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模型对政府行为的启示
易余胤、盛昭瀚、肖条军(2005)的研究认为,市场中企业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的具体比例取决于创新风险、创新成本以及模仿成本高低等因素。结合本章模型讨论过程,从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的角度来看,任何鼓励新市场产生、增加固定成本差异和减少边际成本差异的行为都可能使得市场中的企业将创新资源更多地配置到自主创新方式上,对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产生积极影响。
(一)技术补贴
企业技术补贴的出现通常产生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于调节市场结构,当企业模仿收益可观或创新成本过高时,企业将会逐步调整并倾向于模仿创新,最终进入不良锁定区域,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衰退(陆玉梅、田野,2008),此时政府部门应当补贴自主创新成本以达到调整社会创新结构的目的;二是遵循政府战略的企业可能存在企业的战略性政策负担(Policy Burden),政府必须通过政策补贴来弥补企业因遵循偏离比较优势的政府战略而带来的损失。技术补贴能够通过降低自主创新固定成本的方式使两种创新选择的固定成本差异增加(见图3-2),使市场中的自主创新行为变得更加普遍。但这里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不能准确把握技术补贴的数量及补贴对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大大增加政府负担,当用于原始创新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价格过于低廉时,原始创新补贴将产生“逆向”激励作用(安同良、周绍东、皮建才,2009)。
(二)知识产权保护
在一些法律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方,自主创新成果有可能面临被侵犯的危险,“搭便车”现象难以避免(冯德连,2007),这一方面可能加大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使得创新成果可获取垄断利润的时间大大缩短,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创新成果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山寨”,这将导致自主创新方式的预期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同时模仿企业在生产中不需要因“山寨”行为支付专利使用费用,模仿创新的边际成本出现显著下降(见图3-3),模仿创新利润大幅提升。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地方,企业选择模仿创新是一种更为有利的市场行为。张真真、林晓言(2006)在总结美、日、韩三国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协同发展路径的基础上,得出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结论,但其中政府起到了关键的干预扶持作用。政府通过加强监督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能够使自主创新企业获取足够的垄断利润以保证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同时使模仿创新行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使其边际成本提高、模仿利润下降,从而达到引导自主创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