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国外学术不端治理现状
美国、德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科技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这三个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学术不端现象初见端倪时,就十分重视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治理,并各自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国国情和学术传统的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了专门的学术诚信治理机构,在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三个国家治理学术不端的有效性,对促进各自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力维护了各自国家在全球科技竞争上的优势地位,吸取这三个国家学术诚信治理的经验有利于帮助我国提高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2.3.1 美国的学术不端治理现状
美国是当今世界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对学术诚信问题进行研究,并重视学术不端治理的国家。在1980年前后,美国出现了大量类似萨默林事件(1974)、巴尔的摩事件(1986)等学术道德行为失范案件,而且这些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大量发生在由卫生部门资助的生物医学和药学研究领域。这些直接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与医疗救治的学术不端事件引起了美国学术界、政界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1985年,美国通过了一项旨在规范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医药卫生领域科学研究的《健康研究扩展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对于联邦卫生部门资助的研究项目,一旦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就要将其获得的项目研究资助经费全部没收。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和社会开始探索建立一套治理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制度框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且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
美国在学术不端治理方面以法治作为基本原则,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惩罚机制。1986年,美国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了《研究资助和研究合同指导原则》,对卫生部资助项目发生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性原则规定和管理措施,率先在医疗卫生研究领域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经过十余年的经验积累,2000年12月,美国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第一次颁布了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学术不端治理纲领性政策——《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该政策对如何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全国各科研机构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的责任、联邦政府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随后,美国联邦各部门和国家级科研资助机构诸如卫生部、能源部、交通部、劳工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都根据《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制定了各自范围内资助科学研究、防止科研不端的实施措施和条例。美国各大学和专门科研组织也依据联邦的法律政策和资助机构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规范各自科研人员学术行为的实施细则,并制定了详细的处理科研不诚信行为的程序和处罚措施。美国大学的学术诚信条例一般都囊括了对学生、教职人员、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学术诚信责任,并详细规定了违反学术诚信、出现科研不端的惩罚条款。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自联邦政府、资助机构到高等学校等科研机构比较完善的治理学术不端的法规制度体系。
与此同时,在治理学术不端的组织机构建设方面,美国还建立了各级各类专门的学术监督和惩治学术不端机构。早在1989年,国家卫生部就颁布了《发生科学不端行为研究机构的责任》,对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担责主体进行了相应的责任划定,并设立了科学诚信办公室(OSI)和科学诚信评议办公室(OSRI);1992年,为进一步遏制生物医学领域泛滥的学术不端现象,美国卫生部又将科学诚信办公室和科学诚信评议办公室进行合并,更名为研究诚信办公室(ORI);1993年,研究诚信办公室变成了美国卫生部的常设部门机构,专职对那些由美国卫生部资助研究项目中发生的学术不诚信行为进行行政司法调查处理,并由此开启了美国政府部门介入学术界科研诚信治理的序幕。在美国,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研究资助机构乃至大学层次的科研院校,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诚信行为的监督机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内设的监察长办公室(OIG)也是著名的科研诚信监管机构之一。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监察长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或接受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的大学和研究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协助,并行使评价和监管职责,预防和惩治研究中的不端行为。