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间中理解时间:从区域社会史到历史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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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短的结语

我们还可以举出若干例子,这些例子的取得基于我们的区域研究实践,其结果恰好是为了使我们避免某种单线的、以某种意识形态支配下的大历史母版来概括历史的认识逻辑,而希望从具体的历史情境去理解政治事件和制度,又反过来通过这些事件和制度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的操作去把握社会变迁。

比如,在因晏阳初的平民教育运动和诸多学者、国民政府的关注而闻名天下的定县,我们在当年平民教育试点的那个村的邻村,看到了一个规模很大的庙宇韩祖祠,其中供奉的是明代后期著名的民间宗教领袖飘高老祖,现存多块碑刻说明了当地的信仰系统历经数百年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现代平民教育实验和这个信仰体系共处于同一个空间,它们之间究竟存在怎样一种张力?定县士绅长期以来不断塑造的韩(琦)苏(轼)形象,与现代平民教育运动究竟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仅从清末改制、新学推广、思想启蒙等因素,是否能全面解释定县平民教育运动的前因后果?我们自以为(或者通过文献,包括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材料)已经被明清两代统治者镇压下去的、以无生老母信仰为核心的民间宗教,在河北、河南、山东等地普遍存在(这里不能详细叙述我们所见的田野资料),脱离了这些了解,我们也许对义和团事件的认识就不会全面;脱离了这些了解,我们对定县平民教育运动之类的研究始终被框定在一个现代化话语中,而脱离了具体的时空脉络。

再如,我曾随研究华南的学者前往曾经爆发太平天国运动的广西桂平,虽然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但此地的材料所显示的问题也足以对我产生巨大的冲击。在随后的田野随笔中我曾写道,此行对我以往的相关历史认识至少有两点深化。第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并没有把这里与王阳明成就其事功的平定大藤峡瑶民起事联系起来,并不觉得这两件通史叙事中的大事件发生在同一个县里。恰恰就是在那前后,外来人日益进入此地,在明代有从附近地区调来镇压瑶民的狼兵,在明末清初则有随永历政权避入西南的大批官员、军队和百姓,在清代更有日益增多的经商的福建和广东商人,于是此地渐成化内之区。不过成为化内之区的代价是外来人与“土著”之间会因资源等问题产生越来越多的纠纷,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经常出现。太平天国运动发起时的主要成员是外来人,他们没有办法进入“土著”的生活秩序,只好靠破坏原有秩序来解决问题。也正因此,明朝瑶乱平定为大量外来移民创造的契机,就与太平天国起事有了联系。第二,我们以往总会把洪秀全及其拜上帝会捣毁偶像的行为与其信仰基督教联系起来,这样,这种行为就与近代西方列强进入中国这个大形势有了直接的关系。但当我们进入这个地区就会知道,他们之所以和那些寺庙和神灵过不去,并不是因为他们要以一神的基督教来对付中国本土的神灵崇拜,而是因为当地是以神庙为中心构成不同的社群及其行为空间,这个社群及其行为空间又通过日常的祭祀仪式被不断强固,外来人则被排除于这个社群和空间之外,也就是被排除在地方公共生活之外。没有以“在地”身份参加过游神的人,不会理解自己没“份”的那种困境。由此我们也看到了这里的“变”。这个变化是跨越明朝中叶直到19世纪的中叶,而不仅与1840年以后的事件有关。从这里燃起的火焰之所以迅速在南方燎原,也许主要并不在于清廷的压榨加重,也主要不在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而是人口流动等等原因导致的资源再分配和社会秩序再调整的欲求[23]

