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主导下之部分共同财产说
一、部分共同财产说的主要表现
部分共同财产说认为,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但是具体划分标准又有所不同,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按照收益不同类型确定归属,就投资收益而言,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行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用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收益的性质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其所得归夫妻共有。就孳息收益而言,孳息的取得需要有劳动的付出。就自然增值而言,它不同于孳息收入,不需要劳动付出,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是按照收益类型来确定归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将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则将孳息和自然增值作为个人财产。与前述学者主张不同的是,司法解释将孳息收益的归属确定为原所有人,而且依据的是物权法孳息随原物的规则。这种主张和论证受到了学界的普遍质疑。
其二,按照收益是否凝结另一方的贡献为标准确定归属,即无论是孳息还是投资收益或增值,只要凝结了另一方的贡献就归属于共同财产。就孳息而言,天然孳息的取得通常需要人们付出劳动,如果树需要浇水、剪枝才能结出果实,因此,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产生的天然孳息,要么体现了对方配偶的直接贡献,要么体现了其间接贡献,故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要复杂一些,在典型的法定孳息租金和存款利息中,租金的取得通常凝聚了人们的劳动。以出租房屋为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由房主承担,因此,租金中体现对方配偶的贡献,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而存款利息的取得并不需要付出劳动,因此通常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就投资收益而言,直接投资收益的取得是投资人参与经营,甚至对方配偶也参与经营的结果,体现了对方贡献,故应当作为共同财产;间接投资收益中债券投资收益与银行存款相似,应当作为个人财产,而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的收益一般是市场行情变化的结果,通常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投资人以炒作股票为业,则具有了经营的特点,其收益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就增值而言,增值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动的结果,与对方协力无关,应当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对方配偶作出了直接贡献,如偿还贷款或参与房屋改造等,相应部分的增值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二、部分共同财产说的域外立法例
法国、美国和我国澳门地区对于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规定为部分为共同财产、部分为个人财产,但是,划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标准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法国和我国澳门地区是以婚后收益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规定:“共同财产的组成,其资产是指……各自财产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这里的“果实”即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人工孳息和法定孳息,即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为共同财产;而第1406条又规定:“与自有的有价证券相关的新证券及其他增值,属于各自的自有财产。”即有价证券收益为个人财产。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1584条规定:“因拥有不属供分享范围之个人财产而取得之不可视为该等财产之孳息之财产”为个人财产。按其学者解释:“因拥有个人财产而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该等个人财产的孳息除外”,即个人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而1585条则规定:“因不属供分享范围之债权、证券或其他动产有价物取得之赎回溢价金,以及因上述财产所生之认购权而取得的证券或有价物”为个人财产;第1568条规定:“如将经营不属供分享范围之商业企业所得之收益再投资在企业中,则有关收益仍不属供分享范围……”,即有价证券等间接投资收益、经营收益等直接投资收益及动产的增值为个人财产。其二,美国是以财产增值是否凝结对方协力为标准确定其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十四节(b)款规定:“配偶一方可基于对对方配偶个人财产所付出的物质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活动提出产生婚姻财产的请求,如果上述活动未获得合理报偿及对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因上述活动产生实质性增值”,即如果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了实质性增值,而且凝聚了对方协力,则该增值为共同财产,否则,该增值为个人财产。
三、部分共同财产说评析
虽然部分共同财产说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是总体而言,与共同财产说对比,该说同样具有优势和不足。
(一)部分共同财产说的优势
1.坚持夫妻协议理论
第一种类型的论证基础是夫妻协议理论。该作者明确提出: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是“夫妻协力”,即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不可分。具体到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上,投资收益源于生产、经营、投资行为,体现“夫妻协力”自不必言;孳息的取得需要有劳动的付出,同样体现“夫妻协力”;自然增值不需要有劳动的付出,不体现“夫妻协力”,应当为个人财产。第二种类型更是直接以有无夫妻另一方的贡献(夫妻协力)为标准确定婚后收益的归属。在我国学术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理基础为“夫妻协力”的观点一直占据主流地位,虽然近年来贺剑博士以“婚姻命运共同体”对其发起挑战,但是除个别学者附和之外,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接受这一理念。从境外经验来看,日本、美国大多数州、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均将“夫妻协力”作为处理夫妻财产问题的法理基础。
2.尊重人格独立,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近几十年来,婚姻家庭模式已经从共同身份转变为个人权利,夫妻人格独立已经成为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婚姻家庭立法在维护婚姻整体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夫妻个人利益,如何协调婚姻整体利益与夫妻个人权利是婚姻家庭立法特别是夫妻财产方面立法的基础性问题。就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部分共同财产说较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一方面,如果婚后收益凝结了另一方的协力,无论是投入时间和财力的直接贡献,还是从事家务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事业支持的间接贡献,收益即为共同财产而归属于婚姻整体;另一方面,如果婚后收益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因素导致,如自然增值,或是自然的增长,则与另一方的协力无关,那么该收益仍然归属个人所有,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然保持固有的价值或有增长的机会,以维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利,并有效地预防贪财之人不劳而获,甚至借婚姻敛财。
(二)部分共同财产说的弊端
1.财产性质的认定出现“碎片化”,司法实务中不易操作
部分共同财产说按照收益的不同种类或者有无凝结对方协力,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认定为不同性质的归属,可能是共同财产,也可能是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说统一认定为共同财产比较,部分共同财产说强调适用不同归属规则。第一种类型是对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分别进行认定;而第二种类型还要进行更为细致的考量。有学者将其总结为“碎片化”财产确权,其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清晰的指引,增加了实践中操作的难度。
2.在法律解释论上似有欠缺
从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和第18条第3项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将婚后无偿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入共同财产。部分共同财产说强调不体现夫妻协力的夫妻婚前财产于婚后的收益,例如自然增值、银行存款利息等是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不体现夫妻协力意味着非劳动所得,应当与无偿获得的财产遵循相同的规则。既然在我国无偿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那么,将非劳动所得的婚前财产于在婚后的收益归入个人财产就不符合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三)两种部分共同财产说的比较
将两种部分共同财产说进行比较,两者仍然具有差异,各有优点和不足。
1.就第一种类型而言,他们按照收益的类型来确定归属,原因是不同类型的收益是否体现对方协力有所不同
以是否体现对方协力作为判断标准具有科学性,但是问题在于同一性质的孳息或同一类型的收益未必都体现对方配偶的协力。以法定孳息为例,银行存款利息不需要对方配偶付出努力即可获得,而房屋出租时通常需要管理、维护,其租金体现对方协力。再以间接投资为例,债券利息与存款利息相同,而股票收益则复杂得多,如果夫妻一方以炒股为业,其收益如仍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则对对方配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该观点的倡导者也看到了这一点,在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于夫妻共同范围的同时,又提出以“但书”的方式排除个别类型孳息的共有,如存款利息等。
2.就第二种类型而言,强调以是否凝结对方贡献为标准认定收益的归属,在贯彻“夫妻协力”的程度上胜于第一种类型,但是一直以来,“贡献理论”颇受质疑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孳息和增值曾经这样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正式文本中已经没有了“贡献”的字样。官方的解释是,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因为无法判断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就行,致使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