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西周封建领主制论
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主要着眼于西周的土地制度和“村社”组织。认为西周贵族把土地连同人民层层分赏,就出现了采邑制和领地制,构成了等级土地所有制和等级从属的武装家臣制。“村社”原有的“公田”收入被转化为劳役地租,于是“村社”农民向农奴转化,“村社”向封建庄园转化。同时也还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有所谓“公田”和“私田”,就是由“村社”转化成的庄园的土地制度。所谓“民”、“庶民”、“庶人”就是由“村社”农民转化成的农奴,他们耕种着“份地”(即“私田”),还要在领主土地(即“公田”、“籍田”)上耕作,并服徭役和贡纳。《诗经》农事诗所描写的,就是他们在“籍田”上集体耕作的情况。
上述这样的封建领主制形成的说法,理论是正确的,而且在中国古代是可能出现的。在改革前的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还保存有这样制度,保存有变质的“村社”残余形态[1]。“村社”农民在共同的封建负担下,保留了名义上的“村社共有土地制度”,每户农民从结婚后到五十岁,可分到大体相等的“份地”,出一户负担,十五岁到结婚前的青年男女只分到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份地”,也要出一定负担。封建负担有农业劳役(耕种领主土地)和徭役,由领主按照地区层层摊派到“村社”,由“村社”平均分摊给各户,也已有改用实物地租的。“村社”农民除了有自己的农具外,主要的私有财产是家畜。这种情况,和“井田”有“公田”和“私田”、有“受田”和“归田”等制度很类似,“井田”制度原来也是用来平分力役的负担的,所谓“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汉书·食货志》)。古代“庶人”的主要财富也同样是家畜,所谓“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礼记·曲礼下》)。
是不是这个西周封建领主制论就可以成立呢?不,也还可以商榷的。因为奴隶主也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赏给臣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下也可以有被奴役的变质的“村社”残余形态存在。
要分析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社会变革,必须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与其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阶级斗争来考察。在云南哀牢山沙村彝族社会中,有个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实例。他们在明代初期还是奴隶制,使用奴隶生产,产量是种子的八、九倍,这时因为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尖锐的阶级斗争。奴隶最初用怠工方式斗争,因为奴隶主残暴的鞭策压迫,发展为武装斗争。到明代中期,奴隶主就被迫放弃奴隶制,改用农奴制的剥削方式,由于新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具体的生产水平就达到近于种子的二十倍[2]。这具体说明了劳动人民的阶级斗争,在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过程中起着决定作用。有的同志为了证明西周是封建领主制的形成时期,把“武王革命”解释为奴隶革命,但同时很难证明这时生产力水平有较大发展。
作者过去曾根据春秋后期已发明铸铁冶铸技术这一点,推论西周已发明锻铁冶炼技术[3],但还不能证明西周初期已比较普遍使用铁农具。相反的,根据近年发掘西周都城附近遗址结果,西周初期的生产水平和社会生活和殷代后期并没有多大区别[4]。当然,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起着决定作用,在我国青铜时代使用青铜和石工具时,由于劳动人民在黄土地带创造和发展了水利灌溉等生产技术,累积了不少生产经验,提高了生产水平,就较早进入了奴隶制社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推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可以产生适应封建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水平。
同时分析一个社会的性质,主要应当从生产关系以及政权性质来加以考察。从西周劳动人民被大量集中,成千成万在农田上集体劳动,所谓“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情况看来,就不像是封建主剥削劳役地租的方式。从西周对夷戎部落的战争性质来看,西周政权是属于奴隶主性质的。西周的主要武装部队是三支驻屯军,即“西六”、“殷八”、“成周八”,分驻宗周、殷(即卫国)、成周三地,由担任“师氏”官职的贵族统带指挥,用来统治压迫国内人民和征伐四方夷戎部落,这在西周金文中有记述。他们征伐夷戎部落,目的不仅在于捕捉俘虏充当奴隶,即西周金文所谓“执讯”和《诗经》所谓“执讯获丑”,还要掠夺家畜和其他财物,迫使夷戎部落服从西周的奴役和剥削。不仅要征服的夷戎部落贡纳财物,即所谓“贮”和“积”,还要他们进贡奴役劳动者,即所谓“进人”,如果稍有怠慢,就要受到残暴的征伐。这在西周金文《兮甲盘》和《师寰簋》中有明确的记载。如果把西周认为是封建制,就很难说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