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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的属性和分类

公共物品的属性

公共物品问题的理论研究,虽然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但关于“公共物品”概念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一般认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严格科学的定义是由萨缪尔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1]一文中给出的。根据他的定义,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他主要是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角度来界定这一概念的。萨缪尔森还以数学形式给出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别。对于私人物品而言,某种物品的社会消费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量之和;对于公共物品而言,某种物品的社会消费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量,不仅每个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量相等,而且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量与社会对该物品的总消费量相等。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所作的这个定义是目前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的定义。

在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合著的经济学经典教材《经济学》一书中,对公共物品的属性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一种私有物品意味着,我对它的消费阻止了你对它的消费,也意味着我可以排除你吃我的面包;一种公共物品意味着,其消费是非对抗的而且是非排他的”[2]。萨缪尔森就从消费的角度,提出了公共物品区别于私人物品的两个本质属性:消费的非对抗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其中消费的非对抗性,后来的学者一般称之为消费的非竞争性。

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是萨缪尔森从消费的角度对公共物品作出的界定,实际上也反映了公共物品最显著的特征。萨缪尔森有关公共物品概念和特性的分析,得到了西方主流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因此成为西方经济学中主流的公共物品理论,并启发了后来的学者,引导他们对公共物品理论作进一步的探讨和阐释。

斯蒂格里茨在《政府经济学》中写到:“纯公共物品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对其使用实行配给是不可行的;第二,对其使用实行配给是没有必要的。”[3]斯蒂格里茨对这一看法进行了阐释:纯公共物品之所以实行配给不可行,是因为排除某一个体对纯公共物品的消费是不可能的或进入成本很高;并对后者进行了解释:“要排斥任何人的使用是不合理的,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的数量,这就是说,多供给一个人物品的边际成本等于零。”[4]这就揭示出了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并暗含着排他成本是影响纯公共物品特征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斯蒂格里茨的“边际成本为零”的观点与我国经济学家张五常提出的“边际费用为零才是公共物品的唯一特征”有着基本的相似性。

布坎南在《公共财政》一书中强调了公共物品的联合消费特性,联合消费性是非排他性的重要前提。他认为,公共物品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它的不可分性和非排他性。不可分性意味着一个灯塔可以由许多人使用”。非排他性意味着“排除服务的潜在使用者相对来说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并且是无效的”[5]。由此,布坎南的论述丰富了消费的非排他性的内涵。布坎南还注意到了公共物品公共性程度的差异,“……这一范围很广的范畴可以包括萨缪尔森和其他经济学家已经确定的‘纯集体’商品,但也可以包括‘公共性’程度从0到100%的其他一些商品和服务”[6]

奥斯特罗姆也从消费或使用的角度考察公共物品的属性,并对公共物品的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联合性作了更为详细、更为清晰的阐释。他认为:“私人物品必须是‘可分的’,即它作为商品或服务,是易于分割的,以备在私人市场购买和出售;那些不为私人物品付费的人就能够被排除在外不能享受其收益。”[7]他把非排他性和消费或使用的共同性作为区别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核心标准,并进一步指出,“当物品或者服务的潜在用户能够被排除从而满足零售的界限和条件时,就存在排他性;当排他性不可行时,只要有人供给某一物品,任何人都可以从该物品中受益;这就是说,公共物品的第一个属性是非排他性,其使用或消费的共同性意味着一个人使用或享用一项物品并不阻止其他人的使用或享受,或者说,尽管它被一个人使用了,其他人依然可以使用,且量不少,质也不变;当一个人排除另外一个人使用或消费某物品或服务时,就不存在消费的共同性,不具有消费之共同性且排他是可行的物品就是纯粹的公共物品”[8]

斯蒂格里茨在其后来的《经济学》教科书中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很明晰地界定了公共物品。他说:“有一类被称为公共物品的特殊商品,它们是正外部性的极端情况。一个人对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享受)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因而其消费是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还有一个性质是非排他性……也就是说,要排除任何人享受一种公共物品的利益要花费非常大的成本。”[9]此外,斯蒂格里茨还发现有些公共物品在消费时会产生拥挤性,拥挤性是准公共物品的重要特征。

综合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共物品的赞同并继续遵循萨缪尔森的传统分析思路,认为公共物品的核心属性特征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其中,消费的非排他性还包含了消费的联合性,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的特点。此外,外部性也可以说是公共物品的重要特征之一。