这样的例子随着研究的深入还会继续浮现出来。它们显然没有回避政治史,也没有回避变化,甚至“变”与“不变”的问题在这里并不是核心。它们所回避的只是某种特定意义上的变化,即可以说是向两个“半”的转变,也可以说是“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甚至可以说它们回避的并不是这些具体的走向或过程,而是回避这种话语及其语境。我想,之所以讨论“变”与“不变”的问题,是因为我们的一切现实问题似乎都和欧洲完成了工业革命、中国被动挨打的那个19世纪具有直接联系。我们将“近(现)代”的划时代或转折点意义作为“应然”接受下来,但是,为什么近(现)代这个转折或断裂比任何其他转折或断裂意义都更重大?是不是真的是因为它创造了超过以往的巨大的生产力?无论如何,因为有了对“现代性”的追求,才有了“启蒙时代”,有了“萌芽”,有了“早期现代”“前现代”,甚至“后现代”等等,它们都是以“现代”为旨归的。这些对历史时段的表达都是掌握了话语霸权的近代人群体所发明的,后者并不考虑在他们之前的那些人如何思考他们自己的时代,因为那些人“俱往矣”。

前面两个例子都在讲19世纪的变化,在社会史学者的眼里,社会绝不是静止不变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采取的仍然是历时性的眼光,而不是社会学家的共时性角度。只不过两个例子提示我们,时间的标志是人为设定的,历史时间(historical time)具有很多的层次,宁波、土默特,甚至定县、桂平不仅经历了世界历史的时间,也经历了中国历史的时间,同时还经历了它们各自区域历史的时间,在不同的时间表达中我们发现了不尽相同的历史面向。显然,如果我们不循着多元的时间线索,特别是以本地为中心的时间线索去追寻的话,我们对这些地区的历史解释是可以预先想见的。空间具有同样的特点,这两个例子已经说明了区域社会史研究的方法论意义,假以时日,当我们试图将这些天各一方的区域发展整合在一起,并试图给予解释的时候,会发现19世纪的中国并不完全是现在我们所知的中国。

宁波的例子告诉我们,当中国人开始与西洋人打交道的时候,他们并不是完全没有本钱。事情的发生本围绕中国人的利益而起,但结局却仿佛是新老殖民者的鹬蚌相争,本地人并没有承担什么责任,这个“渔镖之争”的故事便成为一个演出了多年的肥皂剧的新的一集。土默特的例子告诉我们,到18—19世纪欧亚大陆重新连成一个整体——这里主要指陆路——的时候,以往北方游牧民族南下牧马的两千年历史被翻转过来,北方汉人的移垦使长城以外的北部和西部地区真正成为帝国疆域的一部分。就整个世界历史的格局来看,这二者难道就不存在某种内在关联吗?

在区域社会史的眼光下,历史的音调是多重的,但它们无疑交织成为一个具有共同主题的混响。

[1] 本文曾提交2005年北京论坛的历史学分论坛,参与2007年于台湾举行的“基调与变奏:7—20世纪的中国”国际讨论会,并以此为题在中国人民大学进行过演讲,承蒙在场学者和同学的评论,受惠匪浅,特此说明并致谢。

[2] 参见拙文《社会史研究向何处去》,《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或《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52—70页。

[3] 例如,在2005年北京论坛历史学分论坛的“近代东亚社会的转型与重构”主题说明中,设计者有这样一段阐释:“一些人认为东亚某些国家经过百年政治革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些人则认为历经革命洗礼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没有太大的差别。在这个问题上,政治史学者与社会史学者的看法有明显的差别。……这一组的学者们将围绕着对世界进程有重要影响的典型事例,借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更多地利用新发现的历史数据、特别是档案史料,从政治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关系等等新视角,来看待‘历史中的变迁’,分析其表征与实质,实现政治史与社会史之间的对话,并向原有的对人类社会发展经验的解释提出挑战。”(重点为引者所加)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有意义,即不仅是讨论“变与不变”的问题被延续到了上述台湾会议上,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政治史与社会史之间对话的机会,使二者有可能发现各自的局限性。但从这段话中仍然可以发现研究视角间的某些误解。

