权的基础上实行个人专断,与此相应的政治伦理是一种专制伦理,唯上是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法治社会里,人民主权,实行的是适度分权的模式,权力之间相互制衡,权力只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与此相应的政治伦理是一种民主伦理,少数服从多数,多数服从法律,公共意志高于个人意志。

第二,从经济伦理看,人治是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以自给自足为基本原则,不追求自身的发展与扩张,安贫乐道,因而重义轻利,先义后利,义在利先,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法治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商品经济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以追求利润和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但是这种对利益的追求必须是取之有理,用之有道,因此,法治下的经济伦理的根本要求是义利兼顾。

第三,从社会伦理看,人治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主要以血缘为纽带,在此基础上,将家庭伦理归结为等级伦理,即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讲究人与人之间的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进而延伸和扩大,适用于普遍的人际关系,发展成一种等级分明的臣民伦理,尊卑有别,上下有序。法治社会里,商品交换导致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空前增多,利益纽带在社会关系中的作用日趋重要。而商品交换遵循的是价值规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契约关系、信用关系,所以法治社会的社会伦理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公民伦理。

总之,人治下的德治和法治下的德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今天,我们无论是强调“法治”还是“德治”,前提都建筑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在法治社会的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因此,我们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充分估量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有效地运用法律、道德两种手段,是对法治的必要完善,有助于我们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转变。

相反,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充分估量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强调有效地运用法律、道德两种手段,是对法治的必要完善,有助于我们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