1.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ness)。所谓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一个体对某一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或妨碍其他个体对该物品的消费,也不会因此减少其他个体对该物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也就是新加入的消费者的消费不会减少原有消费者从该物品中所获得的效用。这就是说,对于既定的公共物品产出,新增加的消费人数所带来的边际分配成本为零。[10]消费的非竞争性是公共物品区别于私人物品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典型的公共物品国防,其一经提供,该国境内的任何一位公民都会得到同样的保卫,不会因为多保护一个人而妨碍或减少其他人从该国防中得到的效用,对于同等的受益质量,也不要求进行资源投入的追加。而私人物品就不具有这种消费的非竞争性,任何一个人对某一私人物品的消费都将意味着该物品总量的减少和个体受益的减少。比如作为私人物品的一个苹果,多一个人分享,就必定带来其他人至少是数量所得的减少。

2.消费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所谓消费的非排他性,是相对于排他性而言的。排他性是私人物品的一个核心特征。[11]对于私人物品而言,某一消费者只要通过付费方式获取了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排斥了任何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这就是消费的排他性。而消费的非排他性则是指对于某一公共物品,在技术上无法将那些拒绝为其消费行为付费的人排除在其受益范围之外;或者虽然技术上可行但由于成本过高而使得这种排他行为不值得。同时,任何人都不得不消费该物品,即使与自己的消费偏好不一致,却也无法对它加以拒绝。并且,任何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数量都是相同的。其实,这源于公共物品的不可分割性,即公共物品的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对于消费的非排他性的这三层含义,只要满足一层我们就说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仍旧运用上面提到的国防的例子,任何人都无法使国防体系只为他一个人服务;任何人即使不情愿也无法拒绝该国国防体系的保卫;同样地,任何人由于该国国防体系的存在而体会到的尊严和安全也是一样的。而如果这个物品是一个苹果,情况就会恰恰相反。如果某人想独有这个苹果,只要通过付费方式买下它;如果这个人不想拥有这个苹果,只要对之置之不理;如果这个人将这个苹果吃掉了,别人就不可能再消费它了。

公共物品的分类

公共物品的类别源于公共物品的属性特征。学者从不同视角出发总结出多种不同的分类,这诸多的分类虽然令我们眼花缭乱,但也使我们的思路更加清晰。

萨缪尔森从公共物品的消费特征出发,根据物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将物品分为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这里的纯公共物品是指:“将它提供给额外一个人的边际成本绝对等于零,并且不可能将人们排除在享受这种物品的范围之外。”[12]奥斯特罗姆在《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中明确区分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属性(表1),这种区分主要是以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及配置决策机制为标准做出的。[13]

表1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

如果严格按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的标准来划分公共物品的类别,那么许多公共物品“只具有两个特性中的一个或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些特性”[14]。真正能够被称为纯公共物品的可谓少之又少。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对准公共物品的分析是公共物品理论的核心。

布坎南对于准公共物品也有论述,他所描述的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在所提供的一些利益是不可分的方面具有公共的特征,但是,在利益的一部分是可分的方面,它们同样具有私人物品和服务的特征”[15]。同时,布坎南把这种准公共物品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16]。俱乐部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而对于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学者们称之为公共资源性物品(common resources),也称为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

上述学者关于公共物品属性及类别的深层次探讨启发了我们对于公共物品分类的思路。人们通常习惯于将物品或服务进行公与私的划分,因为从人性、物品属性及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样划分不仅有利于进行理论的研究,现实中也有利于解决物品或服务的实质性问题,即解决物品或服务的供应机制问题。并且,任何一种理论的探讨都是为现实服务的,公共物品的分类不仅要以其属性为基础,还要为其供应机制的讨论奠定基础。本着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以学术前辈提供的思路为基础,以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标准,我们对物品的类别作如下划分:纯公共物品、纯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其中,准公共物品包括俱乐部物品和公共资源性物品。这样,公共物品就分为三类:纯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公共资源性物品。应该说,这是规范的物品理论的分类方法。

纯私人物品是在消费上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是一种纯粹的私人物品,我们在这里不对它进行重点分析。纯公共物品和俱乐部物品、公共资源性物品都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或消费的非排他性的物品,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以下将对这几类物品作具体阐述。

