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1885年的《天津条约》是确立法国作为越南保护国之地位的条约,同时也是最早规定清政府设置驻越南领事的条约。本来,清政府把越南看作“属邦”,而同“属邦”越南缔结条约,派驻领事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假如法国放缓侵略越南的速度,晚些使越南保护国化,清朝和越南也会签订类似清朝和朝鲜的“章程”,派遣拥有裁判权的“商务委员”。当然,清政府尤其是李鸿章等对朝鲜的关心和对越南的关心不同,不能同等看待对两个属国的统治方式。然而,从《戈可当条约》的交涉过程可以看出,清政府援引《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对朝鲜进行“属国支配”,也想把这种支配方式适用于越南,确实存在这种选择。之所以没有实现这种历史过程,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国加速对越南的侵略。1880年代前期,清政府运用“章程”开始对属国进行统治时,法国势力已经扩大至整个越南。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结果,是因为在越南没有像在朝鲜半岛那样,产生清朝、日本、俄国、英国、美国等各种势力的“缓冲”状态(94)的契机,清政府直接开始了和法国的正面交锋。
清政府和朝鲜缔结了只有两国的限定适用范围“章程”,该“章程”的规定没能被西方各国和日本等外国均沾,(95)因此,西方各国均不承认该“章程”。虽然该“章程”规定了连清政府自身也认为不合理的片面领事裁判权,但对清政府来说这并不矛盾。在和法国的条约交涉中,清政府主张在越南拥有和在朝鲜同等的权利,对于这一要求不能简单地同等对待。中法战争后,清政府既然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就不可能和越南政府直接签订(像朝鲜那样的)“章程”。清政府和越南的关系,即作为“上国”对越南的优越性,只能通过和法国的“条约”体现。保持这种优越性的最佳手段就是裁判权问题。条约交涉过程中清政府主张,不允许住在“属邦”的“上国”之民服从他国的裁判管辖,“属邦”之民在“上国”必须服从“上国”的裁判管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清政府囿于“册封—朝贡”的框架体系,其通过以是否拥有裁判管辖权衡量本国和他国的地位这一行为本身,可以看作是对西方近代主权观念的接受(尽管是部分地接受)。
为给传统的宗属关系寻求根据,清政府从西方近代思想中取材,要求对其“属邦”享有裁判权。然而,产生这些近代思想的西方主权国家不会承认本国主权所及的区域内会有他国行使裁判权。清政府想要和西方的主权国家通过“条约”的形式在法国的保护国内行使领事裁判权,这是不可能的。
清政府之所以冻结1887年换文中获得的领事设置权,除为了逃避开放云南、广西等内地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国没有同意清政府在《戈可当条约》中要求的以“威望体面”的形式派遣领事的要求。中法战争后,李鸿章的设想是分离“保护”和“属邦”,一方面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另一方面坚持越南依然是清朝的“属邦”。这一理论在现实中是如何体现的?如前所述,1886年《戈可当条约》交涉时,清政府按此逻辑要求获得在越南的领事裁判权,并企图维持清政府的“威望体面”。然而,经过四次预备交涉和四次正式交涉共计八次的条约交涉,清政府发现很难实现领事裁判权,最后,再未提及以“属邦”为依据获得领事裁判权。除了1887年和恭思当交涉条约时曾一时企图要求越南国王再次进贡,之后再未见到清政府主张“属邦”论的记录。1886年和戈可当的条约交涉或许是中法围绕越南宗主权抗争的最终结局,清政府放弃在越南享有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可以说是清政府“放弃”越南的最终表现。
1870年代以降,清政府对海外华人的政策由“天朝弃民”逐渐转向“自国民保护”,并不断设置、扩大驻外领事。1880年代,之前名分上是主从关系的清朝和周边国家的宗属关系,受到西方和日本的压力和刺激,开始转向“属国”的实质化(即强化宗主权)。由于受到近代西方的主权概念和国际法的影响,清政府的属人支配和属国支配形式逐渐发生变化。1880年代,朝鲜和越南在历史舞台上重合,带来行使或要求“属国”领事裁判权的行动和主张。
对李鸿章来说,设置、扩大驻外领事本来是洋务政策的一环,具有重要的功利目的。然而,中法战争结束后,清政府命令李鸿章维持越南乃“属邦”这一“成宪”,对此李鸿章也不可能公开反对。因此,清政府暂缓名分上不是“属邦”论形式的领事派遣,作为交换条件,阻止了法国在云南、广西设置领事或租界。设置驻外领事和内地开放问题紧密相关。越南邻接中国边境,历来有大量海外华人聚集。和其他南洋地区相比,越南较晚设置中国领事,原因之一就是国内外利害关系的调整。
杨秀云(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常熟理工学院讲师) 译
(1) 作者系日本亚细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部副教授。
