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专题史第08卷:地方政治与乡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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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乡村自治理论

一、清末知识分子的地方自治主张

地方自治(local self-government)就是一个国家的施政,在一定区域以内,由人民自行制定法规,选举自治人员,组织自治团体,能因地制宜发展该地区的自治事业。(27)换言之,就是人民自己选举议员,组织议会,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同时,又自己选举行政首长,组织地方政府,代表人民利益去处理地方上的公共事务。

中国历代虽有地方制度,所司事务都是属于自治范围,但因法治不备,权限不明,又受专制政体钳制,地方自治权缺乏保障,无法在自治范围以内发展独立的事业,所以自治思想日形薄弱,不能建立永久的基础。历代“乡官”虽经“乡举里选”产生,但所谓“选举”,是由有关官员挑选、遴选,而非出于人民之选举或投票,与西方的选举完全不同。虽然在孟子时代已有民本思想,但观念上很难突破到民治。

西方地方自治观念是随着民主思想而输入中国的。首先将地方制度介绍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高理文(Elijah C.Birdgman),他在1838年出版《美理哥国志略》(28)叙述美国的政府与政治制度,指出地方各自成立议会,并由本省人民选举地方官。次年(1839)林则徐(1785—1850)在广州办理禁烟,为了了解外情,命人翻译《四洲志》(29),其中对美国各州民主议会政治有所介绍。到19世纪60年代,冯桂芬(1809—1874)首先在1861年完成的《校邠庐抗议》中,主张略取宋明乡约宗法制度,兼仿西洋地方自治之义,建议以乡族为政治基础,达到管教养卫的目的。(30)

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的首篇《公黜陟》中,提出了一套由下推举官吏的办法。“责成京官,自中书以上皆岁举六部九卿一人,翰詹科道一人。外省知府以上一人,吏部交各堂官,有请升缺,用其举多者,若用举少者,则必言其故,候钦定。外官则令在籍在京在外各绅及诸生各乡正副董耆老,多举同知以下巡检以上一人,上之郡,郡核其得举最多者上之大吏,大吏博釆舆论折中之,许删不许增,造册奏闻,有缺以次保升。”

冯桂芬另在《复乡职议》一文中,主张恢复古代的乡亭制度,并且主张扩大士绅的政治权力,提倡普选的地方政府以统治地方。(31)自县以下地方职司,全由选举产生。“县留一丞或簿为副,驻城各图满百家公举一副董,满千家公举一正董”,并提出具体的公举办法,“里中人各以片楮书姓名保举一人,交公所汇核,择其得举最多者用之”。也就是说,得推举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之。正、副董的任期一任三年。乡董的义务包括处理民间争讼,协助官方缉捕罪嫌,劝导百姓纳税缴粮。正副董以上有一巡检,“满五千家设一巡检”,由诸生、各多正副董和耆老间接选举产生。(32)

吕实强认为冯桂芬由下推举官吏办法,“于往古史例,决无前例可循”。冯桂芬能循复古而维新,“不仅能灵敏地觉察到所面临的变局,更能够客观而虚心地从中西比较之中,全盘地考虑到中国政治的改良,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方案”。“能真正融会中国重视民意传统,而谋求以近似西方民主制度作为改革本国政治之言论者,冯氏实为近代中国史上第一人”。(33)

冯桂芬的这些观念,大都得自西方思想观念的启发,再融会中国注重民意的传统,而创建的近似西方民主的自治制度。(34)但在19世纪60年代的当时,并未引起太多的注意,(35)却直接影响了19世纪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改革变法论者的自治主张。

冯桂芬之后,在19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先后出使或随使的知识分子,对英、美各国的议会政治都留有深刻印象,在他们的日记或杂记中,对地方自治都有所介绍。虽然他们并没有指出在中国应如何实行,但对国内的知识分子已有所启发。陈虬、汤震、陈炽等间接接受西方影响的传统士绅,一致主张将中国传统的乡官套上西洋地方自治的模式进行。

甲午战争后,一般知识分子对民主政治的向往日深,而国外留学生对西方的自由人权与议会政治的观察也较为深入,此时朝野之士都集中注意于政治改革,因此地方自治问题的讨论受到普遍的重视。何启(1858—1907)在1894年发表《中国宜改新政议论》,在《行选举与同好恶条》中,主张地方自治,认为省、府、州、县议会,议员名额各为60名,县议员由年满20岁、读书明理者从秀才中选出,省议员由举人就进士中选出。至于议员的任期“随时酌定”,遇有出缺,再选人候补。议员的职权是将民意反映到官府,并与官府共同会议一切兴革事宜。(36)戊戌政变失败后,何启、胡礼垣(1847—1916)深受刺激,检讨原因,认为人民缺乏民权观念,而于1899年完成《前总序》、《劝学篇书后》,继续强调伸张民权,选举议员,并进而主张选举地方官以至“天子”。(37)1900年的《后总序》,已具体指出各级自治的程序。(38)

