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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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治下的德治与法治下的德治的联系

(一)对象上的一致性

无论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一个和谐协调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都需要有良好的道德来规范和维系,“道德兴,则国兴、家兴、业兴”,道德不振,于国于家,于人于己都意味着一种灾难。因此,两者德治的目的,都是整合社会秩序,维系社会安宁。德治的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德治的对象,涵盖了官与民。

首先,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都需要以德治官。人治社会里,官德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就非常重视官德建设,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认为官德关系到政权兴衰、国家治乱;二是认为官德有表率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人上者专重修身,以下之效者速而广也”。在法治社会里,国家官员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组织管理各项行政业务,肩负着带领民众“治国”的历史使命,其特殊的地位亦决定了官德建设具有特别意义:一是对阶级统治和安国兴邦而言,官德具有维系功能;二是对官员有效履行行政职责而言,官德具有保证功能;三是官德作为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具有导向功能。

其次,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都需要以德治民。在人治社会里,强调对老百姓进行道德教化,发挥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重视礼治,讲究道德礼仪化、法律化,强调个人在家庭中要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爱妇敬;在社会上要做到朋友守义,讲信修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政治生活中应该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强调君君臣臣,仁义忠信的治国之道。在法治社会里,同样需要以德治民,而且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社会公德建设;二是职业道德建设;三是家庭美德建设。在社会生活中鼓励发挥主观能动性,允许追求个人利益,但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不能损人利己,而要相互尊重,互利互惠,讲究诚实、信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等。

(二)内容上的继承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都是它那个历史时代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同时又都与其以前的时代的社会意识成果有继承关系。一定时代的社会意识主要是反映现实的社会存在,但它总是在以往积累的大量思想材料基础上形成的,而且形式上也往往继承旧的意识形式。

我国在实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优秀的治国伦理传统。我们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其中关于人的道德修养的智慧比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要丰富和全面。传统道德修养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这样一些准则,培养“智、仁、勇”兼备的健全人格。这些道德观念固然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但数千年来,它们又的确充当了维系整个中华民族精神纽带的作用。古人把道德操守提高到了极致,提倡“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其志也”,把道德看得比生命还宝贵。综观我国的德治传统,有的专家将其基本内容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克明俊德;二是以民为本;三是立身惟正;四是明道善策;五是举贤、任能;六是教而后刑。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传统的德治思想在总体上是打着人治社会的深深烙印的,但是只要我们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加以科学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所包含的合理成分。正是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以德治国”也是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

(三)手段上的共同性

社会是无数人们通过不同形式的纽带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机体。要维护这种有机体的存在和发展,除了动力机制外,还要有平衡机制,而规范动力实现平衡的主要手段,一个是法制,一个是道德,无论是人治下的德治,还是法治下的德治,都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作用,并与法制互为补充、互相促进,有效地调节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平衡和发展。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法律不行,没有道德规范也不行,这是由法律和道德的特性所决定的。道德主要是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的观念形态,以及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其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等精神力量,本质上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法律是由国家政权根据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而制定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意识的他律”。法律和道德的特性决定了两者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中国古代儒家主张“德治”,根本否定法的作用,法家则主张“法治”,各有片面性。实际上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在人治的前提下,是法治、德治两手兼用。

法治和德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首先,道德应是立法的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就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先进的道德规范就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应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其次,道德也应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定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滞后性和僵硬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只有执法者形成了对道德价值的理性理解,才能杜绝徇私枉法的罪恶行径发生。再次,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进行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时,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学法、知法、守法成为公民的良好风尚和习惯。总之,法德并用,双轨治国,是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都必不可少的治国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