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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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户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增值、亏损、转让等种种变化,因而它们在数量上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不同时间节点上的国有资产总量很可能会不同,那么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对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变化趋向、及早避免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流失和贬值意义重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主要通过两类途径发动:其一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符合法定情形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二是企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见,清产核资工作要么是国资监管部门基于自身发现进行,要么基于企业需求进行,这种工作是一种被动性开展的模式。[1]因此,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需要定期进行的国有资产统计制度作为信息的来源加以配套,才能顺利有效地运行。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也可视为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一部分。

[1] 笔者认为,即使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基于自身发现而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发现的前提也是国有资产统计汇报所取得的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