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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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目标

从我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两项主要法律依据比较可以看出,清产核资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是多重性的。

第一,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

通过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通过全面清查核实国有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通过对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国有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第四,绩效考核和保值增值。

通过全面清查核实国有企业所属境外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以及经营者绩效打下基础,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四项目标应当区分主次,也就是说这些目标里面有些是浅层次的、直接的目标,有些是深层次的、终极的目标。依据1992年《清产核资总体方案》,我国在1992年—1995年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为了摸清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的“家底”和规模,明确界定资产所有权,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2003年企业清产核资是基于1992—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的成果之上开展的,其目标不仅仅是要再次摸清监管企业“家底”,更是要真实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以及经营者绩效打下基础,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因此,站在当前的角度审视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四项目标,前两项是清产核资的阶段性目标,后两项是清产核资工作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