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管理改革:不断塑造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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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理论的演进

公共物品理论的萌芽阶段

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史,一般认为最早可以追溯到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社会契约论。1651年,英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国家的本质“用一个定义来说,就是一大群人互相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够按其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这句话指明了国家或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其为个人提供公共服务。“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是我们看到的有关公共物品的最早的论述。

1662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出版《赋税论》。在这部著作中,他用了相当的篇幅讨论公共支出,提出财政开支主要包括六项“公共经费”,即军事费用,行政官吏的俸禄,“拯救人的灵魂、启导他们的良知所需的经费”,各种学校的经费,对孤儿和各种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赡养费以及修筑公路、疏浚河道等公共福利事业的经费。他还主张压缩诸如行政、军事、教育、宗教等非生产性开支,相应增加有关生产性支出以及社会救济方面的支出。[2]配第在这里讨论的社会救济支出以及公共事业支出的社会公益性表明了公共物品与服务存在的必要性。

1740年,英国著名政治哲学思想家大卫·休谟的《人性论》最早触及了公共物品的核心特征。他认为,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促进“某些共同的目的或动机”,扩展它们“有益的影响”,以完成两个人以上的共同计划或项目。

他说:“两个邻人可以同意排去他们所共有的一片草地中的积水,因为他们容易互相了解对方的心思,而且每个人必然看到,他不执行自己任务的直接结果就是将整个计划抛弃了。但是要使一千个人同意那样一种行为,乃是很困难的,而且的确是不可能的……因为各人都在寻找借口,要使自己省却麻烦和开支,而把全部负担加在他人身上。政治社会就容易补救这些弊病,执政长官可以拟定促进那种利益的任何计划。”[3]不难发现,休谟的上述论断表明了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个体在公共消费中存在坐享其成的心理,也就是搭便车的行为倾向,这便是集体行动的困难。“政治社会”与“执政长官”的作用印证了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政府的有效作为。休谟在这里的论述显然已经非常接近现代公共物品理论分析的框架与核心,但它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都被后人所忽视,直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有关公共物品的理论论述,才再一次出现在理论家的著作之中。

亚当·斯密最先注意到了公共支出的必要性与市场失灵的存在之间的关系。他在“市场优先”考虑的基础上看到了市场失灵的存在,并由此推出在物品提供方面政府对市场的替代功能。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斯密指出:“君主要做好三件事:第一,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社会侵犯;第二,建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保护个人不受他人伤害;第三,建设并维护公共设施。”[4]他着重分析了君主或国家的第三项功能,即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来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就所得利润决不能补偿其所费成本。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来创办或维持”[5]。斯密所指的公共工程主要是国防工程、行政司法方面的公共设施,还包括方便商业、促进教育的工程和设施,这些对全社会有益的工程,由于所需费用太大,并且其收益难以弥补成本,因而不能指望由私人来提供。因此,公共物品的提供就成为政府的一项职能。斯密还进一步提出了技术和产业发展对于公共物品形成的重要作用。他在考察了欧洲军队的历史演变过程后指出,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升级导致了资本需求量的增加,由此致使“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社会侵犯”的费用逐渐不可能由私人提供。他说:“在更为进步的社会里,上战场作战的人,以自己的费用维持自己就不可能了。这其中有两种原因:一是制造业的进步,二是战争技术的改良。”[6]

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1803年发表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概论》的第三篇《财富的消费》中所讨论的集体消费实际上也很感性地触及到了公共物品。他说:“国家总消费可分为集体消费和个体消费两种。前者是社会所作的消费或为着社会利益而作的消费,后者是个人或家庭所作的消费。”[7]这里萨伊所指的集体消费实际上就是政府消费。

进一步说,19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分析了有关公共性的内容。他在1848年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一书中通过路灯、港口、灯塔、堤坝等工程建设的案例,证明诸如此类的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因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是重要的,但没有人感兴趣,因为这些服务的提供,并不必然自然地获得适当的报酬”。“个人不具备任何手段去截留那些利益,而避免其流向他人,也难以收取费用补偿其创造者。”于是,“将无人出于自私的动机去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强制收费以保障和补充其收益”。同时,穆勒指出,政府应该“不要使人民永远处于这种状态,而应该想法消除这种无能为力的状态”[8]。可见,穆勒的论述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公共物品理论,但已经涉及了公共物品的核心与难点问题,即因“囚徒困境”和“搭便车”的存在而导致的收费困难,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贡献。