(2)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68页。法语原文参照China.The Maritime Customs,Ⅲ,Miscellaneous Series,no.30,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Vol.1,Shanghai,1917,pp.901-907。
(3)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78页。法语原文参照China.The Maritime Customs,op.cit.,Vol.1,pp.913-924。
(4)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12-516页。法语原文参照China.The Maritime Customs,op.cit.,Vol.1,pp.925-929。
(5) Henri 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tome 2,Paris,1902;中岛宗一:《仏领印度支那に於ける华侨》,《南洋华侨丛书》,(东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东亚经济调查局,1939年;ルヴァスール(Georges Levasseur):《仏印华侨の统治政策》,成田节男译,(东京)东洋书馆,1944年(原书:La situation juridique des Chinois en Indochine depuis les accords de Nankin);刘伯奎:《中法越南交涉史》,(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0年;龙章:《越南与中法战争》,(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年;王志强《李鸿章与越南问题(1881—1886)》,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等等。
(6) 箱田惠子:《外交官の诞生:近代中国の对外态势の变容と在外公馆》,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2年,第47-48页。
(7) 青山治世:《近代中国の在外领事とアジア》,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4年,第6章。
(8) 箱田惠子:《外交官の诞生》,第55-56页。
(9) 青山治世:《近代中国の在外领事とアジア》,第7、8章。
(10) 关于越南的宗属问题,事实上1885年的《天津条约》已经解决,之后围绕越南宗属问题的争论也很少提及。[植田捷雄:《东洋外交史》,(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9年,上卷,第85页;坂野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ヴァスコ·ダ·ガマから五四运动まで》,(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第366页;陈鹏仁、刘崇稜译:《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98-299页。]然而,如前所述,如果不研究1886年的《戈可当条约》和1887年的《恭思当条约》的中法交涉的话,就无法确认越南宗属问题的“着陆点”,也就是说需要跨越中法战争连续性地研究1880年代初期至后期的整个历史过程。
(11) 植田捷雄:《东洋外交史》上卷,第1编第3章第1节;坂野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第10章。
(12) 《军机处密寄署直隶总督李鸿章上谕》光绪十年四月初十日,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5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34-335页。
(13) 《李福协定》的签订过程及出现“威望体面”这一表述的经过及法语、中文原文的龃龉,参照冈本隆司:《清佛战争への道:李·福禄诺协定の成立と和平の挫折》,《京都府立大学学术报告·人文·社会》第60号,2008年12月。
(14) 戈可当(1849—1904),文学学士,法学博士,1874年任诉讼局职员,1877年任供给局职员,1880年2月负责起草内阁文案,同年10月任诉讼局次长(负责国际法),1882年2月进入外交部政治局,1885年3月任苏伊士运河国际委员会秘书,同年8月担任同清政府缔结通商条约的特使,同年10月15日任法国驻华公使,1886年4月25日任二等全权公使,同年5—6月成为同朝鲜缔结友好通商条约的全权代表(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p.552)。
(15) 龙章:《越南与中法战争》,第369页。
(16) Telegraph no.1210,Campbell to Hart,no.422,Apr 26,1885,Archives of China's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Vol.3,1992,pp.1181-1182.