1.纯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的概念最先由马斯格雷夫提出,是指同时具有完全的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的物品。布坎南在其著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明确提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物品是“纯私人物品”。也就是说,纯公共物品是严格满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这两个条件是纯公共物品的本质特征。另外,布坎南在这里还隐讳地告诉我们一个传统的认识:纯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是非市场的。按照这个定义,纯公共物品的典型的例子是国防,上文已对国防的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过详细论述。此外,外交、法律、法规、公平的收入分配、有效率的政府和制度、货币稳定、环境保护等也都具有类似的特征。

2.俱乐部物品。俱乐部物品理论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庇古和弗兰克·奈特关于拥挤道路收费问题的讨论。蒂博特用“用脚投票”这一理论来解释通过自愿的成员行为来决定地方政府的范围,实际上也是对俱乐部理论的一个早期探讨。威兹曼在他1957年的一篇论文中指出,成本要在公共效用的使用者之间进行分担,后来证实这是俱乐部物品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1965年,曼瑟·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分析了俱乐部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在成员之间分享公共物品的问题,同时将俱乐部分为包含性和非包含性两种形态。这些都是早期的有关俱乐部物品的相关理论,但当时这些研究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直到1965年詹姆斯·M.布坎南发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俱乐部物品理论研究才成为一种流行的研究视角。

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布坎南指出:“有趣的是这样的物品和服务,它们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于一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公共’的范围是有限的。”[17]由此,“俱乐部”的最优会员数量是大于1而小于∞的,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以达到会员的最优数量和会员对俱乐部物品的最优消费,就成为俱乐部理论的核心问题。布坎南把这种介于纯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物品或服务叫做俱乐部物品。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俱乐部物品的涵义与特性,如果俱乐部的存在已经是一个固定的事实,那么对于所有还未进入俱乐部的人来说,俱乐部物品就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这是俱乐部物品的最显著特点。电视频道、有线电视网、可以收费的公路桥、公共游泳池、高尔夫球场、电影院、图书馆等都是具有这种特性的俱乐部物品。下面以电影院为例详细解释俱乐部物品的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电影院作为一个“俱乐部”,无论是谁,只要付费(买电影票),就拥有进入该“俱乐部”的权利,就有资格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就能“消费”这一特定的俱乐部物品——欣赏电影,所以,它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也就是说,单个成员或俱乐部成员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成员对俱乐部物品的消费。但同时,电影院作为一个“俱乐部”,它只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它可以容纳的会员数量是固定且有限的,所以对于所有消费者而言,即使是付费,这种“资格”的购买也是有限制的:如果这是一个可以容纳500人的影院,当已经有499张“资格”被卖出去的时候,如果你是第500个来买“资格”的人,你可以拥有进入的权利,如果他是第501个来买“资格”的人,他就会被拒绝在该“俱乐部”之外,这时,你的购买就排斥了他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你的消费排斥了他的消费。进一步看,如果一个人没有这种购买能力,那么他也会被排斥在该俱乐部之外。因此,俱乐部物品是具有消费的排他性的物品,通过收费的方式可以很容易地达到排他的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俱乐部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是有条件的:第一,当俱乐部成员数目超过其能容纳的固定规模后,就会产生拥挤(congestion),从而破坏消费的非竞争性,所以限制俱乐部的“消费”数目是必要的,俱乐部产品因此是可以排除其他人消费的一种具有拥挤性质的公共物品。第二,由于俱乐部物品具有排他性,应采取收费这样的办法来限制消费者数目,以排斥非俱乐部成员享用该物品。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拥挤性也是俱乐部物品的重要特点之一。拥挤性是指当消费者的数目达到一个固定值后,分配的边际成本为零的情况就会消失,边际成本变为正数。也就是说,当俱乐部物品的消费达到拥挤点以后,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会在时间或空间上对物品的消费进行竞争。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俱乐部物品,还有一点有必要指出。这里借用曼瑟·奥尔森有关俱乐部物品的思想作进一步的解释。奥尔森认为,俱乐部物品是一定的集团内的物品。一方面,对于集团内部成员来说,该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对于集团外部的社会主体来说,该物品的消费就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就属于私人物品了。对于俱乐部物品而言,与之相对应的“俱乐部”的准确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俱乐部理论的分析缺陷这里也不得不提及,这涉及俱乐部物品的供应机制问题。该理论假定,俱乐部所有的内部成员对俱乐部物品的偏好是一致的,因而成本的分担也是相等的,其实这是有问题的。对于任何一种物品,偏好完全相同的情况只是一种特例,偏好显示不同才是现实生活中的常态。比如,电影院的位置有“前排”、“后排”、“中间”和“左边”、“右边”之分,由于各人具体情况的差异,对这五个不同位置的偏好也就会不同,因而不同的“位置占有者”所负担的成本也就不同,电影院管理者对不同位置定价的“价格歧视”就说明了这一点。对于其他的俱乐部物品,这种缺陷的分析也是一样的。然而,是不是也可以通过“价格歧视”来有效地解决,就不是那么明确的事了。于是,俱乐部物品就面临着由于偏好不同而要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成本承担方式的问题,这样,就会产生为了达到一致而不得不付出的“交易成本”的情况,而随着俱乐部成员数量的不断增加,“交易成本”也会不断膨胀,当它膨胀到大于成员所获得的收益的时候,俱乐部的存在就是不经济的了。所以,这是一个不得不提及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将在后面的供应机制部分作细致论述。