美国各大学等科研机构也在内部专门设立负责学术诚信教育和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道德委员会或科研诚信办公室,并负有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和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直接首要责任。从总体情况来看,美国的各级各类学术监督机构尤其是大学层次的科研诚信机构都能够对科研队伍中的学术不诚信行为做出快速的反应和处理,有效地打击了学术不端的泛滥。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政府和科研机构意识到由于单纯依靠传统防治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方法效果仍然欠佳,必须进一步借用学术职业伦理政策化、法律化、司法化的方法来进行行政预防和干预,以便有效解决和处理学术不诚信行为现象。在美国,当学术不诚信行为已经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涉嫌侵害他人利益、国家利益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甚至构成犯罪时,美国的司法系统就会介入学术不诚信行为案件的处理当中来。将学术诚信治理引入法制化、司法化轨道,进行公开的社会预防监督是美国历来坚持的学术治理基本原则。学术道德失范与立法司法的关系一直都受到美国政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如前所述,美国卫生部下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是美国卫生部专门用于处理学术不诚信案件的机构,当有学术不端事件被举报时,研究诚信办公室会聘请了解内情且具有专业水准和判断力的科学家来承担调查取证的职能,如果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遇到获取物证或者人证等法律问题时,则由相关的司法部门来协助解决,研究诚信办公室详细规定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调查被举报案件的法律政策。将严重学术不端案件纳入司法处置轨道,使美国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事件时不仅有学术界和学者本身的共同自律,还有相当完善的法律手段作为后盾保障。
美国联邦政府还十分重视自身在科研政策发布、项目课题审核、科技顾问聘任等涉及科技管理领域的科研诚信问题。美国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于2010年12月发布了《科研诚信政策指南》,该指南“描述了作为各部门和机构制定适合它们各自任务和部门文化的科研诚信细则的最低标准,包括明确禁令政治干涉科学研究并保证扩大透明度”, “规定各机构形成确保一种科研诚信文化的政策,加强政府研究的事实可信度和认知可信度,促进符合隐私权和分级标准的科技信息的自由流动,并确定将科技信息向公众发布的原则”。同时,该指南还规定美国联邦顾问委员会(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s, FACs)成员的聘任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顾问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在相关领域学有所长、具有深厚的学识和较高的威望,并对相关学科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科学家或学者。用政府科研管理的诚信化、规范化来引领、指导大学等科研机构的学术诚信治理,也是美国学术诚信治理的重要特征。
美国政府近三十年来除了逐渐强化科研领域学术不端治理,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学术不端案件增长的势头之外,还坚持标本结合、治理与教育并重,高度重视学术诚信教育。正如前文所述,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大学等科研机构,都是比较忽视学术诚信教育的。但是随着现代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研究者越来越轻松地就可以获取来自本研究领域的研究信息,同时也越来越容易地就可以采用剪切、复制的方法抄袭、剽窃其他研究者的论文或专著等科研成果,学术不端案件不断凸显。美国政界和学术界除了采取加强学术诚信的内部和外部治理外,也开始探索针对所有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诚信教育。经过三十年来不断地调整和改进政策,美国学术界科研诚信教育经历了一个由没有到有、由混乱到统一、由引导性措施到强制性措施、由科研共同体自治到政府参与管制的过程。美国政府部门或科研资助机构把大学等科研机构及研究者个人是否开展了或接受了系统化、规范化的科研诚信教育作为申请研究经费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大学等科研机构每年还必须发布本单位的学术诚信教育与科研不端处置报告,项目申请机构及个人在申请研究项目和经费时也必须提交科研诚信保证书。美国高校自身也十分重视在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中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建立了诸如学术诚信承诺宣誓制度、诚信保证制度、荣誉考试制度等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并开设了专门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利用各类网站、入学手册或宣传学习手册等进行学术诚信教育。美国高校教师也特别重视对学生学术诚信的叮嘱和教育,并积极使用鉴别抄袭剽窃的网站或软件对学生的学业作业或毕业论文开展初步形式的审查,以此杜绝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从而在大学时代就开始培养学生具备成长为未来科研人员所必须的学术诚信品质。
2.3.2 德国的学术不端治理现状
与美国相比,德国对学术不诚信行为的防范措施的不同之处在于,主要依靠学术界自治为主的手段来进行治理。德国没有制定像美国一样的全国性指导治理学术不端的国家政策,政府部门也没有专门设立官方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但由于德国具有悠久的学术严谨和学术自治传统,对学术不端的治理也主要通过科研机构自身的力量来完成,只有极少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学术不端案件,政府部门才会介入处理。以德国最为庞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德国马普学会为例,就可以看出德国学术界对学术不端的治理充满了自治色彩。德国马普学会,全称为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International Max Planck Research School),是德国政府资助的全国性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支持自然科学、生命科学、人文科学及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基础研究,支持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是德国学术界自治的最高管理机构。