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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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单据

提示

除非信用证允许,否则租船提单不可接受;注意海运港至港提单、租船提单签发的不同;租船提单对卸货港的要求有特别之处。

·提单涉及货物项下的权利,和发票一样是核心单据,也是对方银行重点审核的单据。

·即使信用证没有提及(除非信用证明确允许),ON DECK(已装船)、ONLY BY SAIL(已经见不到了)或NOT CLEAN(不清洁)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

·海运港至港提单、多式运输单据表面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

·租船提单的签发有别于其他提单,应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可用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注意额外费用的专业术语表示。

(一)B/L审核要点

B/L的审核要点见表2-3。

表2-3 B/L的审核要点

(二)海运单据

1. UCP600下海运提单的缮制与审核

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代表货权,是国际贸易单据中的核心单据,关乎开证申请人能否顺利清关提货。所以,其制作应该更加严谨,做到单证相符,以保证能顺利收到提单项下的信用证款项。本部分将针对提单的栏位逐条讲述,使大家对信用证下提单的制作以及审单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

(1)提单的名称。

UCP600下信用证要求提交仅涵盖港至港运输的运输单据,即信用证没有提及收货地、接管地或最终目的地。无论名称如何,这表示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二十条。

提单无须标明“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海洋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港至港提单”(Port-to-port Bill of Lading)或类似名称,即使信用证如此命名所要求的单据。

ISBP745第E1、E2条清楚地指出了提单的名称并不紧要,只要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是港至港,且没有声明要求租船提单,就是要求提单。例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海洋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交单中提单的名称没有“Ocean”(海洋)字样,不能就此认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内容才是主要的。

(2)提单的出具、签署。

首先,提单表面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也就是说通过提单表面能知道谁是承运人。提单可以由下列人员签署:①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②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是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提单签署举例:

1)ABC SHIPPING LINE CO. AS CARRIER张丽

ABC SHIPPING LINE CO.作为承运人 张丽(签字人)

2)TOM AS MASTER (其他地方体现×××CO AS CARRIER) TOM

TOM作为船长(其他地方体现××× CO作为承运人) TOM(签字人)

3)DEF CO AS AENGT FOR CARRIER ABC SHIPPING LINE CO.李佳运

DEF CO作为承运人ABC SHIPPING LINE CO.的代理 李佳运(签字人)

4)DEF CO AS AENGT FOR MASTER TOM李佳运(其他地方体现××× CO AS CARRIER)

DEF CO作为船长TOM的代理 李佳运(签字人)(其他地方体现××× CO作为承运人)

(3)SHIPPER栏位。

此栏位为托运人或发运人栏位,一般表示为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在信用证下,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UCP600第十四条第k款规定,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以,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例如Third party as shipper not acceptable(第三方作为托运人不可接受)],Shipper栏位不是受益人也是可以的。

(4)CONSIGNEE栏位。

此栏位为收货人栏位,一般表示为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此栏位需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制。

ISBP745第E12条:

当信用证要求提单表明以具名实体为收货人(即“记名”提单)时,例如,“收货人:(具名实体)”,而非“收货人:凭指示”或“收货人:凭(具名实体)指示”时,在该具名实体前不应含有“凭指示”或“凭×××指示”字样,也不应在该具名实体后注明“或凭指示”字样,无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

ISBP745第E13条:

当提单收货人做成“凭指示”(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时,该提单应当由托运人背书。该背书也可以由托运人以外的具名实体做出,只要该背书是代表托运人做出的。例如:提单要求“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Shipper为ABC CO.,那么背书可以为DEF CO. for(or on behalf of) ABC CO..如果信用证提单收货人要求做成“凭指示”(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时,不得做成以具名实体为收货人或者To order of其他人。

(5)NOTIFY PARTY栏位。

此栏位为通知方栏位,一般表示为Notify name and address。在信用证下,NOTIFY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也可以为信用证指定的一方或几方。