3.公共资源性物品。公共资源性物品是同时具备消费的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两类特性的物品。如公共渔场、公共牧场、空气、河水、海洋资源、大型油田、矿藏以及免费供应的电、暖气、天然气等都是这样一类物品,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却无法有效地做到排他。也就是说,无法通过收费的方式将拒绝付费者排除在消费者的行列之外,搭便车成为一种基本的现象。因为这类物品基本上是稀缺的经济性资源,是共有的,如果对之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它们的消费就是公共性的。当然,它们的最优供给量也是给定的,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公共草场内的草供应量是有限的,毕竟草的再生需要一段时间。下面以公共渔场为例,对公共资源性物品的这两个特性进行进一步的解析。

公共渔场是典型的公共资源性物品。没有界定产权的公共渔场是共用的,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不付费的情况下到该渔场捕鱼,没有人可以限制别人的捕鱼权利,所以希望通过收费方式排斥搭便车者的消费是很困难的。也就是说,该类物品不能有效地进行排他。但是,一定时期内公共渔场内的鱼的数量总归是有限的,鱼的再生也是需要时间的,当捕鱼者达到一定的数目时,就会产生拥挤,多增加一个捕鱼者就会增加原有捕鱼者的捕鱼难度或减少其捕鱼数量,新增的捕鱼者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或排斥了原有捕鱼者的捕鱼活动,这时原有捕鱼者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也就是说,公共渔场的消费是具有竞争性的。

当然,这种公共资源性物品的消费,还会导致一个可能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公共渔场的过度捕鱼会导致渔场的枯竭,公共牧场的过度放牧会导致牧场的退化,空气的过量使用会导致环境的污染,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也会导致水资源的枯竭,等等。加雷特·哈丁所提出的“公用地悲剧”这一理论模型,恰当地描述了这一状况。实际上,亚里士多德两千多年前就曾断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8]1968年,加雷特·哈丁假想了一个向一切人开放的公共牧场,通过对这个假想的公共牧场的分析,进一步诠释了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哈丁指出:“在共享公共事物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也就是所有人都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这就是悲剧所在。每个人都被锁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因为在信奉公共事物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均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公共事物中的自由给所有人带来了毁灭。”[19]所以,就不会有人乐意提供这种公共资源性物品,它们只能靠自然的施舍而存在,从而公共资源性物品的供给和管理就成为一个巨大的难题。

通过对俱乐部物品和公共资源性物品属性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准公共物品具有拥挤性这样一个共同的特点。拥挤总是意味着有限的消费容量和无限的消费规模之间的冲突。而国防这样的纯公共物品,就不会出现类似的拥挤现象。拥挤性因此可以说是准公共物品有别于纯公共物品的一个重要特征。

动态的公共物品属性和类别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概括了纯私人物品、纯公共物品以及准公共物品的属性特征。进一步地,当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各类物品的属性是动态变化着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相对的。

首先,从时间上看,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不断推出和广泛应用,物品的属性也随之不断地变化着。国防被看作是最典型的纯公共物品,但是,恰如前面所言,在《国富论》一书中,亚当·斯密曾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考察了国防物品供应机制的发展变迁。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初期,安全都是由个人、家庭或氏族保障的,“只有在战争的技术已逐渐发达成为一种错综复杂的科学”[20]的时候,再加之制造业的进步,国防才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由此看来,公共物品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并非天生就是公共物品。再比如,电视节目曾经被认为是纯公共物品,有的教科书中还将之与国防并列作为纯公共物品的典型表现,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有线电视网的引入使得某些电视节目的观看,成为一种可以通过收费来实现排他的准公共物品。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在互联网产生之前,信息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交换和享用,但电脑网络的应用基本改变了这一状况。在网络时代,只要联上网络,只要将信息放在网点上,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共享信息。因此,科技进步不可避免会导致物品属性的变化,同时带来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的变化。

