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隐藏的边界:国际商事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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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字也有李逵和李鬼

远看忽忽悠悠,近看飘飘摇摇。

到底葫芦还是瓢,原来光头洗澡。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世事颠倒,阴阳混淆,商业欺诈的手段莫名其妙。

我给大家讲一个阴阳公司的案例。


2015年,南非丘比特公司在中山某法院起诉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驳回起诉的意思是,法院认定南非丘比特公司无权起诉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他们告错人了,法院不接受其起诉。

南非丘比特公司老板Cubit拿着一审判决书找律师咨询,询问上诉有没有机会打赢官司。

律师在研读了全部诉讼文书和材料之后了解到以下案情:

南非丘比特公司在2013年通过形式发票的方式与 × × Electronics LLC签订500部手机买卖合同。形式发票是全英文的。形式发票中的卖方是× × Electronics LLC,联系地址是中山市某街某号,电话和传真号均为中山市的电话号码。南非丘比特公司曾经多次派人访问中山的这家公司。收款账户是香港某银行 × × Electronics LLC的账户。南非丘比特公司一直认为× × Electronics LLC是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签订形式发票后,南非丘比特公司向上述账户支付了定金8万美元。因五个月后仍然没有一部手机交付,南非丘比特公司向中山市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张,形式发票中的× × Electronics LLC是一家香港公司,形式发票中的收款账户是该公司的香港账户。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意思是说,南非丘比特公司告错人了。

另外,相关证据显示,香港公司和中山公司的股东是同一个人。

律师告诉Cubit,这是一个典型的阴阳公司的案例。形式发票中卖方的名称是香港公司的名称,地址是中山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是中山公司的联系方式,收款账户是香港公司的账户。因为形式发票是英文的,买方误认为该香港公司的名称是中山公司的英文名;因为很多内地公司有香港的银行账户,买方误认为香港的银行账户是中山公司的账户。

虽然南非丘比特公司一直以为自己在与中山公司签合同做生意,但是因为形式发票中卖方的名称才能代表卖方的主体,所以形式发票上的卖方才是真正的卖方。

因此,中山法院判决没有错误,上诉是没有用的。正确的做法是以中山某法院的判决书为证据,聘请律师到香港起诉 × × Electronics LLC。

听了律师的话,Cubit又气又恼。为了中山的案子,南非丘比特公司已经花费两年多时间,花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案件受理费超过8万美元。如果再到香港起诉还要付出更大代价,即使打赢了官司,仍然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

Cubit想得没错,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诉讼成本的问题。

律师建议:

(1)搞清楚自己在与谁做生意的同时,在合同文本中也要正确标注合同主体的名称。

(2)合同最好是中英文对照的。另外,合同里还要约定,中国公司的名字以中文为准,外国公司的名称以其本国语言来表述。如果英文合同中的主体是日本的,主体的名称和姓名应当用日文来表述。

(3)对于主体的名称,应当由该主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称与主体相符。

(4)在起诉之前,应当聘请律师对相关证据进行研究和调查,把事情弄清楚了再起诉,避免诉累。


各位朋友,不管是做生意还是生活,不能只在自己的世界里思考问题,至少要在自己的世界和外面的世界中间思考问题,不然会犯错误的。

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作者: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