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个人独资企业法
2.3.1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不能成为投资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成员,也是企业唯一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企业的财产和投资人个人的财产是不相分离的。因此,企业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独立财产,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它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的经营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收入可以看作投资人的经营收入,因此由投资人个人缴纳各种税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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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由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3.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包括外国自然人。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区别,法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是用以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组成。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业务相符合,而且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可以是“厂”“店”“部”“中心”及“工作室”等,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做限制。投资人申请设立时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营业需要申报出资。该出资只是经营条件,不是注册资本,因此对外不具有担保的效力。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及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处所。住所一般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等。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必要的从业人员指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至于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聘用的员工的数量,《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限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凡具备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自然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工作流程如图2-1所示。
(2)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图2-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工作流程
2.3.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所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所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用工管理事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社会保障事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3.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任意解散,即基于投资人的意思而解散;二是强制解散,即基于主管机关之决定而解散,如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三是法定解散,即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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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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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