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协商会议的成果
国民大会问题的交涉直至31日午后1时,“各方始获协议,总名额定为 2 050 名,新增党派代表700名,国民党只占220名,旧选代表有效”。为了确认政治协商会议各分组协议的结果可获得国民党内高层的支持,王世杰建议国民党召开常会。国民党的常会在是日下午3时召开,讨论各项决议内容。王世杰认为“此次政治协商会议之结论,将造成空前之政治新形势”,特别是在宪草分组中所商定的“五五宪法草案”修正意见,可能“引起党内外之反对,故予主张应将协议结果提请常会核定后,始能由本党代表于政治协商会议最末次大会中正式表示接受”。(171)国民党在常会讨论时,谷正纲反对宪草协议甚烈,不过该案最后仍获国民党常会的通过。
在国民党内部拍板定案通过后,政治协商会议的第十次大会也于晚间6时半召开,各案均获一致通过。唯傅斯年对于宪草之协议曾表示不满,但投票时仍投赞同票。是次会议通过:
(1)政府组织,国民政府委员四十人(半数由国民党人员充任),由主席选任,为最高国务机关,得议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预算,任免各部会长官及任用立法监察委员。行政院各部会长官均为政务委员并设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三至五人(此总额中七至八席请国民党以外人士充任之,至担任部会数目会后续商)。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用人不得有党派歧视。(2)施政纲领(总则、人民权利、政治、军事、外交、经济与财政、教育与文化、善后救济、侨务九项)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指导原则,在蒋主席领导下全力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确认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党派平等合法,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3)军事问题,军队属于国家,军党分立,军民分治,以政治军(将来成立国防部,隶行政院)。军事三人小组应即商定中共军队整编办法,整编完竣,中央军依原定计划于六个月内完成九十师之编制,军事委员会内设整编计划考核委员会。(4)宪法草案组织审议委员会,于两月内完成修正案,并决定修改原则十二项(立法院民选,监察院由省议会选,司法院为最高法院,考试院用委员制,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省为地方自治最高单位)。(5)国民大会本年五月五日召开,制定宪法,旧代表不动,只增台湾及东北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七百名(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主同盟一百二十名,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共二千零五十名。行宪机关于宪法颁布六个月内召集之。(172)
在通过各分组委员会的报告后,蒋介石以主席的身份提出两项说明:
一、宪法草案组报告中,所说制成五五宪草修正案,提供国民大会采纳一语,此采纳二字之意义,外间或有误会,实际并不影响国民大会之权限。国民大会在行使其应有之职权时,自不受任何之限制,惟审议委员会自应充分研讨,以备国民大会之采择。
二、本会议所通过之各案及施政纲领,是具有全国性的,全国各地不分区域,不分党派,均必共同遵行,不论在各省区,或在中央军队所驻在的地方,都应一律有效,以实现国家军令政令的统一,确奠和平建国的基础。以上两点,特提出说明,望会议同人,转告全国同胞注意。(173)
在历经二十二天、举行十场大会的热烈讨论后,政治协商会议的结束会议,于蒋介石说明完毕后旋即召开。蒋氏在结束大会的闭幕致词中指出:“我们当前唯一重要的问题,只是如何确保统一,如何建立民主。”(174)对于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内容,蒋氏继之表示愿代表政府声明:“政府必然十分尊重,一俟完成规定手续以后,即当分别照案实行。”蒋氏认为各项决议以和平建国纲领为各方案的基本,对于国家过渡到宪政时期有完备的规划,因此又特别郑重声明:
第一、本纲领既经规定:“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所有现行若干战时法令,于此原则有抵触的,中央当然要修正废止,同时我们相信中共军队驻在地之内,自必同样遵守这个纲领,解除现有的一切限制。……第二、本纲领丁项军事一章,对于军队国家化的宗旨与规定,极为切实,另外,还有一个经过军事组协商而更详细的军事方案。我想,我们既然迫切需要和平与统一,则纲领的军事部分,实为巩固和平完成统一的最大要素。政府对于军队整编问题,早经有所决定,已在着手实施,……至于中共方面的军队整编自然也要依照纲领与方案切实整编。……我们当前最急要的任务,就是使全国所有军队,不分党派,不分地区,都能听命于政府的指挥,以达到纲领所定军令军政和军制统一的标准。(175)
蒋介石指出上述两点为和平建国纲领能否全面贯彻的试金石;而该纲领和各项协商结果,提供了建国共识,扩大了各党派的参政空间,使宪政实施有了时间表。蒋氏表示,无论其在朝在野,“均必本着公民应尽的责任,忠实的坚决的遵守本会议一切的决议”(176)。接着周恩来和其他党派代表陆续上台致词,周氏也承认协议是正确的。
综观蒋介石于第十次会议的说明和闭幕致词,首先,日后的国民大会,将成为2000多位代表所组成的民意机关;关于制宪过程,各代表当有其主张与考虑,故政协所通过的宪草修正案仅能作为参考,此似预留日后调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内容的空间。其次,蒋氏视私有的武装军队和分立的地方政权,为妨碍政令与军令统一的绊脚石,因而多次提到实现国家军令和政令的统一为和平建国的前提与基础,并强调必须全国共同遵行,把和平基础稳固与否的责任加诸共产党。再次,对于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内容,蒋氏虽声明政府将予十分尊重,但照案实行前,仍必须“完成规定手续”,即政协结论仍须经国民党全会的通过,此举亦为日后履行协议内容增添了变量。此外蒋氏格外重视“使全国所有军队,不分党派,不分地区,都能听命于政府的指挥”,凸显其对寻求政令军令的统一有相当的急迫性;而共产党要视国民党方面的实际做法才愿执行协议,如缺乏互信的基础,共产党亦很难主动将军权交出。因此国共双方尽管协议再三,但仍无助于跳脱交互指控的困境。唐纵当时亦曾从国民党的立场评析:“共产党武装斗争受了限制转变为政治斗争,企图先拆国民政府之篱笆,以壮共产党之威望,以俟时机再图由政治斗争转变为武力斗争。”(177)此正透露出政治协商的结果,在国民党部分人士的眼中,仍只是国共相争的一部分。时任东北行营主任的熊式辉持较悲观的看法,其指出:“美国人的无知玩火,意想与虎谋皮,来强调其政治协商的主张,对共方是给予一个喘息机会,对我方是投了一剂糜烂人心的毒药,确实已影响我方的民心与士气,……这一出戏恐怕是苏联的幕后导演,美国的台上扮唱。若以后揭开出来是一个骗局,则苏联的阴毒可恨,美国的幼稚可怜,中国的颟顸可耻,后悔当莫及了。”(178)
熊氏的忧虑当和其在东北所受的挫折有关。但国民党内的派系斗争引发的党内部分人士酝酿对政治协商会议协议的修改与对苏关系的批判,则让王世杰等人在政治和外交上的努力陷于困顿,特别是在野精英对国民党遂行民主宪政的疑虑、苏联对华态度的不友善,均使得中国政局在政治协商会议之后不久就出现了不利的局面。
不过政治协商会议的协议最后能获致各方共识,可说是国共各自让步和各方妥协的成果,这对于战后建立中国政府可说是相当重要的一次政治工程。其中最受争议的国民政府委员名额和国大代表选举问题,最后能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之一,在于共产党愿意采取和民主同盟结盟,以争取在各组织运作中的“否决权”的策略。例如在国民政府委员席次的争议上,共产党以同意国民党方面拥有半数席次(20名)换取其和民盟占有1/3的席次(合计14名)。在国大代表名额中,由于国民党方面坚持旧代表不重行选举,周恩来以争取共产党和民盟占有1/4的国大代表席次,来保证其在重大议案上拥有否决权。(179)
总之,各界对政治协商会议的期待,无非是希望各方代表通过协商,使国家在战后转型过程中,建立一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的中央政府,并借由宪政制度的建立,催生一个民主的中国,同时通过公开整编军队,达到军队国家化的目标,并借以消除党派拥兵自重、划地自治的乱象。整个协商过程酝酿出集体共识,并为战后中国擘画出一个统一、民主、和平、团结的蓝图,惟国共对于履行协议的诚信与意志,是此会议决议能否落实的最大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