可见,在这一时期,学者们已经触及了公共物品的有关基本命题,如公共物品存在的必要性、公共物品的特质等,但这种分析还只是通过简单地说明公共物品来解说政府职能,甚至可以说,公共物品的有关理论只是国家理论、政府理论的“副产品”,远未形成独立的研究框架与研究体系。

公共物品理论的准备阶段

19世纪80年代,边际革命发生以后,一系列边际分析工具的应用使得公共物品理论向系统化方向发展,尤其是对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分析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奥地利人萨克斯、意大利人潘塔莱尼奥、马尔科、马佐拉等的贡献,使公共物品理论建立在了边际效用的基础上,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跳出了纯粹的国家理论、政府理论的框架,人们开始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公共物品问题。这样,政府的生产性活动成为有价值的创造性活动,这也就在个人纳税与公共物品供应之间建立了某种等价关系。

维克塞尔在1896年出版的《财政理论考察兼论瑞典的税收制度》中指出,公共物品所给予个人的边际正效用,应与个人纳税所损失的财富的边际负效用相等,这就是著名的“利益赋税原则”。沿着这个思路,维克塞尔对公共物品供应中的政治决策程序问题作了研究,从而成为第一个明确提出“搭便车问题源于偏好显示不真实”的学者。在该研究的基础上,维克塞尔提出了“一致原则”,将公共物品提供与赋税问题的决定权交给了政治程序,即通过政治程序,每个人通过投票显示他在课税与政府支出中的受益状况。因为如果没有政治决策程序的介入,众多消费者中的每个人都将不愿意说出自己对公共物品的真实受益与真实需要。

虽然历史上最早关注公共物品理论的是政治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但第一次正式提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概念的是财政学家A.R.林达尔。1919年,他在自己的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提出“公共物品”这一概念,并指出公共物品是国家对人民的一般给付,个人或集团通过赋税的形式购买公共物品,并由此建立了林达尔模型,借以分析公共物品的供应问题。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随后于1920年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以灯塔为例,分析了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从而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虽然庇古在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及公共物品,但外部性的确揭示了公共物品的重要特征。1949年,戴维·布坎南在《政府财政的纯理论:一个建议的途径》中指出,关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在政府与个人之间一定存在着类似市场的联系”。这个“准市场”就是民主社会的投票决策机制,由此构成了布坎南解决公共物品供给的主要思路。针对布坎南及其他福利经济学家提出的“准市场”(market-like),肯尼思·阿罗于1950年和1951年分别发表了《社会福利概念的一个难题》和《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两篇论文,他坚持认为,“准市场”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

可以说,较之前一阶段,由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学工具的运用,这一时期学者对公共物品的研究,已经不只是涵盖在解释政府的合理性以及界定政府职能的讨论中,而是把它纳入到了财政税收理论的框架中。同时,有的学者已经对“政府生产决定论”提出了质疑,“准市场”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这为公共物品私人提供模式的提出奠定了基础。虽然如此,学者们仍旧没有跳出将公共物品的提供对应于政府生产的分析逻辑,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将公共物品的提供与政治决策相联系。于是从公共物品本身的特质以及市场的内生性上来研究公共物品的任务就历史性地留给了萨缪尔森。

公共物品理论的形成阶段

1954年,保罗·A.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上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的论文,通过对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本质区分给出了公共物品的定义,并建立了一般均衡模型以分析公共物品的最佳供应问题;1955年他又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上发表《公共支出理论的图形说明》一文,进一步讨论了公共物品的相关问题。公共物品理论正式形成,公共物品研究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视角也被推上了历史舞台。

在萨缪尔森提出公共物品“纯理论”以后,有关公共物品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首先,根据萨缪尔森在《公共物品的纯理论》及其巨著《经济学》中对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分,有人提出了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物品形态,即“中间物品”。1959年,马斯格雷夫把私人物品的特性之一概括为“排他性原则”。詹姆斯·M.布坎南和蒂博特更是对公共物品理论研究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1965年,詹姆斯·M.布坎南发表了《俱乐部的经济理论》,提出了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俱乐部物品”概念。1977年,R.D.亚当斯和J.S.罗尔发表了《俱乐部经济理论中的收入和价格效应》一文,对布坎南的“俱乐部物品”理论作了补充。蒂博特对公共物品的空间分割问题进行了研究,开创了以需求显示偏好为研究中心的地方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体系,形成了“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和“用脚投票”的地方公共物品理论。此后,亨德森(Henderson)、艾伯特(Ebert)、格龙伯格(Gronberg)等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该理论进行了改进和完善。此外,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艾伦·斯密德(A.Allan Schmid)、约瑟夫·斯蒂格里茨、H.德姆塞茨、曼瑟·奥尔森、K.D.戈丁(K.D.Goldin)、E.R.布鲁贝克尔(E.R.Brubaker)等人也对公共物品研究倾注了大量心血,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公共物品理论的最新发展

