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基础
随着网络空间的不断发展,学者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网络空间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空间,里面存在着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结构和行为模式。因此,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提出了诸多的观点,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网络空间是由技术主导且驱动的
网络空间是基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而架构的虚拟场所。从技术层面讲,它的表现形式为计算机交互网络,尤其是以互联网(Internet)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它将地理位置不同、具有独立功能的多台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管理软件及网络通信协议的管理和协调下,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计算机系统。
网络空间的数据主要通过网络协议实现自由传输,这也是网络空间赖以存在的基础。1972年,第一届国际计算机通信会议就不同计算机和网间的通信协议达成一致,并于1974年诞生了两个基本协议,即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TCP)和网络层协议(Internet Protocol,IP)。传输控制协议使互联网的网络通信得以实现。网络空间的数据被拆为“包”的片断,每个包的首部包含着目的地址,经过路由器把数据包发送到目的地或者经由不同的路径到达目的地,一旦数据包到达目的地之后,依照TCP协议,信息或者数据将根据每个数据包首部的序数重新组合,用于预定的用途;网络层协议作为一种标记数据的手段,它给每一个联网的系统分配一个唯一的数字地址(由0到255的四个数字组成)。如果某用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该用户通常会被分配到一个临时的IP地址。而通过局域网联结的用户则可能拥有一个永久性的IP地址。TCP/IP协议使互联网成为一个唯一统一的网络,不管用户使用何种硬件系统,只要遵照这个协议,其数据都能自由传输并完完全全地到达目的地。
(二)网络空间是国家主权的第五空间
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于不断地扩展人类活动的空间,而新的空间意味着新的资源。网络空间被视为人类生存的第五空间,国家主权也延伸于此,由此也产生了谁对互联网具有控制权的问题。能否掌握对自己国家网络空间的主权直接关系到民族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决定着本国今后的命运。
在自然经济时代,人类的活动空间主要局限于陆地,人们基本上生活在彼此隔绝的地区中。一个国家的领土是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空间,它提供了人们生活、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所以,领土成为国家主权行使的物质空间,领土主权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国家领土不能被蚕食、肢解和侵占。航海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人类的活动空间,开始由陆地向海洋延伸,人类的历史也由此进入真正而严格意义上的全球史时期。这一时期,谁控制了海洋则谁就成为强者。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欧列强已完全控制了海洋航线,依靠海洋霸权大规模开展殖民战争,并建立了遍及全球、可谋取暴利的世界贸易体系,从世界近代史来看,对海洋的控制,奠定了西欧国家在近代史上称霸的基础。随着人类探索太空能力的日益增强,太空的重要性迅速受到高度重视。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明确提出:争夺宇宙霸权是未来10年的主要内容。哪一个国家能控制宇宙,它就能够控制地球。20世纪50—70年代,太空领域的竞争成为美苏两国竞争最为激烈的领域。到了80年代,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真正意识到拥有太空控制权或制天权的重要性。从陆地到海洋、天空乃至太空,可以说,科技的发展不断地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9)。
互联网的出现为人类带来了一个人造的新空间。在这个“虚拟领域”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发生深刻变化:从领土、领海、领空等有形的物理空间到无形的网络空间,也就是所谓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的创立以及随之引发的网络主权问题已渐趋为世人所关注。托夫勒曾预言:谁控制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整个世界。如果说控制了太空等于控制了通向未来之道的咽喉的话,那么控制了互联网就等同于控制了通向未来的神经系统。控制权的竞争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在未来国际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关系到一个国家在未来的生存与发展。“网络主权”正是国家主权在其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其所辖的网络空间范围内,通过控制网络信息,保证国家安全,享有对内处理事务和独立自主地参与国际信息活动的权力。
(三)网络正不断冲击传统的国家主权
主权理论是迄今为止国际政治领域的奠基理论,是国际关系赖以进行的根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国家主权受到巨大的冲击,人们对国家主权的认识出现了新的变化与发展,主权学说和主权理论正面临极大的挑战。
主权一词源于拉丁文的Superranus,原义是最高的意思。完整的近代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是在17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Westphalian System)的产生而形成。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主权观念已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几乎所有对国际关系的理论阐释都是从主权国家出发,并以国家主权为归宿的。国家主权对内表现为一国所固有的最高权力、对外则是国家所拥有的自然、平等的权力。因此,国家主权被定义为:一国在其所辖空间范围内,所具有的处理对内事务的最高权力和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10)。
网络主权作为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理和控制的权力,对于国家的军事安全、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繁荣以及人类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已显露出其他空间所难以企及的价值。互联网使得国家主权的行使更加复杂化,但是这并不等于对主权的破坏。在互联网时代,国家主权是呈现“强化”与“弱化”并存的趋势的,即发达国家的国家主权得到强化,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主权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弱化。网络的出现使传统国家主权向内部和外部扩散,并加剧了主权的不平等,国家能否具备网络空间的管理权将成为主要问题突显出来。(11)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主要包括对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的冲击,具体体现在:以地缘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和对本国事务排他的管辖权将受到严重挑战;跨国的数据信息又将会使得弱国的信息主权受到侵害;通过加强网络基础建设和法制建设来维护主权。(12)
(四)网络空间治理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
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互联网已不仅仅是几个国家的互联网,它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网络空间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的组成复杂且责、权、利各不相同,既包括传统主权国家,也包括“私人部门”和众多的社群与个体。尽管如此,网络治理的目标最终都是要保证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科学性,在创造财富最大化的基础上保证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参与规则是强调政府、网络媒体、意见领袖、社会组织和普通网民等主体均需按照一定的行为准则,自觉履行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义务,围绕网络空间治理主题构建起多元主体的依赖关系和合作秩序。参与规则应就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运行方式进行详细规定,由于任何主体变量均会对整个网络空间治理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参与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显得格外重要(13)。在全球大格局中,中国要通过网络空间世界准则的制定来提升话语权,逐步推动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
(五)网络空间既有私域,也有公域
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角度来看,在西方体系中,对互联网属性颇为时兴的说法为:互联网构成全球公域。实际上,与陆地、海洋、天空等相似,网络空间是一个由私域和公域共同构成的混合场域。(14)以海洋为例,海洋被认为是“人类共有之物”,属于“全球公域”,而其中的资源可以认为是“公共产品”,其主权方既具有使用的权力,也承担了管理的责任。互联网为人类生活提供的是以“私”或“公”为属性的场域,其所产生的产品往往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然而,网络产品的“排他性”或“竞争性”反映在场域内,即是国家主权间的“排他性”或“竞争性”问题,也即是“私域”与“公域”的关系。虽然网络空间在某些层面上与全球公域具有相似的特征,但是互联网并不具有完全的全球公域属性。支持互联网发展的基础设施都是由私人企业或国家所拥有或运营,不能完全脱离国家主权的约束,因此,互联网并非居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所有的信息和数据都需落地到服务器上,即使是在云计算兴起的时代。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互联网过滤制,实行互联网监管政策。这也从实践的角度说明网络空间的私域部分日益获得政府和公众的重视,对公共领域的监管与治理也日益急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