目前,该学会下设生物和医学部,化学、物理和技术部,人文、社会科学部,拥有80个研究所。学会拥有约12000名雇员,其中有3500名科学家,除此以外,还有约8000名博士生、博士后、客座科学家在马普学会的各个研究所里进行科研工作。早在1997年,德国马普学会就通过并开始实施一项内部规定,这个规定为解决学术不端事件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具体做法是如果马普学会下属的科研院所一旦被举报或被发现有学术不端或学术造假行为,那么该科研院所就必须立即组织专门调查人员对被举报可能存在学术失范的学术研究行为进行详细的内部调查,再将其内部调查结果向马普学会负责学术审查和监督的专职副主席汇报,被检举可能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嫌疑人可以在两周的时间内为自己辩护,在经过调查方调查取证和被举报人辩护自诉之后,马普学会才会正式做出被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是否成立,且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什么处罚的决定。马普学会自身也成立了常设的科研道德监督委员会,其职能就是对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开展专门的调查。该科研道德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马普学会理事会成员直接担任,且该理事会成员必须与马普学会下属科研院所没有任何利益关联和任职重叠。马普学会科研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自主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认定被举报的研究行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以及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予以处罚。马普学会科研道德监督委员会采取的惩罚措施常常包括警告、开除、没收研究经费和法律指控等。
为了强化学术诚信治理的规范化运作,德国马普学会于2000年12月制定和公布了包含《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诚信的规定》在内的《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所有在马普学会下属科研院所任职的科研工作人员都要签订一份学术道德规范协议,承诺其要严格遵守研究行为规范,若违反必将遭致严厉处罚。该规范还明确规定了所有下属科研院所的科研实验数据至少要保留十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在这期间某位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被发现或被举报存在学术不端,就可以从原始实验数据中提取证据。另外,马普学会各科研院所还为年轻的科研工作人员开设了专门的学术道德规范培训课程。
同时,在德国,政府资助的科研活动主要是由各类专业研究学会发布科研项目、各大学等科研机构自主申请的方式来实现,大学等科研机构的研究项目和经费也主要是通过向各专业研究学会申请来获取。各专业研究学会在批准某项科研课题、拨付研究经费之前,都要求科研机构制定内部监督学术行为、管控学术不端的规范,并建立对科研人员开展学术诚信教育的制度,每个科研机构也必须设置专门的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的机构和人员。德国所有的研究型大学为了监督学术人员的研究行为,都十分重视对学术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也不断出台各种有关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规定,特别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迅速调查和处理,形成对学术不端的严厉打击态势。
2.3.3 日本的学术不端治理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就开始重视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并逐渐完善了各项治理措施。日本的一些科研院所和科研资助机构很早就制定了相关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规定,但是各种学术不端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学术诚信失范事件在日本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就让日本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科研资助机构不得不重新对学术不诚信治理措施进行反省和思考。
以日本的两个学术科技管理机构——日本学术会议和日本文部科学省加强学术诚信治理的工作为例。日本学术会议(Science Council of Japan)是日本中央政府下属审议科学领域重大事项的最高学术管理机构,依据1949年1月颁布的《日本学术会议法》成立。日本学术会议由日本学术界顶尖的科学家代表组成,其任务主要是协调全国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并将科研成果应用到国家经济产业及国民生活中去。2005年12月,日本学术会议召开专门会议,针对学术界存在的剽窃、篡改、抄袭、不当引用等学术道德失范行为,重新制定了“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同时,日本全国学术会议还设立了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除了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之外,范围更加广泛,还包括法律专家以及社会学方面的专家等。日本文部科学省(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作为日本中央政府统筹国内教育、科技、学术、文化及体育等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为有力打击其资助项目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以部门规章方式推出了《关于处理不良研究行为的指针》,同时于2006年3月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如何改革文部科学省设立的竞争性研究项目管理,以便减少其资助范围内科研失范现象的发生。2006年10月3日,日本学术会议又公布了重新修订的“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共有十一条规定,要求科研工作人员在学术活动中保持诚实、正直、自律的学术作风,不造假、不徇私,共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而努力;要求大学及学会等组织对学术活动中出现的不诚信道德行为迅速展开调查并及时公布于众,同时积极引导年轻的科研工作人员了解不诚信学术行为的危害,以便走上诚信治学的学术科研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