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小结
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金融市场的空前发展,尤其以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投资及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市场更是异军突起,成为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领域,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交易结构也日趋复杂。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交易风险也在不断增加。[1]在防范风险方面,作为资金提供方的投资人或出租人,除了要在完善交易框架和交易文本上下功夫之外,对于纠纷发生以后,如何减少诉讼、及时便捷地实现债权也日益成为他们关注的重大课题。因此,寻找一种能够迅速、便捷实现债权的救济方式成为新兴金融市场投资人紧迫的现实需要。
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非诉法律服务制度,通过交易当事方在第三方中立专业人士面前的承诺或合意,来提高缔约文书的证明力,甚至确立债权在发生纠纷后的强制执行力。公证这一通过事先的承诺预防事后纠纷的过程,其实质也是一项化繁为简的特殊司法程序,这一点在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在债权文书的纠纷解决方面,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文书缔约方事先的合意而简化了事后的诉讼过程。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具有的节约成本、程序简洁之特性恰好迎合了新兴金融市场投资人的现实需要,这也是将公证制度引入新兴金融领域的意义之所在。
新兴金融领域中的各类融资性交易,虽然其最终目的皆为融资,但在不断的市场演变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相当多数的融资交易在表面的交易结构或合同内容上已经变得十分复杂和细致繁复了。这些新的复杂的交易框架和合同内容最终能够通过公证来确认其不经诉讼直接执行债务的承诺,需要依靠广大的公证人以及律师、投资方等相关从业人员或机构通过自己专业的法律素养化繁为简,剥离其繁复的表象,抽炼出其中债权明晰的本质,以达到通过公证简化这些交易中纠纷解决过程的最终目的。
当然,在金融尤其是新兴金融领域,公证机构需要对自己的职能作用加强宣传,扩大投资人对公证的了解,让公证真正参与到交易的每个环节,真正发挥公证工作的作用。因此,当新兴金融领域的现实需求与公证制度的特有职能能够有所呼应时,如何高效、准确地实现二者的结合,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不断探索。
[1]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从2009年至2013年,上海市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其中2009年收案22件,2010年收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2012年收案32件,2013年收案43件。从案件标的额来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