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隐藏的边界:国际商事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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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卖家破产,预付费打水漂

2016年,中国某公司通过德国A公司在上海设立的独资公司向德国A公司购买了一批机器设备,由于该机器设备需要原厂维护,于是分成两个协议,与上海公司签署设备买卖合同,与德国A公司签署设备维护服务协议,由德国A公司提供三年的机器设备维护服务,维护费为每年10万欧元,一次性预付三年维护费用。

收到货后,中国公司向德国A公司支付了三年维护费用。一年之后,中国公司突然得知德国A公司申请了破产,与中国公司有关的业务被转让性重整,原厂工人被全体遣散,负责人人去楼空。中国公司面对急待维护的设备,无计可施。而且,由于德国A公司破产,中国公司也无法拿回剩余两年的预付费。

令人更为恼火的是,就在中国公司发愁之际,一家德国B公司主动联系中国公司,声称可以提供机器设备维护服务,要求中国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后经调查,德国B公司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及工人正是原德国A公司的人员。同班人马,换了个公司,又要求与中国公司交易,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国公司是与德国A公司签订的协议,只能要求德国A公司履行维护义务,不能要求德国B公司去履行。


企业家该如何避免陷入像中国公司这样的无奈境地呢?在进口设备采购中往往都需要原厂提供售后维修服务,建议在签署这类服务协议时,尽量把在中国的外资公司拉进来共同承担维护责任;如果外方在中国没有设立公司,则不建议一次性预付大额的维护费,按年度或季度等分期支付会减少风险。如果对方很强势,坚持要一次性预付的话,可以考虑通过银行保函的形式来降低风险。总而言之,对于预付条款要格外当心,尽量避免一次性预付费用,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顺便提一下,大家在做外贸时经常会听到某某公司申请破产或者破产保护了。破产保护并非破产,二者差别很大。破产保护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传统的破产通俗来说就是关门还债,而破产保护指的是不管公司能力如何,当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并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后,经过法院确认,公司可以继续营业。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对于上述案例,德国破产制度没有破产保护的概念,转让性重整是德国公司破产中经常碰到的情况,是德国破产制度中特有的一种措施。转让性重整是指在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后,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将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转让给一家新公司(由管理人确定一个适当的转让价格),对公司剩余的部分进行清算的一种处理措施。

(作者:王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