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垄断资本理论的当代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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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由主义政治—经济秩序的建立

美国是从反殖民斗争中获得独立的,且没有封建制度和贵族政治的历史包袱,因此,在其立国之初,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受到普遍推崇,成为其政治和经济制度架构的价值取向。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原则是个人自由最大化。

按照以赛亚·柏林的经典解释,自由的概念最初来源于个人希望能做自己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其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而不是依靠外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自己的工具,而不受别人的意志行为所支配。”具体来说,自由是个人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不受他人专断意志强制的领域。该私域包括使用自己的物质财富、知识和劳动做事,获取和享受收益,安排自己的生活和人生等。

由于个人在武力方面存在差异,要使每个人都不受其他人强制,必须有法律保护个人对自己财产拥有、使用、处理和收益的自由,以及缔结契约的自由,使每个人都只受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性法律规则的约束。同样,为了实现个人自由,必须对政府拥有的强制性权力进行限制,将政府权力限定于制定和执行普遍规则,除此之外,政府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在经济活动中,自由的内涵包括自由地选择同谁交易、为谁工作、做什么工作、在什么地方居住等。为了保障个人经济活动的自由,必须建立和维持开放性、竞争性的市场系统。在亚当·斯密设想的市场体系中,有很多小的买者和卖者,价格由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共同决定,任何市场参与者都没有凭自己主观意志控制价格的权力。这种市场体系要求对市场参与者的规模设置限制,以保护弱者免受强者专断意志的强制,保护个体公民免受任何富人市场势力的操控和掠夺。

自由主义体制被认为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亲和性。对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权的保护都具有效率意义。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权是自愿交换的基础,而自愿交换的本质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合作行为,是实现社会资源帕累托最优配置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经济系统中所有的互惠交易都能够顺利实现,那么,物品和服务在该经济系统中的分配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况,即一种不可能通过重新分配使至少一个人的境况更好,同时又不致使其他任何一个的境况更坏的状况。

个人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性依据在于,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联结在一起。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自由社会总是对个人责任有着强烈信念的社会。它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和信念做事,并将产生的后果归因于他们”。在哈耶克看来,保障个人自由有助于培养人们勤劳、节俭、谨慎的美德和首创精神。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制度激励个人去探索资产最有价值的用途,激励人们发明各种各样的技术去积累财富。

不过,自由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在自由主义体制下,政府被排除在经济过程之外,且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自组织过程,政府干预和驾驭经济的权力和财力都极其有限。这种无政府状态、缺乏中央计划和控制的经济系统可能产生极大的破坏性后果,造成经济、社会和政治的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