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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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特殊企业免退税管理规定

本章导读

除了外贸企业实行正常免退税政策外,按照新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还有其他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享受免退税政策,本章着重介绍了这些特殊企业(或组织或个人)办理免退税的具体管理规定。

6.1 按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特殊规定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对于新办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来说,可以不受180万销售额的限定,税务机关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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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到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新办商贸企业,如果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可到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此资格是商贸企业申请退税的必备资格,如果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则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2. 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是,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此类企业审核较为严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增值税交叉稽核信息必须相符;

(2)外管局核销单信息必须相符。

由于上述信息传递时间较长,因此,新成立的企业取得退税款时间较为漫长,一般来说,大约从申报退税时间开始,3个月后才能收到退税款。

相关政策规定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6.2 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对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及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办法。

(2)在其他进出口业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和一般纳税人同等的待遇。具体有:可以申请开具代理出口或进口证明;可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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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最新管理规定尚未正式出台,其管理要求比较严格,关于单证管理基本上按照现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对不申报等问题有相应补税规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如果需要申请退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绕过免税政策的规定,申请出口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6.3 保税区内商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它是指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2004年7月1日,新《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实施,保税区内商贸企业也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其与区外的外贸公司从本质上没有区别。保税区内商贸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可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1.对保税区内商贸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税:

(1)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

(2)结汇水单;

(3)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相关政策规定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 14号)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发文日期:1998年8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

6.4 外轮供应公司及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退(免)税规定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有效。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不需提供报关单,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相关政策规定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6.5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规定

1.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范围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销售的、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的国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2.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程序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海关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采购并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商品视同实际出口,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同时上传电子数据,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计算

增值税的退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可比照一般贸易计算办理。

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执行日期:1996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以下简称: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实行下列退税政策:

一、开放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在对免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二、简化对允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手续。对中免公司统一采购并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商品视同实际出口,海关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同时上传电子数据,中免公司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增值税的退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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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182号规定退税给各口岸,被财税[2003]201号调整为由中免公司统一办理退税。

6.6 驻华使(领)馆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免)税规定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1.享受退税的机构和人员范围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退税”)。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外国籍P-2级(含)以上国际职员,可参照本办法,享受退(免)税待遇。

2.享受退税的货物范围

享受退税的物品及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的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的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的税率办理退税。

3.须提供的凭证

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如下凭证:

(1)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

(2)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本款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

4.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由物业公司收费并开具发票的自来水、电、煤气、热水和暖气的退税公式为:

应退税额= 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相对应的单位退税额

劳务和其他货物的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增值税适用征税税率

计税金额=普通发票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列明的实际使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含增值税的金额÷(1+增值税适用征税税率)

消费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如不是水、电、煤气、热力公司开具的,而是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公司须在发票中注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和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使(领)馆须附送物业公司开具的注明有自来水、电、煤气、热水和暖气实际消费数量或供暖面积的发票。领事馆所在市的国家税务局须将自来水、电、煤气、热力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以正式文件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征税税率,核定单位退税额;如销售价格调整,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单位退税额。使(领)馆须按照物业公司发票注明的实际消费数量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单位退税额计算应退税款,申报退税。

建造或装修使(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附件须有使(领)馆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审计合同、使(领)馆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建设或装修工程合同,以及承建单位开给使(领)馆的工程结算单。会计师事务所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使(领)馆或承建单位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合法有效凭证、购买的实际价格,以及馆舍的实际使用数量等进行审计,并按规定保留有关审计材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须按建筑材料、设备的种类,分别列明建造或装修馆舍所实际使用的金额(含增值税)及相对应的增值税征税税率。

本章练习

判断题:

1.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但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除外。()

2.对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退税管理办法。()

3. 保税区内的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4. 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答案请参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立体图书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