(17)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51页。
(18) Telegraph no.1258,Hart to Campbell,no.248,May 14,1885,Archives of China's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op.cit.,Vol.3,p.1190.参照冈本隆司:《清佛战争の终结:天津条约の缔结过程》,《京都府立大学学术报告·人文》第61号,2009年12月,第26页。
(19) Telegraph no.1195,Hart to Campbell,no.234,Apr 22,1885,Telegraph no.1201—1209,Campbell to Hart,no.413—421,Apr 25—26,1885,Archives of China's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op.cit.,Vol.3,pp.1178-1181.1885年《天津条约》的交涉是按照戈可当—金登干—赫德—总理衙门的路线进行的,实际上签约的李鸿章—巴德诺之间也进行了若干修订。赫德的“业余外交”以围绕中法战争停战的中法交涉和交涉缔结关于澳门归属问题的《里斯本协定书》最为有名,这是研究1880年代清朝外交的一个重要渠道。
(20) No.252,de Freycinet,à Patenôtre,télégramme,11 mai 1885,Affaires de Chine et du Tonkin,1884—1885,Documents diplomatiques,Paris,1885.p.261.
(21) 《寄译署》光绪十一年四月初十日午刻,顾廷龙、叶亚廉主编:《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02页。
(22) 《寄译署》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酉刻,《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506页。
(23) 坂野正高解释为“中国间接承认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坂野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第366页;陈鹏仁、刘崇稜译:《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第299页),如后所述,1886年交涉条约时,清政府只不过主张原则上承认法国的“保护权”。
(24) 规定法国对越南保护权的第二条(主要围绕是否添入清政府要求的“威望体面”)是天津条约交涉的最大争论点。详情参照冈本隆司《清佛战争の终结》。
(25) 中岛宗一:《仏领印度支那に於ける华侨》,第71页。
(26) 关于交涉缔结《戈可当条约》的研究,据笔者所知,只有当时高亨利的专著(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和引用高亨利专著的若干考证,虽然保存有记载详细交涉过程的清政府的史料,但是却未发现利用该史料的研究。法国外交部的公开史料Affaires de Chine et du Tonkin与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çais没有关于《戈可当条约》、《恭思当条约》交涉过程的史料。法国外交部档案馆(Centre des Archives Diplomatiques,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保存有戈可当驻华时期的外交档案(Mémoires et Document(Asie):Chine,23(1886—1888)),笔者未见有如清政府般详细的交涉记录。
(27) 到中国赴任时,戈可当(当时36岁)是个“年龄太小的年轻外交官”(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p.553),1885年10月21日弗雷西内给戈可当发了如下电报:“中国可能轻视阁下只是一枚黄毛小子,认为阁下经验不足、容易动摇。阁下会面对各种难题,其目的并不是妨碍(缔结)通商条约,而是获得最大利益。请坚强忍耐,冷静坚决对待,以期万全处理各种细小事务。”
(28) 《总署致李鸿章论中法约款函》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初一日(1885年12月6日),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北京:外交史料编纂处,1933年,卷62,第1页。
(29) 《中法天津条约》第10~13条,《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06-107页。
(30) 《总署致李鸿章论中法约款函·附中法条约》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初一日,《清季外交史料》卷62,第6-13页。
(31) 另外,第18条包括法国人和其保护民拥有在通商地建设工厂的权利。这和《马关条约》第6条第4项的工业企业权设定相关,是值得关注的一个要求。
(32) 《附拟改订中法约款草案》,《清季外交史料》卷62,第1-6页。
(33) 《附拟改订中法约款草案》第三款,《清季外交史料》卷62,第2页。
(34) 1847年生,卒年不详,法国外交官,简历参见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p.565。
(35) 1852年生,卒年不详,法国外交官,1872年来华后,历任驻福州副领事(1882年),驻福州领事(1885年),驻广州领事(1886年4月—1888年),驻天津领事(1891—1892年),驻上海总领事(1896—1901年)。简历参见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p.324。
(36) 1858年生,卒于1930年,法国外交官,汉学家,1882年来华,1886年时任使馆一等翻译官。简历参见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p.324。
(37) 《北洋大臣李鸿章向总署抄送中法越边通商章程会谈节略》光绪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添入的《照录津海关周道等与法参赞卜法德四次会议越南通商章程》[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第2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781-786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法越南交涉档》(第5册),(台北)精华印书馆,1962年,第3332-3337页]。这四次谈判记录的原始史料收藏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越南档》01-24-18-18-4)。
(38) 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第2册,第790-794页;《中法越南交涉档》第5册,第3341-3345页。
