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基于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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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关注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缘由和意义

第一节 本书缘起:为什么关注教育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长久以来,在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中,教育行业不仅是关乎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关键性、战略性行业,也是一个应该保持纯净无瑕的领域。因此,每当教育行业发生刑事案件的时候,总能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都满是震惊、谴责和愤慨的情绪。相关情况参见周宵鹏、胡玉生:《监考老师收200元向考生传递答案》,载《法制日报》2017年8月5日第8版;靳广:《教师强奸猥亵学生被执行死刑》,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6月3日第1版;刘宝、张晶、刘芳:《大学生犯罪频发触及法制教育“痛点”》,载《中国商报》2015年9月16日第1版;申东:《中学校长贪污学生晚餐补贴一审获刑》,载《法制日报》2014年9月15日第8版;张薇、汤利:《贪污联合办学收入 三名中学校长“落马”》,载《贵阳日报》2008年12月13日第6版;高健:《原黄城根小学校长贪污资助款获刑6年》,载《北京日报》2010年1月18日第7版;徐伟、李春光:《中学校长受贿百万元再敲教育腐败警钟》,载《法制日报》2012年12月27日第8版;沈念祖:《人大自主招生腐败追踪 指标成权力寻租资源》,载《经济观察报》2014年6月16日第10版。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去看待这种现象,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行业出现刑事犯罪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还并不算是非常普遍和常见的现象,因此几乎每个与教书育人相关的刑事案件都能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另一方面是因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教育行业的从业者,对于教育行业潜在的、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仍然是不充分的,对于教育行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还没有足够的预防和控制意识。

一、促进教育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各类主体行为合法性

正如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所指出的,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任何领域、任何群体、任何社会交往行为都可能面临不同来源、不同种类、不同程度风险的考验。一方面应该注意到风险社会这一理论模型的现实价值,它可以解释很多现代社会的现象和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自身所处领域和行业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殊属性。教育行业有其特有的运作和发展逻辑,其刑事法律风险发生的机理也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而且教育行业有着数量庞大的从业群体,教育行业也是拥有最广泛受众的行业之一,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职业教育,教育行业的影响和作用几乎贯穿了每一个公民的一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关乎国民的水平和素质。众所周知,刑事法律风险对于所有行业或领域的破坏性都是最强的,而近些年随着我国教育行业的高速发展,教育行业中的刑事犯罪案件频发,尤其是职务犯罪、性犯罪等问题变得十分突出。综上,无论是从促进教育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保证教育行业中各类主体行为合法性的角度,都十分有必要针对性、系统性地关注和研究教育行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教育实践中对于教育刑事法律风险研究的现实需求

教育行业的实践之中,对于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和研判的需求来自教育行为、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法治建设的具体实施。在依法治国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行业法治建设迫切需要找到着力点和突破口。在教育行业的实践中,在教育法治的践行中,从法治建设角度看,都已经走到了一个转折点,出现这个转折点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法治建设全面走进深化阶段,法治建设从宏观层面走向微观层面,即从整体国家法治建设逐步深入到区域法治建设、行业法治建设;另一方面是我国教育行业正式的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完备,教育行业法治建设从以规范体系建设为核心转变为以法律实施为核心,对于行业中各类主要参与主体的要求都更高。因此,实践中教育行业各类参与主体都希望对于教育行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准确的认识,并能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和措施。

三、现有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问题研究的不足

理论研究方面,有关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高质量研究成果十分匮乏。在现有理论成果中,虽然也有一些对于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相关问题的关注和探索相关研究参见卓宇轩:《教育行业法律风险防控大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王大伟:《论教师犯罪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马雷军:《教师性侵害犯罪及其预防》,《中国教育学刊》2005年第1期;金泽刚:《教师侵害未成年学生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学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古淑惠:《校园教师暴力犯罪探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陆旭:《教师虐童犯罪的刑法规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黄华平、张伟珂:《教师之商业贿赂犯罪研究——兼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郑萍:《中小学校长职务犯罪预警机制的构建》,《教育导刊》2010年第11期;王海霞:《中小学校长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现代中小学教育》2013年第8期;张建军、陈玉秀:《基础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以天水市为例的实证分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王靖:《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及权力制约机制的构建》,《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朱晓婷:《高校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及其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7期;宋川:《大学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对策》,《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钱雄伟:《高校招生领域职务犯罪探析》,《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但这些研究仍然存在两方面较为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对于研究所依赖的客观事实的总结和概括是十分不足的,大多是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个案出发或从研究者的经验感受出发,对于教育行业刑事犯罪的情况进行描述,缺乏必要的客观性和说服力。教育行业的具体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刑事犯罪问题的数量和疑难程度及其背后复杂的成因都不是一般的经验描述所能呈现的,而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个案虽然能够反映教育行业刑事犯罪问题的某些侧面,但却也难以展现教育行业刑事犯罪问题的全部面貌。极有必要将教育行业刑事犯罪中常用的、以个案研究、经验描述研究为主的研究方法改为更加客观的、以大数据研究和实证研究为主的研究方法,力争客观展示教育行业刑事犯罪情况的全景。另一方面,对于教育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缺乏系统性的、针对性的总结,且尚未给出具备较高可操作性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方案。现有研究中对于教育行业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诱因的总结尚显缺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于教育行业刑事犯罪主体性特征关注不足,并因此导致未能真正发现各类主体面临法律风险的原因。对于教育行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各类主体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责任能力、政治面貌、所在单位层级等信息都缺乏必要的考察,对于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犯罪动机等反映犯罪具体情况的重要因素都缺乏逻辑性较强的阐释。其二,对于教育行业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情况没有全面的总结,并由此导致不能全面评估教育行业各类主体刑事法律犯罪的风险程度。对于教育行业各类主体刑事犯罪案件中刑种、刑期、缓刑适用情况、非刑罚处罚适用情况、免予刑事处罚情况都没有进行全面的总结,因此无法总结出教育行业中不同类主体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情况,难以真正对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形成真实、直观的认识。其三,对于教育行业刑事犯罪案件中辩护情况,如律师介入情况、辩护律师来源(委托或法律援助)、辩护的有效性、提出的主要辩点及被采纳情况等,都没有系统关注,并因此导致尚未提出化解和应对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具体方法和路径。

综上可知,无论是在教育行业的实践中还是在教育法治的建设中,抑或是对教育法或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研究中,都对改变现有研究方法,对教育行业已有犯罪情况中犯罪主体特征、罪名、刑罚、辩护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正确总结,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控的具体思路存在迫切的需求,本书的目的正在于满足这种来自实践和理论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