[4] 罗志田:《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可能走向——兼及史料、理论与表述》,《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5] 杨念群在其《“在地化”研究的得失与中国社会史发展的前景》一文中(《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就提出了这样的质疑。他在文中表达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也非无的放矢,其实我们自己也在不断地反躬自问,一些成果是否有可能成为新的学术理念训练出来的人用新的学术概念表述的新版“地方志”?显然,对于历史的重新诠释仅靠所谓“在地化经验”是不够的,我们也不认同把所谓“在地化”的实践视为学术创新的一种快捷方式。问题在于,在目前这个所谓“历史人类学”的群体中,无论是否以“在地化经验”为基础进行研究的人,他们的学术训练、早期研究实践及关注的问题与其他同行没有太多区别,甚至多由政治史或制度史出身,因此他们的“在地化身份”恐怕不是唯一的身份,甚至不是主要的身份,他们的研究基础也不仅是“在地化经验”。在我看来,区域史(我不用“在地化”这个概念是因为我在研究中多不具备这个身份)不过是“感觉”历史或诠释历史的方式之一,任何方式被“过度依赖”都会有其危险性,这绝对是正确的告诫。

[6] 光绪《鄞县志》卷七四《土风》,清光绪三年刻本,叶1a。

[7] 关于19世纪中期前朝鲜、日本、安南、南洋诸国,以及葡萄牙、荷兰、英国等通过宁波开拓海洋贸易线路的记载,参见光绪《鄞县志》卷七○《外国·附市舶》。

[8] 这个例子参考了李伏媛的研究,她的硕士论文《宁波渔民:权力关系的多样性与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师范大学,2005)所提供的事例引起了我的思考,在此特致谢忱。相关细节可参考她的论文。

[9] 光绪《鄞县志》卷二《风俗》,叶6b—7a。

[10] 据说,一个宁波渔民在舟山附近被海盗抓住,他的寡母在得不到官府的帮助之下,向其邻居英领事馆求助并如愿以偿。参见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1842-1854,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3.p.335。

[11] 关于葡萄牙人很早就在东南沿海一带从事“护航事业”的叙述,参见《五口通商时代疯狂残害中国人民的英美“领事”和“商人”》,载《严中平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又,Francisco João Marques: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the Ningpo Massacre,printed at Noronha's Office,H.K,1857。这是记录这一事件的主要资料,当然也因此具有片面性。

[12] (清)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4—65页。

[13] 咸丰《鄞县志》卷二九《杂识》,清咸丰六年刻本,叶24。

[14] 据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1857年至1858年一年间,宁波渔船交出了“护渔费”5万元,南号的运木船只交纳了20万元,其他的船只所缴也不下于50万元。(上海:上海书店,2000年,第458—459页)

[15] 光绪《鄞县志》卷七○《外国传·西班牙葡萄牙》,叶33b。

[16] 以往学术界对于明代蒙古板升以及清代内蒙古的移垦都有不少研究,但我们在看了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所藏数万件清代档案之后,认为对这里的了解还需要大量具体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的乔鹏、中山大学的田宓都以此为题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这里涉及的问题,使用了乔鹏在该档案馆抄录的档案资料,特此说明并致谢。此外,我在该处买得《土默特旗志》两卷(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其中也保留了大量有价值的历史资料。

[17] 明宣大总督王崇古说:“自东山西到黄河约三百余里,自沙领儿北至青山约三百余里,内有板升聚落三十余处,俺答、李自馨……等,或有庐舍,或修堡,或筑墙,或筑墩台。”((明)王崇古:《散逆党说》,《登坛必究》卷三七《奏疏一》,叶87。)据《把什村史》(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91等页)记载,把什村,即原把什板升中的蒙古家族坟墓有10—20代之多,也就是说最老的村落定居家族可上溯到400多年前,即17世纪时。这个蒙古家族究竟最早是否蒙古人,还未可知。

[18] 绥远通志馆编纂:《绥远通志稿》卷四○上《水利》,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88—589页。

