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数额的认定困境
具体来看,当前网络犯罪追诉中数额认定困难主要表现在数额认定难以精确和数额认定方法不明确两个大的方面,下面将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一)数额认定难以精确
在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数量和金额大多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在网络犯罪涉及的相关罪名中,这个特点更为凸显。而关于数额的精细化规定,则实际上是要求必须对相关证据的数额进行精确计算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在实践中,鉴于网络犯罪自身特点、取证技术以及司法效率层面考虑等原因,对数额进行精确计算在多数案件中都存在障碍。单从网络犯罪自身的特点而言,主要面临以下几种困境。
1. 涉案数额庞大且查实困难
如上所述,网络犯罪往往具有犯罪对象海量化的特点。以电信诈骗为例,犯罪嫌疑人往往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通过各种通信手段散布诈骗信息,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短信、聊天工具等发送诈骗信息多是批量发送,单次发送的数量十分庞大,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作案时间较长,如此计算数据数量更加巨大。另一方面,电信诈骗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受害者众多且地域分布广,甚至犯罪嫌疑人本人都无法说清楚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这使得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难以确认全部受害者的人数以及被骗的金额,也无法追踪每一笔涉案金额的具体来源,这就使得如何在证据层面认定涉案钱款即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以及涉案金额具体数量面临困难。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涉案数额不能仅凭电子数据直接认定,还需要人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的印证来组成证明体系,但实际上,网络犯罪的证明体系极为脆弱,不仅作为核心证据种类的电子数据极易被毁损,且人证(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物证(如赃款赃物)极难全面获取和固定,这种情况使得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明很难达到法律所设定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就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从“定性层面”看,被告人犯罪成立;从“定量层面”看,司法机关“排除合理怀疑”地构建起的证明体系所认定的涉案数额,无法达到定罪标准。
2. 数据不真实及重复问题难以解决
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涉案个人信息数据数量往往非常庞大,这对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如何在上万、上百万甚至上亿条数据信息中,认定每一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剔除所有重复信息进而对数据数量进行精确计算?这成为当前摆在司法机关面前一个几乎不可逾越的山峰。依靠现有技术,相关数据不真实及重复问题仍然难以解决,在客观上实际上是无法对数据数量进行精确计算的,即便司法层面简单认定,也存在诸多问题。通过查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二审判决书,可以发现多数被告人都是以数据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复为理由提起上诉。
(二)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
通过梳理立法可以发现,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包括浙江省的地方探索性规定都对涉及的网络犯罪所涉及数额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规定,但也存在明显区别。为了便于比较,笔者对几种典型网络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规定以表的形式予以展示(见表1)。
表1 几种典型网络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规定
(续表)
(续表)
由表1相关信息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1. 数额是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的直接标准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网络犯罪案件涉及多种数额的认定,例如涉案金额、拨打电话数量、发送信息数量、点击数、会员人数、浏览次数、转发次数等,且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规定中,常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多少倍为衡量标准。上述数额是案件定罪量刑的直接标准,换言之,如果数额无法得到确定,上述案件就无法定罪量刑。
2. 缺乏明确的数额认定方法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相关解释或规定对某一类网络犯罪定罪量刑所涉及数额的标准有着精确的表述,但对于数额认定方法却表述模糊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以上表中几种网络犯罪为例,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中,运用了“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的类似表述,这可以看作是在相关具体情形出现时采取的置后手段,但不能作为面对庞大数据时进行数额认定的一般方法。浙江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中提及了“抽样取证”这一方法,但该工作指引在性质上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内容上并没有对“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使用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表述。而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及“数据不真实和重复”问题,也即对同一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若有证据证明存在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情况,应该对不认识及重复信息进行剔除再进行数据数量认定,但对如何进行剔除、若无法进行剔除该如何认定没有规定。而对于其他几类犯罪,则都没有关于数额认定的相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