诸多学科理论总是在相互影响中不断进展的。自公共物品理论研究体系确立之后,它不仅在自身的研究领域内向前发展,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也对它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形成了一些全新的研究方向。当然,这些研究方向主要是基于解决公共物品的基本问题的,如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等。

首先,产权经济理论对公共物品研究的影响。将产权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如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关系等应用到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中,将会弥补公共物品理论存在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整体或部分的相互转化的机制,从而获得更好的管理效率和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方式。我们可以看到,经济生活中许多过去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物品,现在可以在政府的科学管制下由公私企业提供,如城市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产业。南开大学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所的袁义才所作的题为《公共物品的产权经济学分析——城市公共物品经营和管理理论的研究》的博士论文就是这方面研究的一个很好的尝试。[9]

其次,从组织演进角度来讨论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总是与某种组织相联系的,公共物品总是某个组织的公共物品。有些学者把公共物品生产看作市场发展中逐渐脱离出来的一种动态组织形式,并沿着这个思路来考察公共物品的提供。他们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是市场组织不断演化的结果,如果组织条件变化了,公共物品的特性及其提供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另一些学者循着萨缪尔森的传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可以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改变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以形成公共物品的多种生产形式?詹姆斯·M.布坎南的俱乐部物品理论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再次,研究技术对公共物品形成的重要作用。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对此作过解释:国防并非天然就是国家的职能,“只有在战争的技术已逐渐发达成为一种错综复杂的科学”[10],而又有制造业进步的促进,国防才成为国家的一项职能。现代学者也越来越重视研究技术条件的历史性变化对公共物品特性的影响,如经济学家戈丁在《平等机会和选择性机会》一书中提出了“公平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两个概念。对这两个概念的具体理解是,影响公共物品形成的技术包括两项:一是排他性技术,即阻止搭便车行为的技术能力,如果有足够的成本低廉的排他性技术,就不会导致物品或服务的公共部门垄断。如一张电脑芯片(IC卡)可以以其低成本达到排他性消费的种种产品目标,致使许多在以往条件下必须由公共部门提供的物品可以由公共企业或私人提供,许多公路隧道就借助这种非接触式电子收费设备实现了私有化运营。二是公共物品本身的生产技术水平,如现代复杂的自动灭火系统使一些消防工作变得更加“私人化”,而新的演播技术使世界上的娱乐变得更为公共化。技术往往是影响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相互转化的重要因素。

最后,信息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研究的影响。信息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与信息不对称对公共物品形成的影响,二是博弈论思想与方法在公共物品研究中的运用。现代公共物品理论对信息的研究涉及三个方面:(1)关于信息消费本身所具有的非竞争性,这种非竞争性使信息也具有了公共物品的性质,于是信息也面临着如何有效供给的问题;(2)关于公共消费者的不完全信息,如个人的偏好显示问题,偏好显示不真实是造成公共物品无效率供给的关键,如何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这个问题,是众多学者不懈努力的方向;(3)关于生产者的不完全信息,如生产者的技术和成本等,在市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商品的质量被买方低估,生产者提供信息的积极性将会减弱,从而导致生产无效率的潜在可能,这也是“柠檬市场”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息经济学中影响公共物品理论研究的第二个内容是博弈论,博弈论的核心命题就是如何平衡竞争与合作的问题,它的经典例子“囚徒困境”与公共物品提供中由于消费者个人利益影响下的“搭便车”行为不谋而合。博弈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与理论解决方法给公共物品的供给难题提供了借鉴,许多学者试图运用博弈论的有关分析对策来研究公共物品的供给难题。

总之,活跃的公共物品理论研究的发展吸收了目前各个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侧重于新的理论方法与工具的运用,从而进入更为微观的层面,尤其是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层面,从而体现了动态分析的特点。

[1]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2] 威廉·配第:《赋税论》,陈冬野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7—28页。

[3]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78—579页。

[4] 刘景华主编:《经济学卷》,花城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5]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84页。

[6] 同上书,第257—258页。

[7]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39页。

[8] 约翰·斯图加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70页。

[9] 参见袁义才:《公共物品的产权经济学分析——城市公共物品经营和管理理论的研究》,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

[10]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