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2018年我国消费品工业重点政策解析
一、《食盐专营办法》
(一)政策内容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36条,包括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针对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等六个方面做了重点修订。
(二)政策影响
一是明确定点产销制度。为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办法》立足我国食盐专营的国情,继续明确“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在食盐生产方面,明确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并明确了企业获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程序。在食盐销售方面,明确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并明确了企业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程序。
二是注重释放市场活力。《办法》紧紧贯彻《方案》(指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下同)精神,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一些不利于释放市场活力的规定予以革除。在改革产销分离方面,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依法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在改革区域限制方面,明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在改革运销管理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家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精神,删去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食盐准运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改革定价机制方面,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三是突出食盐质量安全。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办法》把食盐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将被“零容忍”。在加强非食用盐管理方面,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购销记录制度。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并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在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方面,对食盐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数额,明确了违法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作了衔接,同时做好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四是着力强化民生保障。食盐是民众生活必需的消费品,其供应安全与否关乎社会稳定。《办法》体现了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思想,更加注重增强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在保持价格稳定方面,根据《方案》关于“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的要求,增加了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当食盐价格发生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的规定。在保障供应方面,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在加强储备方面,按照《方案》“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并保持合理库存。
五是深入完善监管体制。根据《方案》“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将食盐监管分为食盐专营监督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条线,即在坚持盐业主管部门实施食盐专营监督管理的同时,增加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在部门协作机制方面,为落实《方案》关于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要求,《办法》增加了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条款。
二、《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
(一)政策内容
2018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要围绕仿制药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质量疗效,完善支持政策,推动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降低全社会药品费用负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政策影响
一是有助于强化仿制药供应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仿制药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数量不断丰富。但是,受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研发技术难度大、罕见药市场需求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部分仿制药国内跟进较慢。《意见》通过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及相关研发机构注册生产更多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仿制药品,解决部分原研药价格过高以及部分仿制药短缺的问题,提高仿制药供应保障能力。
二是有助于提升仿制药质量水平。我国是仿制药大国,4000余家医药企业中90%以上是仿制药生产研发企业,17.6万种药品批文中只有30种左右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但“大而不强”的现实不容忽略。长久以来,国产仿制药仿制的多是“标准”,药品质量与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制剂的工业化水平、药用原辅料的质量均达不到国际标准。《意见》的出台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提高工艺制造水平、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加强药品质量监管5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能够有效推进我国仿制药高质量发展。
三是有助于激发行业创新动力。无论是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定鼓励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还是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或做好宣传引导、推动仿制药产业国际化等,《意见》的出台为药企加大创新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长远来看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的创新氛围。
三、《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政策内容
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从医疗、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药品供应保障、医保结算、医学教育和医疗知道科普、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相融合,涵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诸多方面。
二是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支撑体系。从及时制定完善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有关举措。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安全做出明确规定。《意见》还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突出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导向,明确了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撑体系,也划出了监管和安全底线。
(二)政策影响
一是明晰“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具体模式和详细规则,提高行业发展的规范性。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健康”概念很火但业态较新,诊疗范围、医生资质等问题模糊不清,从业企业良莠不齐,质量安全监管也存在灰色地带,行业发展亟待规范。《意见》提出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也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等,既明确了“互联网+医疗健康”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发展模式,也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医院”可以开展的诊疗服务范围。
二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现阶段,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均衡等原因导致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普遍存在。《意见》从坚持中央总体要求和地方创新实践相结合、坚持“做优存量”与“做大增量”相结合、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三个层面出发,利用“互联网+健康医疗”在拓展医疗服务半径、盘活社会医疗资源方面的先天优势,推进形成“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格局,力争实现基本医疗“普遍可及”,缓解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