[19] 道光八年(1828)的一份案卷记载:“刘永魁籍隶山西,来土默特河尔土默特营子佃种蒙古地亩,盘剥获利有年,巴牙尔台曾借刘永魁东钱一百九十吊,屡经逼讨,巴牙尔台将园地六亩,熟地十五亩当给刘永魁,尚欠东钱七十吊,无奈以应收租项当给折欠,因尔怀恨,后向刘永魁之弟刘永元借钱,复被刘永魁拦阻,不为借给,巴牙尔益为忿恨,适刘永魁父母先后亡故,因蒙古地方向来不准民人葬坟,刘永魁暂租蒙古隙地,于上年三月十二日埋葬之后,巴牙尔台意以刘永魁本屡佃种伊等地亩起家,竟敢任意葬坟,随邀素与刘永魁不睦之蒙古莫霍尔南沁喇嘛拉什、民人保成子、张不头等共六人,于四月二十七日夜间分持锹错去刨刘永魁父母坟冢”,并最终将刘永魁父母“尸身刨扬”。但最终的判决是,“查向来蒙古地方不准民人葬坟,应札饬所属府州各县,出示晓谕,佃户、商人各以刘永魁为戒,嗣后其有亡故者,仍前浮厝,或代量力送回原籍埋葬,违者治以应得之罪,并行文住居民人之各扎萨克,一体知照”(原件藏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对傅斯年图书馆允我打印该项数据,特表谢意)。这种权宜之计显然并不能让按传统做事的汉民满意。又如,“具呈人纳参领兼佐领下蒙古恩受,年二十九岁,住城东苏计村,距城九十里。为屡欠租银,抗不偿给,祈恩饬宁远厅查卷,地归蒙古,以免失落无着事。缘小的等先人七户蒙古户口地二十二顷余,租给民人花户承种,每年宁远经征租银三十二两,交给小的等七户分散。迨至光绪十年,花户报退八顷有余不堪耕种,每年应得租银无几,以致众蒙古赤贫如洗。又至二十八年,花户弃地逃走,遗留地五顷六亩,现在小的等承种。荒芜者多,耕种者少,宁远至今应征九顷有余,地租银花户分交,不能短欠,小的等更不能见租。现在荒抚(同‘芜’),不堪耕种,逃亡绝户,短欠旧租,该厅原差勒逼,向甲、会讨要。此租与甲、会无涉,将二个甲、会勒拿管押在班。祈恳宪天饬宁厅将九顷有余地原归蒙古,将甲、会开放还家。眼看年节临迩,情迫无奈,为此星夜匍匐来辕,叩乞都宪老大人恩准作主。迅速饬厅查卷,地归蒙古。以免将来失落无着。施行。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此案说的是汉人租种蒙古土地后弃耕而逃,赋税负担落在原蒙古土地所有者身上,但如民人属于租佃,就不应是纳税的花户,也不存在要官府把土地判回蒙古的问题,可能其中还有曲折。原件藏土左旗档案馆,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313。

[20] 察素齐村有水神社,道光年间,“今小的等九家不知油楞一家所卖与伊系何处水分,但小的等水神社自乾隆年间就有龙王、河神庙宇。到嘉庆十三年,众地户等拆旧建新,嗣因众地户浇地强弱不分,动起口角。是以道光二十四年,全化寺喇嘛并蒙古、民人三赦公同商明,按以水口流水之势,照社帐有地亩人名分开水分。从每年立夏前七日,按焚香分寸轮流使水浇地,不许紊乱成规。如此小的等村始得相安”。原件存土左旗档案馆,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203。

[21] 原件存土左旗档案馆,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号2213。

[22] 如,“时小的等与上下达赖两村蒙民甲会会同议定,依照旧年旧规,将乔秉义所退之地按亩应社,摊费之事自光绪四年归入上达赖村蒙古神社应社。至今毫无异说。迨至上年间,袁□海等所退之地亦照旧规,仍应蒙社,业已六七年矣。不意空出下达赖村甲会王楞达、李喇嘛等,欲将前已退交,归与上达赖村蒙古神社应社摊费户口地亩,硬霸与下达赖村民人神社摊费。因不遂意,控在萨厅案下”。原件存土左旗档案馆,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089。前引领催格海那段材料也说,“蒙民各别,各有各社,各当各差”。

[23] 与上述认识相关的研究如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刘平:《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但最直接最全面的研究是唐晓涛的博士论文:《礼仪与社会秩序:从大藤峡“猺乱”到太平天国》,广州:中山大学,2007年;〔日〕菊池秀明:《广西移民社会与太平天国》,东京:风响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