(39) 《中法越南交涉档》第5册,第3337-3341页;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786-790页。
(40) 原文是“贵稿”,好像清政府也提出了草案进行交涉,未找到原文。
(41) “保胜以上”指红河保胜上游的云南省内区域。
(42) 《中法越南交涉档》第5册,第3337-3338页;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786-787页。
(43) 其中第38条、第39条参照本节第3项。
(44) 前述1884年法国—越南《第二次顺化条约》(1886年2月23日批准)规定在越南的所有外国人都属于法国的裁判管辖范围。
(45) 《中法越南交涉档》第5册,第3345-3349页;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794-798页。
(46) 《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第3381-3389页。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交涉过程记录在1886年3月1日(光绪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李鸿章给总理衙门的书信中。
(47) 《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第3384-3385页。
(48) 《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第3389-3394页。
(49)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转到李鸿章函》光绪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附件一,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第7册),第51-58页。第三次和第四次谈判过程记录在1886年3月12日(光绪十二年二月初七日)李鸿章给总理衙门的书简中(同上,第51-65页)。
(50) 参见青山治世:《近代中国の在外领事とアジア》第7章第1节。
(51) Telegraph no.1289,Hart to Campbell,no.260,May 23,1885,Archives of China's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op.cit.p.1194.法国把越南作为保护国,它是不会同意越南的这一要求的,因此当时这个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52) 佐々木扬:《清末の“不平等条约”观》,《东アジア近代史》第13号,2010年,第25-29页。
(53)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转到李鸿章函》光绪十二年二月十一日(1886年3月16日)·附件二,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第7册,第58-65页。
(54) 【】内为第1条的附则。
(55)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11-112页。
(56) 《钦差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奏折》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1886年4月25日),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第7册),第69-73页;《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第3691-3696页。该奏折是负责预备交涉的周馥代写的。见《代李文忠公拟滇粤边界通商议约折》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附约款,《周愨慎公全集·奏稿》,秋浦周氏,1922年,卷5,第26-38页。
(57) 青山治世:《近代中国の在外领事とアジア》,第42页。
(58) 当时总理衙门对于越南华人问题主要关心的是如何废除越南华人的人头税(《许使致译署》光绪十二年四月十七日(1886年5月20日)·巳刻到,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电稿》,金陵,光绪三十四年,卷7,第21页)。
(59) 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pp.565-566.
(60) 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p.567.
(61) 中岛宗一:《仏领印度支那に於ける华侨》,第71-72页。《天津条约》于1886年4月4日在安南、东京地区颁布(同上,第71页)。
(62) 龙章:《越南与中法战争》,第376-378页。
(63) 《总理衙门致法国公使照会》、《法国公使覆总理衙门照会》等,《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11页。法文原文参照China.The Maritime Customs,op.cit.,Vol.1,pp.930-932。《来往照会》首先由总理衙门提出,恭思当做了回应。
(64) 《总署奏中法界务商务续经议定折》光绪十三年五月初三日(1887年6月23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1,第16-19页;《论法约減税》光绪十三年四月初一日(1887年4月23日)所收《拟分別准驳节略》,《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9,第2-4页;《寄周署运司馥》光绪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1887年1月4日)巳刻,《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758-759页;《寄译署》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1887年1月10日)酉刻,《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763页。
(65) 《论法议改约》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1887年1月4日),《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8,第62-63页。不仅恭思当在北京和总理衙门交涉,在法国国内,弗雷西内(佛来西尼)也向驻法公使许景澄提出了同样方案(同上)。
(66) 《寄译署》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1886年9月28日)辰刻,《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713页。