其次,从空间上看,随着人类组织化的程度的提升和组织结构模式的变迁,公共物品的属性同样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奥尔森指出:“集体物品理论中看来已被文献忽略的另一个方面是集体物品的范围、领域或当事人是什么。许多作者含蓄地假定,每一种集体物品均能送达提供这种物品的单一民族国家中的所有人,而该单一民族国家之外则无人能享受。事实上,有些集体物品(例如飞机库或邻区公园的污染控制)可能只有局部影响,而其他的(例如不申请专利的纯研究收益或国际组织的收益)则有时自然惠及全球。”[21]奥尔森的看法表明,仅仅以一定的组织(如国家)为限制范围来界定公共物品是不合理的。例如,北京市的“治安”实际上只是北京市市民可以共享的公共物品,上海市市民是无权享有的。在当今的北京市,相对于北京市市民而言,治安是一种纯公共物品,但于上海市市民,它又应该算是一种纯私人物品。组织变量的引入给物品属性带来的变化,也会很自然地改变物品的提供主体和提供模式。

再次,产权的引入对公共物品属性的影响。产权通常是指某种物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使用权及自由转让权。产权的界定会引起物品属性及类别的变化,如作为公共资源性物品的一条河流,在没有对它进行产权界定时,在出现拥挤之前,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去消费它,甚至企业会把它当作一个排污的垃圾桶,最终导致它的严重污染。但当它属于某个组织或某一个人所有时,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此时企业仍想将污水排进该河流,就必须征得所有者的同意,而所有者同意的条件将会是排污者付给所有者足够的补偿,以弥补污染给所有者带来的效用损失。河流因此就由难以通过收费实现排他的公共资源性物品,转化为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哈丁所提出的“公用地悲剧”难题因此就找到了一个解决方案。

最后,需求强度的变化对公共物品属性和分类的影响。纯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往往容易带来供过于求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每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带来边际成本的相应增加。但如果是供小于求的状况,消费者的增加就意味着边际成本的上升,此时,拥挤随之而来,排他也就会产生,收费方式就有可能被使用,公共物品就有可能向私人物品转化。如果出现拥挤,而排他性缺失,公用地悲剧困境就可能发生。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追求知识的人越来越多,对图书馆的需求不断趋于旺盛,公共图书馆已经难以满足消费需求,私人图书馆应运而生。由于需求的进一步增加,具有私人物品特征的租书屋出现。在这种情境下,需求变化对公共物品属性、类别及供应机制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

[1] P.A.Samuelso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November,1954.

[2] B.A.萨缪尔森、W.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高鸿业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8页。

[3] 约瑟夫·斯蒂格里茨:《政府经济学》,曾强等译,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页。

[4] 同上书,第117页。

[5] J.M.布坎南:《公共财政》,赵锡军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7页。

[6] J.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0页。

[7] V.奥斯特罗姆、C.M.蒂博特、R.瓦伦:《大城市地区的政府组织》,载M.麦金尼斯主编:《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5页。

[8] V.奥斯特罗姆、C.M.蒂博特、R.瓦伦:《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载M.麦金尼斯主编:《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8—100页。

[9] 斯蒂格里茨:《经济学》(上),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10] 参见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这里所讲的是“边际分配成本”而非“边际生产成本”。边际分配成本是指将一定数量的某种公共物品分配给任何一个新增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而新增一个单位公共物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将永远大于零。

[11] 排他性原则最先由马斯格雷夫于1959年概括提出,参见Richard Musgrave,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New York:Mc-Graw Hill,1959.

[12] 斯蒂格里茨:《经济学》(上),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13] V.奥斯特罗姆、C.M.蒂博特、R.瓦伦:《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载M.麦金尼斯主编:《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3页。

[14] 斯蒂格里茨:《政府经济学》,曾强等译,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页。

[15] 转引自王福重:《公共物品理论与中国财政转型》,北京大学博士后报告,2000年。

[16] James M.Buchanan,“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Economica,32(February):1—14,1965.

[17] James M.Buchanan,“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Economica,32(February):1—14,1965.

[18]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9] 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162:1243—1248,1968.

[20]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8页。

[21] 转引自王福重:《公共物品理论与中国财政转型》,北京大学博士后报告,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