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府县制与里甲制
一、从羁縻政策到土司制度
明代之前,中央政府对楚雄地区采取羁縻政策和土司制度,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
何谓“羁縻政策”?《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55)秦汉时期,中央政权虽然在边疆地区设立郡县,但一般并不另外选拔官员赴任行政长官,而是通过任命土酋来实现对周边少数民族的统治,亦即对部落首领施以封授,只要其对朝廷表示臣服,仍由少数民族首领世领其地、世长其民,而不过问其内部事务。如西汉元狩(公元前122—117)和元封(公元前110—105)年间分别在大姚和姚安设置郡县。(56)尽管其统治区域内社会制度发展的速度远远落后于内地和中原地区,但能与历代中央王朝或云南地方政权保持一致的统治基础,不在于经济制度而在于少数剥削者统治被剥削的劳动阶级。所以只要其纳贡称臣,得到中央王朝或云南地方统治者的承认即可。(57)此后羁縻政策得以沿袭和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除封授少数民族首领“王”“侯”及之外的一些虚职外,还吸收特别忠顺者为“太守”“都督”。当然,必要时中央或地方政府亦采取镇压政策。这些部落酋长和首领有时据地称王,不服王化,比如著名姚安高氏的始祖高定,三国时为南中大姓,即是蜀汉政权忌惮和要征服的对象。
有唐一代,对边疆地区,中央政府规定“即其部落列置郡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58)。楚雄地区则是在元谋、武定一带设縻州都督府,另外彝族先祖阿普笃慕后裔中的一支,也开始在武定铸造“罗婺部”的辉煌历史。唐朝羁縻政策的实施,其对南诏政权的扶植,亦间接促成了南诏国的建立。此后,縻州都督府因战乱废弃后,朝廷重置姚州都督府,其都督及要职皆由朝廷命官担任。
南北朝后期云南出现的“乌蛮”,是氐羌系民族主要的后裔之一,也是今天楚雄彝族的先民。南诏国后期到大理国初期,云南逐步形成了白鹿部(今楚雄市)、罗婺部(今武定县)、华竹部(今元谋县)、抬萼部(今牟定县)、易裒部(今禄丰县广通镇)、摩刍部(今双柏县)等以彝族先民为主体的部落联盟。公元937年,段思平建立大理国,并得到了“乌蛮三十七部”的支持。在大理国时期,姚安高氏世为相国,武定乌蛮贵族阿尔被封为罗婺部长。
元时乌蛮是云南的主体民族(59),但已发生明显的分化和组合。元朝军队征服乌蛮大多数分布区后,首先参照元朝军队的组织形式,在乌蛮各部的分布区内设立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任命乌蛮各部的上层贵族担任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政府在乌蛮分布区设置的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有数十处,元宪宗四年(1254),在楚雄地区最早设置的是牟州千户所(今牟定县)。宪宗六年(1256),威楚万户所设立,后在威楚万户府下分别设欠舍千户所(今南华县)、摩刍千户所(今双柏县)、嘉千户所(今双柏县嘉)、路赕千户所(今禄丰县广通)。(60)姚州于宪宗三年(1253)为元朝军队所平,七年(1257)设统矢千户、大姚堡千户。(61)乌蛮罗婺亦于宪宗四年(1254)归附,设罗婺万户所(今武定县)(62)。
其次,为了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首领的驾驭和控制,元朝对历代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实行的羁縻政策进行总结,创立了“蒙、夷参治”的土司制度(63)。一是土官土司职官相对固定。土司职官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土官职官有总管、土府、土州、土县等。除“总管”外,其他职官名称在明清时期一直在沿用。如大理国末代相国高泰祥之子高琼,得授土县,继而擢升为土府总管。二是在中上级地方政权中,实行“参用土人”为官的原则;而在基层地方政权中,则实行“以土酋为官”的原则。元宪宗四年(1254),武定罗婺部长矣格归附后,先被授为罗婺万户,继之升北路土官总管。被朝廷授予官职的少数民族酋领,朝廷还要正式赐予诰敕、印章、虎符等信物。这些土官或土司可以世袭,但必须经过批准。与此同时,土官或土司作为朝廷“命官”,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中之一就是向朝廷朝贡和纳赋。如果有战事发生,还要出金银、粮草、牛马等军需物资和兵丁。
元代以土司制替代分封制下的羁縻政策,其实质是在承认少数民族首领既得政治经济特权的前提下,将地方割据政权变成大一统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虽然在短期内并不改变其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但随着治理方式从土司为主,到土流兼治,再到改土归流,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必将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