(67) 《滇越边界勘界节略》光绪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1886年10月19日),《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98-503页。和交涉划定边境相比,法国急于交涉通商,尤其是优先交涉在云南省设定通商城市(《寄译署》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1886年10月8日〕戌刻,《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717页)。
(68) 《寄周署运司馥》光绪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1887年1月4日)巳刻,《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758-759页。
(69) 《论法议改约》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1887年1月4日),《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8,第62-63页。
(70) 同上,另见《寄译署》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1887年1月10日)酉刻,《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763页。李鸿章和法国驻天津领事林椿(Paul Ristelhueber)多次会面,探测法国的动向。
(71) 《论法议改约》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1887年1月4日),《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8,第63页。关于1886年《缅甸西藏协定》,参见箱田惠子《外交官の诞生》第4章。该协定原文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85-486页。
(72) 《论法约减税》光绪十三年四月初一日(1887年4月23日)所收《拟分別准驳节略》,《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9,第3页。
(73) 《曾纪泽日记》(下册),岳麓书社,1998年,光绪十三年四月初六日(1887年4月28日),初十日(5月2日),十四日(6日),十七日(9日),十八日(10日),二十一日(13日),二十三日(15日),闰四月初六日(28日),初七日(29日),十五日(6月6日),十八日(9日),二十日(11日),二十四—二十八日(15—19日),五月初六日(26日)条。
(74) 《巴黎致总署总办》己卯五月十五日(1879年7月4日),《曾惠敏公遗集·文集》,江南制造总局,光绪十九年,卷3,第6页。
(75) 《恭思当条约》签订的大约两年后,曾纪泽给马格里(Halliday Macartney)的书信中谈道:《来往照会》中清朝的“让步”绝不是清政府的本意,我因为身体不适一天没去总理衙门,总理衙门的同僚们就做出了决定。曾纪泽还表达了自己的坚强意志,“今后我会继续向总理衙门提出”领事设置问题。(青山治世《近代中国の在外领事とアジア》,第130页)。
只是这封书信的可靠性有许多疑点。如前所述,和李鸿章给总理衙门的书信一样,《来往照会》中法两国相互暂缓设置领事的“交易”在缔结条约的两个月前就决定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封书信保存在积极扩大驻清朝领事权的马格里手中。除了领事问题,书信还论述了其他方面的许多外交问题,也包括清政府内情的详细记述,不可能全部是马格里捏造的。如果这封书信确实出自曾纪泽之手,而书信内容和其他史料的事实相异,是曾纪泽的记忆有误还是曾纪泽在信中故意写上使自己正当化的内容,仅根据这份史料很难断定。但可以确定的是,曾纪泽和其他总理大臣之间关于领事设置问题存在分歧。
(76) 《总署奏中法界务商务续经议定折》,《清季外交史料》卷71,第19页。
(77) 清政府把《戈可当条约》和《恭思当条约》的结果当作“胜利”,“李鸿章的奏文写到:让法国屈服,取得满意成果,多亏了皇威浩荡。法国人很生气,许多人把各国人的批评看作法国的失败。”(窪田文三:《支那外交通史》,东京:三省堂,1928年,第293页)。
(78) 袁丁:《晩清侨务与中外交涉》,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8-52页。
(79) 《中法越南交涉档》(第7册),第4220页。
(80) 《使法孙宝琦奏陈抵任后交涉事宜並考察情形折》,《清季外交史料》卷174,第8-9页。
(81) 作为当时的调查报告,光绪三十一年发行了严琚、恩庆撰写的《越南游历记》。
(82)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043。
(83) 《军机处档》录副奏折,卷1130。丁振铎和云贵总督直接联系,联手处理领事设置问题,同时也向驻法公使汇报了提案。
(84)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043。
(85)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045。张人骏建议先由广东派员驻越,“专查边匪接济械饷等事”,若以后达成协议,再由外务部正式决定领事人选(袁丁《晩清侨务与中外交涉》第50页)。
(8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78-81页。
(87)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043。
(88)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760。
(89) 《外部致李经羲河内设领一层法人并无异议电》宣统元年十二月十五日(1910年1月25日)河口档,《清宣统朝外交史料》(《清季外交史料》,收于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卷12,第38页。
(90) 这是在修订不平等条约和收回国权运动促使下,1920年代后期以降“修约外交”、“革命外交”潮流中取得的外交成果之一。王正廷的“革命外交”路线实际上是“修约外交”,对外解释为“革命外交”(川岛真:《中国近代外交の形成》,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年,第328页;田建国译,田建华校:《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03-304页)。
(91) 黄月波、于能模、鲍釐人编:《中外条约汇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17-618页。
(92) 中岛宗一:《仏领印度支那に於ける华侨》,第82页。
(93) ルヴァスール(Levasseur):《仏印华侨の统治政策》,第157页。
(94) 冈本隆司:《属国と自主のあいだ:近代清韩关系と东アジアの命运》,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年。
(95) 《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前文,参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04-4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