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如何区别企业法人与公司股东
如果你想和几个朋友一起开办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你在注册公司前,一定要弄清楚什么是企业法人,什么是公司股东,以及它们在权利与义务方面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企业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公司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1)按企业资产所有制性质分类
按企业资产所有制性质划分的企业法人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如图1-4所示。
图1-4 按企业资产所有制性质划分的企业法人类型
(2)按照企业法律属性分类
按照企业法律属性划分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其中,公司制企业法人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称为法人公司,此类型的企业法人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如图1-5所示。
图1-5 企业法人的特征
弄清楚什么是企业法人之后,还要了解法定代表人的含义。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简单来说,法定代表人就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写了名字的人,是公司出了问题会被问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不能代表公司从事活动,而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事。
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如果超出了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那么法人就不能为其承担责任。可以说,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人。
2018年5月7日,云南省××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与浙江省杭州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杭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向云南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34569.8元。
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5日对被告杭州公司及张某下达执行通知书,但张某不予理会,拒不执行。2018年11月18日,杭州市人民法院再次向被告方下达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但张某依旧拒不执行。
然而,张某在此期间,公司正常运营,其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并隐匿住所,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另查,张某已于2018年7月归还原告云南公司欠款100万元,2019年3月28日被告杭州公司、张某与原告云南公司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至今被告仍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杭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依法做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公司明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执行,且隐匿住所,试图逃避债务。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从上述案例中,你要明白一点,法定代表人不仅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会面临牢狱之灾。
2.什么是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也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
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分配收益、做出重大经营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一个规范运作的公司,其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如图1-6所示。
图1-6 公司股东的特征
公司股东依据上述特征所体现出的意义如下:
(1)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股东应向公司履行所承诺的出资额,因为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注:股东若不出资,只会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3)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其本质上属于宣示性登记,仅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
(4)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已经出资的凭证。
(5)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
(6)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应是股东,但股东并非都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在上述特征(如图1-6所示)中,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特征属于实质特征。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了行为人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公示性最强,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实质特征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形式特征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
公司股东的各个行为特征,都有其实施的意义。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对公司股东的要求比较严格,基本上必须全部具备上述特征。然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只具备部分特征。正是由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不重视《公司法》的规定,不严格按照流程办事,才给人留下了把柄,到那时后悔也晚了。
2019年1月,王女士向××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00万元,当时该公司仅向王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据,写明“收到王××投资××项目的股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在公司运营期间,王女士在该化妆品公司担任高管职务。两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公司各项事务不闻不问,甚至有把公司资产挪作他用的嫌疑,而且公司的盈利状况也不理想。于是,王女士要求公司退还其投资款。但是,该公司以王女士是公司股东为由,不允许王女士抽回资金,而且还以未经公司同意不能退股为由,拒绝退还其投资款。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来分析几个问题:王女士要求退还投资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王女士是否已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王女士能否要回其投资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在上述案例中,王女士虽然已经取得××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即公司出具的收据,但该公司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同意王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及取得相应的股权数额,而且也没有办理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此,王女士还未成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女士对该公司的投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借款行为,若王女士主张收回投资款,公司应予以退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你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如果你想开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想增加股东,那么你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制作股东名册,记录以下事项:股东的姓名、单位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之后,公司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区别
简单来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投资者。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都是由股份持有量最多的人来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权利是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哪些方面的区别呢?具体内容如图1-7所示。
图1-7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区别
(1)权利不同
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经营管理权,而股东享有收益等权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才有效。
(2)承担责任不同
法定代表人对内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股东则负有承担公司亏损、资金抵债等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
2018年5月,青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告上法庭。
同年8月,青岛公司又向法院提出申请,将重庆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杨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重庆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青岛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表示,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重庆公司的股东杨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的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重庆公司,并将从青岛公司购买的90%的货物销售给了郑州××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公司)。其实,重庆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一个货物中转站,郑州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郑州公司的股东是刘某及其妻子,两个人分别持股50%。
青岛公司认为杨某以重庆公司的名义在重庆向其购货,再将重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郑州公司,然后退租店面,在重庆消失,使重庆公司仅剩下一个空壳。因此,青岛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杨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重庆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由于考虑到举证难度、诉讼耗费等问题,青岛公司与杨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青岛公司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以撤诉为结局,但是在其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股东禁止行为”,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本案中诉讼当事人的认定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另外,在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当事人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你对《公司法》有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