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纺织标准的内容
任何一项标准所包括的内容都是根据标准化对象和制定标准的目的来确定的。纺织标准主要由四部分组成:概述部分、一般部分、技术部分和补充部分,其中一般部分和技术部分合称主体部分。
一、纺织标准的概述部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封面和首页应包括:编号、名称、批准和发布部门、批准和发布及实施日期内容,其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2的具体规定,其余标准号照此执行。
当标准的内容较长、结构较复杂、条文较多时,应编写目次,写出条文主要划分单元和附录的编号、标题和所在页码。
前言是每项技术标准都应编写的内容,包括:
(1)基本部分。主要提供有关该项技术标准的一般信息。
(2)专用部分。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废除和代替的其他文件,重要技术内容的有关情况,与其他文件的关系,实施过渡期的要求以及附录的性质等。
引言主要用于提供有关技术标准内容和制定原因的特殊信息或说明,它不包括任何具体要求。
二、纺织标准的一般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对技术标准的内容作一般性介绍,它包括标准的名称、范围、引用标准等内容。
技术标准的名称应简短而明确地反映出标准化对象的主题,但又能与其他标准相区别。因此,技术标准的名称一般由标准化对象的名称和所规定的技术特征两部分组成。如果这两部分比较简短,连起来也通顺时,可以写成一行,如“纺织品白度的仪器评定方法”;如果连起来不通顺时,可在两者之间空一个字,如“纺织品耐光色牢度试验方法日光”,在封面和首页可将它们写成两行。
技术标准的范围用于说明一项技术标准的对象与主题、内容范围和适用的领域。其中不包括任何要求,也不与名称重复,但它与名称和技术标准的内容是一致的。
引用标准这部分内容主要列出一项技术标准正文中所引用的其他标准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凡列入这一部分的文件,其中被引用的章条,由于引用而构成了该项技术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施中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同时执行,并且要以注明年号的版本为准。
三、纺织标准的技术部分
这部分内容是技术标准的主体,是技术标准所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由八个部分组成。
技术标准中采用的名词、术语尚无统一规定时,则应在该标准中作出定义和说明。名词、术语也可以单独制定标准。例如FZ/T 80003-2006《纺织品与服装缝纫形式分类和术语》。
技术标准中使用的某些符号和缩略语,可以列出它们的一览表,并对所列符号、缩略语的功能、意义、具体使用场合给出必要的说明,以便于读者理解。
产品的技术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必须具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表面处理等质量要求。纺织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是可以测定和鉴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性能、使用特性、稳定性、表面质量和内在质量,关于防护、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工艺要求,质量保证以及其他必须规定的要求。
这部分内容可以放在试验方法部分的开头,而不单列。抽样这部分用于规定进行抽样的条件、抽样的方法、样品的保存方法等必须列示的内容。
试验方法这部分主要是给出测定特性值,或检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保证所测定结果再现性的各种程序细则。必要时,还应明确所作试验是型式试验、常规试验或是抽样检验。其内容主要包括:试验原理、试样的采取或制备、试剂或试样、试验用仪器和设备、试验条件、试验步骤、试验结果的计算、分析和评定、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试验方法也可以单独列为一项标准,即方法标准。
分类与命名这部分可以与要求部分合在一起。分类与命名部分是为符合所规定特性要求的产品、加工或服务而制定的一个分类、命名或编号的规则。对产品而言,就是要对有关产品总体安排的种类、型式、尺寸或参数系列等作出统一规定,并给出产品分类后具体产品的表示方法。
在纺织产品标准中,可以对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作出统一规定,以使产品从出厂到交付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能得到充分保证,符合规定的贸易条件,这部分内容可以单独制定标准。
标准中的附录可分为标准的附录和提示的附录两种不同性质。标准的附录是标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与标准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为使用方便而放在技术部分的最后。采用这一形式是为了保证正文主题突出,避免个别条文的臃肿,但尽可能少用,而是将有关内容编入正文之中。
四、纺织标准的补充部分
标准中附录的另一种形式,它不是标准正文的组成部分,不包含任何要求,也不具有标准正文的效力。提示的附录只提供理解标准内容的信息,帮助读者正确掌握和使用标准。
脚注的使用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它用于提供使用技术标准时参考的附加信息,而不是正式规定。
正文中的注释用来提供理解条文所必要的附加信息和资料,它不包含任何要求。
表注和图注属于标准正文的内容,它与脚注和正文中的注释不同,是可以包含要求的。
五、标准编号的说明
完整的标准编号由三部分组成: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