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隐藏的边界:国际商事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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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花接木,偷梁换柱

现在的外贸行业竞争激烈,好不容易接到一个订单,却容易让人在开心之余放松了防备之心。殊不知,就在你被这即将达成交易的喜悦冲昏头脑之时,骗子早已布好局,就等你往里跳了。

下面讲两个关于外贸诈骗的小故事。

第一个故事,“移花接木”。


2016年春季中国(广州)国际茶业博览会在琶洲广交会展馆C区盛大开展。广东某茶业公司的张老板通过茶博会结识了加拿大贝思蒂公司派驻中国的销售人员山姆先生。双方以满意的报价,洽谈好了一笔80万元的茶叶兼茶具买卖合同。很快张老板就把盖好公司公章的合同原件拿给山姆先生完成合同签订手续,山姆先生也把签了自己名字的合同原件交回了茶业公司。

茶业公司依据合同备货、出货后,将相关单据寄送给山姆先生。然而付款期到了,加拿大贝思蒂公司却迟迟未付款。张老板再次联络山姆先生,却发现电话打不通,邮件也无人回复。山姆先生已经在茫茫人海中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张老板前往加拿大贝思蒂公司欲追回货款,但加拿大贝思蒂公司却以没有给过山姆先生授权为由,一口否认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其实,在国际商务实践中,多数外国企业,特别是受英美法影响比较深的国家的企业没有在合同上盖企业印章的习惯,往往是由个人代表企业签名,签约人一般为企业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员工、代理人。如果国内企业没有及时审查签约代表的授权情况,一旦外国企业提出签约代表未获得授权,不承认该合同对其有约束力的抗辩,国内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

第二个故事,“偷梁换柱”。


佛山某家具公司在广交会上接到了美国著名的伯特公司抛出的橄榄枝,欲购买一批最新款的办公家具,报价也非常合理,双方很快达成了交易意向并进入合同签订阶段。为谨慎起见,家具公司亦委托律师所调查了美国伯特公司的背景和资质,确实是美国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

正式签订合同的那天,家具公司的刘经理正欲提笔签名、盖章时,却发现合同抬头变成了香港伯特公司,字号完全一样,只是所属地区不同。美方的工作人员解释,这是公司为了减少税收等方面的成本,通过旗下香港公司名义来签约,香港公司只是过道手续,实际上还是美国公司来履行,这并不影响合同的交易。老道的刘经理沉思片刻,搁下手中的笔,借机起身上洗手间,立马致电律师。经律师提点,明白此中奥秘后的刘经理顿时惊出一身冷汗。

虽然美国伯特公司与香港伯特公司只是名称略有差异,但实际盖章签约的香港伯特公司是没有履行能力的离岸公司。在交易中,因货款问题产生纠纷后,美国伯特公司借此主张其并没有在合同签署页签名盖章,进而主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那么美国伯特公司就可以堂而皇之,借此达到逃债目的。外商利用名称近似的关联企业在签约时偷梁换柱,多是利用没有履行能力的离岸公司或是“皮包公司”,就是为了达到逃弃债务的目的。


离岸公司具有成立快速、注册方便以及管理简便灵活等优点,成为各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规避风险和降低国际化运作成本的重要工具。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离岸公司有很多优势,国外甚至相当多的国内企业均成立离岸公司,通过离岸公司与国内企业签订进出口合同,以减少付汇等方面的成本。在相当多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方均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中国香港、百慕大群岛等地的离岸公司。

但是离岸公司往往履约能力较差,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往往没有资产和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守约方要求离岸公司承担的责任往往无法落实,最终导致自己遭受损失。

以上两个故事提醒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往往相距甚远,那么企业对交易对方的真实背景和资质的了解,对其能否正常收款,有时起决定性作用。交易主体虚假、交易人员无权代理等“假合同”更需要认真防范。那么,企业要如何甄别交易主体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才能避免落入外贸骗局呢?

首先,核实外方联系人身份。建议企业从各类公开信息中获得国外公司对外联系方式,并通过此联系方式与国外公司直接联系,及时确认外方联系人是否为公司职员,为何职位,是否有权代表外方公司签署贸易合同。如果联系人为公司法定代表,还可借助已公开的个人身份证件照片予以核实。

其次,核实国外公司信息。一般情况下,企业所掌握的国外公司信息均由联系人提供,常常会忽略借助其他途径进行核实查验,这就给诈骗者行骗提供了空间和便利。为防范这一风险,企业应从公开信息途径获取国外买方信息,与联系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此外,还可以要求联系人提供国外买方公司的注册信息和授权书等正式文件,用以核实。

在此提供两个平台供大家参考:第一个是香港公司注册处,企业可以在其网上查册中心用英文或中文进行连线查册;第二个是欧洲企业注册处(European Business Register),这个平台可以帮助企业查到欧洲25个国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并通过英语和本国语言统一格式呈现。

再次,规范贸易合同签章。国外公司签署合同一般使用签名,受英文名字及书写习惯的影响,很多时候出口企业无法识别买方签字,致使核实签名的效力无从谈起。在此,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要求对方先将签字人名字打印于落款处,并在名字后加注其相关职位的字样后,再进行手签。这既可以确认签字人的名字拼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标示出其身份。这样的签名才是法律意义上较为完整的签名。

如果国外买方能够在签名的同时加盖企业印章,则会更有利于合同效力的确认。对于企业印章,出口企业还应要求国外买方出示能证实其所盖印章有效性的相关文件,比如提供印章曾在商务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或曾使用过该印章的公司其他文件等。

最后,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对方为离岸公司,务必对其进行详尽的、全方位的调查。尤其应当注意调查其背景资料、经营状况以及以往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确保其可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必要时可以要求设立该离岸公司的公司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很多外贸公司容易上当就是被所谓大买卖的高利润冲昏了头脑,实际上,越是大笔的买卖,越要冷静判断,谨防上当。如果是没有接触过的客户,则要更加谨慎,多方面了解对方的背景信息,判断对方公司是否正规可靠,再决定是否接单。

第一个故事中的茶业公司就因为没有对交易对方的真实背景和资质进行查证了解,才落入了“假合同”的骗局,最后只好追诉山姆先生刑事诈骗,但此时好比鱼儿游入了大海,再欲寻找到其踪迹,岂是一个“难”字了得。而第二个故事中家具公司的刘经理就很清醒并且处理得当。

(作者:王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