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大公司资本主义兴起的推动力量
(1)1861—1865年的美国国内南北战争加速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集中趋势。北方政府向某些产业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导致前所未有的机器和资本的高度集中,还有从欧洲过来的大资本。金融资本家的农业公司和铁路公司把土地都买了下来。铁路服务的提供者利用垄断权力提高价格,并向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费用,或拒绝向某些消费者提供服务。大型贸易公司和经销商控制了产品销路,定价权从生产商转移到零售商和贸易商。这些人与铁路和银行家相互勾结,使农场主破产。
电报与铁路等新技术与服务的大发展使公司能有效地在更广阔的地理空间运营。收入较高的城乡大众阶层和高实际工资使得大众消费市场有很大的开发潜力,为公司规模扩大创造了条件。
(2)19世纪末期出现的资本集中化和中心化趋势与财富的集中化趋势相互关联。重要的产业被极少数富有者控制,形成巨大的财团,如摩根财团和洛克菲勒财团等。大的工业和金融业公司,尤其是托拉斯和控股公司的控制者是美国社会中最有权力的集团或阶级。比如,石油大王要出席37家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摩根任48家公司董事。到20世纪初,摩根与洛克菲勒家族还实现了联姻。这种企业新秩序的实质是实现财富和权力日益集中在少数富有者手中。
(3)投资银行的推动作用。美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是投资银行。19世纪90年代之前,投资银行大部分在海外发行证券为铁路、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筹资,也是铁路的主要债权人。19世纪90年代早期,约一半的铁路公司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银行的业务重心发生了变化。金融家兼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只吸收存款,并将存款用于投资,而不是贷款。由于初始资本对初始销售的高比率,许多重要企业需要外部融资进行扩张。
在1898—1903年的合并浪潮中,投资银行起了重要作用。1895—1904年,美国企业以年均301家的速度消失。合并后,公司所有市场份额超过一半。
(4)股份公司和托拉斯组织形式把集中化推到最大限度。在个人资本有限的情况下,创办的企业规模是很小的。而股份公司作为集中社会资本的装置,能大大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家不仅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而原来独立经营并相互竞争的小企业也可以通过资本联合的形式来扩大生产规模。扩大生产规模能节约成本,使更大的企业获得相对于更小企业的竞争优势,并在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交易中获得讨价还价优势。
托拉斯是相当多彼此不断竞争公司的联盟(企业集团),彼此紧密联系,互相保障利润,共同承担亏损。托拉斯用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下属公司进行管理,规定价格,分配资源。控制权在托拉斯董事会手中,可以扩大或缩小附属公司规模,甚至使其停产。
托拉斯创造的只是比单个大型工业企业更完全和发达的集中化工业形式。托拉斯以相当集中的企业进行联合为前提,这些企业的建立需要大量资本。托拉斯必须拥有充足的资本,以收买自己的竞争对手或以较低的价格抛售商品致使对手破产。托拉斯还通过优惠的铁路运费、保护关税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等加强垄断力量。
托拉斯间还倾向于结合为一体,产生了一个资本主义总指挥部,力图使美国所有生产都置于其控制下。因此,托拉斯是在资本主义无政府状态下组织全国性生产和交换的尝试。
(5)大公司与银行利用其力量赢得了州和联邦层面法律的改变。19世纪80年代晚期和90年代,州政府放松了对公司资本额和企业间持股的限制。不久,公司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使公司从政府的工具转变为受宪法保护的个人,获得了自治权,这大大促进了公司对经济统治权力的扩张。
在几乎整个19世纪,州公司法对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施加了许多限制,而法院一般尊重这些规则。政府拥有对公司设立和经营的管理权力的依据来源于英国法的一个古老观念,即公司只能由主权者的法令创设,也只能根据其创设者的命令而存续。州政府根据管理权而对公司和州际商业进行适当调控是确立州和联邦政府调控权的界限的关键成分,也是划定经济自由的界限的重要因素。美国各州政府拥有对其辖区内公司设立和经营的管理权力,可以制止公司合并,也可以管制州际商务。
在建国初期,为了维护开放市场经济系统,美国各州政府颁布了限制工商企业资本额、限制公司间持股和并购活动的法律。此外,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和满足社会需要,州政府采用重商主义的管理政策,通过法律禁止公司跨州设立分公司,并拒绝外州公司进入或对进入附加条件。
最初,美国公司为扩大规模,用托拉斯这种组织形式来规避各州政府对企业规模的限制,和禁止一家企业在其他州拥有经营实体的法律规定。在托拉斯被宣布为非法后,公司转而寻求改变与企业相关的法律体系,解除州政府对公司经营的限制,使并购活动和跨州经营合法化,这大大促进了企业规模扩大的速度和程度。
在19世纪90年代,新泽西州和特拉华州为吸引更多的公司注册而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并由此在各州间引发了持续的竞争。1889年,新泽西州修改《公司法》,允许一家企业在其他州拥有经营实体。1892年,纽约州修改了有关企业并购活动的规定。1896年,新泽西州颁布的修正案规定,对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不设上限,取消了长期以来的企业经营特许机制,放松了设立企业的许可条件,使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的并购活动合法化,并大大削减了普通股东的权益。1899年,特拉华州通过《普通公司法》,允许公司董事在章程中加入任何条款,包括违背州法律的条款。这实际是允许公司不受立法机关审查而对其内外部事务行使管理权。
设想一下,假如一个地区设立禁止持股公司、禁止公司跨州扩张、限制公司资本额的法律,而另一个地区则可以通过公司自由经营的法律来吸引其去投资。这样,限制条款多的地区的资本就会流失,没有资本家和企业家愿意去那里投资办公司。而这同样会损害公众利益。在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公众收入取决于资本投资的情况下,一旦资本流失,经济就难以为继。
正是由于担心商业的流失,许多州政府在1895年后没有对涉及兼并或合并的交易提起诉讼,而是把调控合并的责任全部转给了联邦政府。可见,是各州之间展开争夺投资者和企业注册的大战,使各州撤销了对公司的限制性法规。原本属于政府和民众的权力被迅速地拱手让给了企业,以期能够吸引它们留在本州继续发展。
这一事件促进了1898—1904年公司兼并运动的发展,并在公司法方面导致了革命性的变化。
宪法在重建国家经济和鼓励法人权力的兴起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公司个人主义原理确立了一种将宪法性的财产权扩展到公司的理论。私人公司享有不受其主权创立者侵犯的财产权,是基于自然正义的原则,基于所有自由政府的根本法则,基于美国宪法的内容和形式,也是基于最受尊敬的司法机关的判决。私人公司被赋予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公司拥有与其存在伴随而来的特性,即永久性和个体性,虽由许多人永久承续但被视为一个人,并且具有能像单个的个人一样行事的特性。
1886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将公司视作人,公司个人主义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实现了自身从政府的工具到受宪法保护的个人的转化。法律赋予公司像一个自然人那样采取行动的法律权利和权能,即不受限制地签订契约的天赋权利。
这样,公司规模、经营范围和政策等都不再受到州政府的管制,这大大提高了公司纵向和模向一体化以及多元化发展的速度。在某些产业,公司达到了非常大的规模,形成了寡头市场结构,寡头间还通过卡特尔和托拉斯等联盟形式,试图提高对市场价格的控制权力,赚取高额垄断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