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新兴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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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证制度在新兴金融领域的应用概述

第一节
公证制度在新兴金融领域应用的现状

公证在金融领域的业务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还款协议公证、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票据拒绝证书、国库券销毁监督公证等。实践中,我们应持较为开放的态度,将所有与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与非金融机构带有融资性质的交易活动相关的公证业务都纳入金融公证业务的范畴。[1]

公证在新兴金融领域应大有可为。多年来,公证机构为金融行业办理了大量的金融公证业务,并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可是,实践中,新兴金融领域发展迅猛,但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却并不一帆风顺,甚至业务量在减少。导致金融公证业务萎缩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匮乏

时至今日,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始终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公证法》也未就相关业务的开展作硬性规定。例如,《公证法》第11条所列公证机构办理的11项公证事务和第12条所列公证机构办理的5项事务,均是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也就是说,公证申请的随意性很大,公证与否全然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公证法》的颁布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也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了解了公证制度,但这毕竟还是未能根本解决公证发展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即使是《公证法》颁布实施后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也未涉及本应涉及的公证内容。例如,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等。虽然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与作用已逐渐被人们所理解和认识,但要全面开展好公证工作,在目前尚无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作保障的情况下,确实是一件不易的事,也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2]

2、部门介入影响

在我国金融公证业务已开展多年,其间,随着《担保法》《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抵押行为生效的条件在法律中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但这只是次要的因素。金融公证业务在减少,主要是由于保险业务的介入,致使金融部门原有的一些看法有所改变。避开其中的经济利益不说,它们只是片面地认为,买了保险,即使借款人身故,银行的债权亦能通过保险理赔而得以实现。而如果没有办理保险,即使是办理了公证,要实现银行的债权也很难。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的金融公证业务在大幅减少,甚至出现了不再办理的现象。[3]

此外,对公证的作用认识不够也导致公证在新兴金融领域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有不少人包括金融部门的一些负责人还不清楚何为公证,亦不知公证的作用到底在哪里。他们可能会认为公证只是为了收费,办理公证会增加经济负担等等。这自然会影响甚至阻碍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4]

那么,公证到底能在新兴金融领域内起到什么作用呢?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就公证在金融争议解决、金融规则创制以及证据证明中的作用详细展开讨论。

[1] 参见孙咏梅:《金融公证业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载《中国公证》2010年第3期。

[2] 参见林建军:《刍议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第101页。

[3] 参见林建军:《刍议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第101页。

[4]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