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史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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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

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的特点是:由于灌溉事业的需要,由于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商业不发达,原始的“村社”被保存而没有瓦解。土地是高居于一切“村社”之上的国家所有。当时只有家内奴隶,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奴隶数量不多,不从事主要生产。主要生产担当者依然是“村社”农民,但要提供各种繁重的劳役,受到奴隶一样的鞭策和压迫,同时还要贡纳生产物。他们和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一样,把“井田”制度解释为村社的土地制度,把“邑”、“里”、“书社”等解释为“村社”组织单位,把“民”、“庶民”、“庶人”解释为“村社”农民,但否认西周分封土地制度是封建领地制,把农民在“籍田”上集体耕作解释为被奴隶主国家奴役。

这个说法在理论上是可以商榷的。郭沫若同志曾批评说:“严格按照马克思的意见来说,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制社会的。……如果太强调了村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村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这样,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原理,也就成问题了[5]。”同时这个说法也还有很多疑问,如果不肯定当时有生产奴隶,有奴隶制生产关系存在,那么,“村社”农民的被奴役,和奴隶同样受到鞭策和压迫,就何从说起?如果说当时商业不发达,“村社”被牢固保存而没有瓦解,试问债务奴隶从何而来?何以债务奴隶会成为家内奴隶的主要来源?

我们从我国兄弟民族所经历的奴隶制来看,他们都有生产奴隶。古文献上记述的兄弟民族奴隶制情况且不谈,以近年调查所得的情况来看是很清楚的。前面谈到的云南哀牢山沙村彝族在明初实行奴隶制,是完全使用奴隶生产的。在改革前的四川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单身的奴隶叫“呷西”,都是掳掠来的,占总人口7%,被迫从事家内杂务和田间生产;婚配成家的奴隶叫“瓦加”,占总人口30%,主要劳役是田间生产,他们都是从事主要生产的奴隶[6]。如果说在中国境内历史上所出现的奴隶制社会必须如同上述的“古代东方型”,只有家内奴隶,为什么我国兄弟民族所经历的奴隶制社会有这么许多从事主要生产的奴隶?

事实上西周也有如同凉山彝族的“呷西”那样的单身奴隶,当时叫做“人鬲”或“鬲”。同时,当时战争中的俘虏又叫做“磿”(《逸周书·世俘》篇),“磿”和“鬲”,古时声同通用的,可知这种称为“鬲”的单身奴隶也是从战争中俘虏来的,不是债务奴隶。《盂鼎》记载周王赏给盂的“人鬲”有二批,一批“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一批“千又五十夫”,如此大量的奴隶怎能尽是家内奴隶而不从事主要生产?《师询簋》记载周王赏赐师询“尸(夷)允(读为“讯”)三百人”,当时“讯”也是俘虏的名称,即所谓“执讯”。所谓“夷讯”,也当是从夷族中俘虏得来的。西周也有如同彝族“瓦加”那样婚配成家的奴隶,当时叫做“臣”而以“家”计的,西周金文曾记载周王赏给臣下有“臣五家”、“臣十家”、“臣卅家”、“臣二百家”的,其中有称为“尸(夷)臣十家”的,可知他们也都是被征服的夷族人。《大克鼎》说:“易(赐)女(汝)井(邢)家田于,以(与)厥臣妾”,这种连带在“田”上一起赏赐的“臣妾”,显然是农业奴隶。这种婚配成家的奴隶,有因为专门制造“贮”(财物)以供贵族宫中之用,而专门称为“贮”的,《颂鼎》曾记载周王命令颂掌管成周的“贮廿家”。这称为“贮”的奴隶,显然是手工业奴隶。从上述情况看来,可知把西周说成上述的所谓“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说那时只有家内奴隶,说奴隶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另外有一种见解,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就是宗族奴隶制,奴隶主贵族把氏族公社外壳保留下来,改变成宗法制度,大小宗族长拥有本族的财权、神权、法权和兵权,对本族成员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各个宗族成员实际上成为宗族长的奴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普遍奴隶”。这个说法也大有可商之处。

在古代东方各国,奴隶主贵族确常把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外壳沿袭下来,加以改造和发展,使之适应奴隶主专政的需要,构成一套宗法制度。奴隶主专政是以贵族的宗族管理机构,改造和扩大成为国家机器的。大小宗族长确实掌握本族的大权,代表贵族进行着统治,掌握着国家大权。大小宗族长对本族成员固然有管理和指挥之权,但也有保护和帮助之责。大小宗族长固然是奴隶主贵族的领袖人物,各个宗族成员同样是奴隶主贵族身份,怎会变成宗族长的奴隶呢?所有贵族成员都在宗族长的统率下,共同占有土地和劳动人民,享有贵族特权,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各种礼仪,充当军队骨干,敲骨吸髓地对所属人民进行剥削和压迫,过着极其荒淫无耻的生活。

我们以民主改革以前凉山彝族的奴隶贵族为例,也可看出宗法制度的特点。他们的宗法制度叫家支制度,每个家支之下,分为支、小支(房)、户等,都用父子联名的系谱作为线索来贯串的。每个家支有数目不等的头人,按习惯法处理家支内外纠纷,重大事件处决于家支会议。这种家支组织,目的在维护本家支的利益,对本家支成员,要保护其自命血统“高贵”的等级地位,帮助其进行统治。他们说:“少不得是牛羊,缺不了是粮食,离不开是家支。”凉山彝族奴隶主在没有统一政权下,就是依靠家支制度来巩固贵族组织,对奴隶进行统治的。它帮助奴隶主进行各种剥削,根据习惯法对奴隶进行监督和处罚,并且以武装来镇压奴隶的反抗,并和别族“打冤家”。很明显,家支制度就是实行奴隶主专政的工具。其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维护本家支成员的利益。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性质和家支制度相同,只是发展得更为高级而已。由此可见,在古代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制度下“宗族成员实际上成为宗族长的奴隶的说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