综观何、胡两氏的主张,不但具体地提出公民资格与公民参政的要求,而且主张府州县村乡市镇都实行自治,以伸张民权。可以说,他们是中国近代政治运动主张普遍参与的先驱,其影响京师官绅,及全国知识分子自不在话下。

严复(1854—1921)在天津《直报》发表《论世变之亟》、《原强》、《救亡决论》、《辟韩》(39)等文,指出西洋文明的命脉在于崇“科学”尚“民主”,而且强调自由民主观念,主张中国应行民主政治,在京师设立“议院”,而且令“天下郡县各公举其守宰”,实行地方自治,使民力足、民智开、民德新。严复认为基层自治是刻不容缓的,他的足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观念,对梁启超之鼓吹自治亦多所影响。

黄遵宪(1848—1905)提出从封建、郡县到自治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趋势。剖析封建制的缺点是世袭,优点是不专制;郡县制的优点是设官的办法公道,缺点是官权独揽,又有不相习、不久任之弊。他认为要“保民生”、“后民气”非实行地方自治不可,乡民必须能“自治其身,自治其乡”,由一府一县推之一省,由一省推之天下,可以“追共和之郢治,臻大同之盛轨”,这样才能“得封建世家之利,而去郡县专政之弊”,实现顾炎武所说“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的理想。(40)这是个关键的思路。因为,再完善的地方自治,也不能自动地向上发展,反而很容易连本身的自治也被上一级政府扼杀或扭曲。要解决这个问题,唯有将地方自治层层向上发展,以达民主共和之境。

黄遵宪要人民“作新民”,以“新吾国”,主张采取中国的“族制相维相系之情”,会党“相友相助之法”,再参与西方的群学、伦理学、生计学、政治学,训练人民独立自治的精神,然后才能授给人民政权。

张謇著《变法评议》一书,主张成立地方议会,以开民智,并提出地方自治主张,其办法为仿日本设立府县议会。

康有为与严复、黄遵宪的看法一致,认为中国民智未开,不能骤立议院,必须从地方自治着手。他的自治主张,在1903年完成的《官制议》一书中,有《公民自治》、《析疆增吏》两文,讨论至详。强调变法应当立公民,让公民为“公益而谋”。(41)在中国凡是“居住经年”,年20以上,家世清白,没犯罪记录,每年纳税10元者,都具有公民资格,有选举及被选举任地方议会议员与乡官的资格。(42)公民有“为公益而谋”的权力,即应实行地方自治以革除地方一切弊政。

至于地方自治的实行,究竟应采取何国制度?康有为分析的结果,主张参考各国制度的异同,再斟酌传统的乡官制,而规拟出一套中国可行的制度,但主要是仿自日本的为多。

1898年,梁启超在《论湖南应办之事》一文中,强调伸张民权,重乡权,通上下之情,(43)而要伸民权,必须先开绅智,养成地方自治干部。(44)在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仍主张伸张民权,重视地方分权,以地方自治为国计民生必然之理。(45)地方自治为“民权之第一基础”,(46)也是立宪的基础。(47)梁启超受黄遵宪的影响,1903年以后,在其所主办的《时务报》、《清议报》、《新民丛报》、《政论》等刊物中,标举以开民智、兴民德、兴民力,以培养人民自治能力为宗旨。(48)

由于何启、胡礼垣、严复、黄遵宪、康有为、梁启超等的提倡,地方自治的思想已臻成熟,一致认为自治是中国求富图强之策,也是开设议院的基础。在立宪运动期间,由于各方要求立宪的呼声日高,地方自治观念已成一股澎湃思潮,不仅留日学界提出主张,国内舆论界也是喧天价响。尤其是出使法国的大臣孙宝琦(1867—1931)、刑部侍郎沈家本(1840—1913)等人的上书。

清季地方自治的试办,在地方自治基本法尚未颁布前,(49)已有许多地方开始实验,最早是戊戌变法时的湖南。日俄战争前后,南北各地纷纷试办。由于财产与学历的限制,一般民众并没有参政的机会。因此萌芽时期的自治,只限于士绅层次,而选举只选议员,不包括地方首长在内,自治的形态仍旧是官绅合治,但有议会的多数议决,较诸传统的官绅合治已有进步。

在清末,地方自治理论获得朝野的一致支持和赞扬,朝廷派出国考察的大臣,建议立宪和施行地方自治“万不可缓”。袁世凯都能上奏提出“民智虽甚幼稚,然不引其端,则亦终无大开之日。不行投票公举,则何以别于向来之村正、副。不限制投票权与被投票权,何以屏从前把持武断之习”(50)如此动人的语句。中国似乎即将进入一个大张民权、自治的新世纪。但是清末和民国时期多次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都不见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