ISBP745第E14条规定:当信用证规定了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的细节时,提单也可以显示另外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的细节;当信用证未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时,只要不是第E14段第b(ii)款项表明的情形,提单可以任何方式显示任何被通知人的细节。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而提单显示了作为被通知人的申请人细节,包括申请人地址和联络细节等,则其不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申请人细节相矛盾。

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要求通知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提单可以多通知另外的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即可以多通知,同时应保证信用证要求的被通知人在提单上都有显示;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那么提单可以任意填写甚至空白此栏位。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提单将申请人的细节显示在了被通知方栏位,那么这些细节不能与信用证申请人的细节相矛盾。

ISBP745第E15条规定,当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收货人:‘开证行’或‘申请人’”,或“被通知人:‘申请人’或‘开证行’”时,提单应当显示开证行或申请人的名称,但无须显示信用证可能规定的相关地址或任何联络细节。

例如,当信用证规定“B/L consigned to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and notify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时,提单不能直接制作成“Consigned to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Notify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而是需要指明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具体名称,但无须显示信用证可能规定的相关地址或任何联络细节。

ISBP745第E16条规定,当申请人地址和联络细节显示为收货人或被通知人细节的一部分时,其不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申请人细节相矛盾。

(6)船名。

船名和班次有固定栏位,英文名称分别是VESSEL和VOYAGE NUMBER。

提单需要表明货物已经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Intended Vessel)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注明发运日期和实际船名。例如,批注SHIPPED ON BOARD VESSEL PACIFIC 0031 W OCT.,08/2015 。

(7)起运港和卸货港。

需要注明具名的装/卸货港口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栏位。

·提单应当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当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也表明了装货港的所在国时,提单上无须注明该国别名称。

·当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的地理区域或港口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港口”或“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港”)时,提单应当显示实际的装货港,且其应当位于该地理区域或港口范围之内。

·提单无须显示该地理区域。卸货港同理。但具名卸货港也可以显示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位中,只要批注表明卸货港为“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位中的港口即可。例如,当信用证要求货物运送至费利克斯托港,但费利克斯托港显示为最终目的地而非卸货港时,提单可以通过批注表明“卸货港:费利克斯托”。

·当提单显示了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例如,收货地:阿姆斯特丹;装货港:鹿特丹。且(在前程运输栏位或收货地栏位)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时,无论预先印就的“已装船”提单,还是预先印就的“收妥待运”提单,都应当载有注明日期及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的装船批注。该装船批注也可以显示在指定的栏位或方框中。装船批注日期或指定栏位或方框中的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在前程运输栏位或收货地栏位)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而未显示收货地,则无论是预先印就的“已装船”提单还是预先印就的“收妥待运”提单,都应当载有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且该批注还应包括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该装船批注也可以显示在指定的栏位或方框中。装船批注日期或指定栏位或方框中的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

(8)商品描述,唛头以及加注内容等。

商品描述、唛头、信用证号码以及合同号等需要加注的内容,可以打在提单的空白处。商品描述可以与信用证一致,也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9)栏位是否可以空白不填写?

信用证以及UCP600和ISBP745没有要求一定要填写的栏位,可以空白。对此,ISBP745第A17条以及A37条有明确指引。

ISBP745第A17条:单据上留有填写数据的方框、栏位或空格,并不表示该方框、栏位或空格中必须要填写。

ISBP745第A37条:单据上留有签字的方框、栏位或空格,其本身不表示该方框、栏位或空格中必须载有签字。例如,在空运单上通常会有标明名称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Signature of shipper or their agent)的空格,在公路运输单据上通常也会有标明名称为“托运人签字”的空格,并不表示一定要在该处载有签字。

(10)清洁提单。

提单不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如提单载有“包装无法满足海运航程”或类似措辞的条款,即属于明确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为不清洁批注,不可以接受。但如果载有“包装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则不属于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不能视为不清洁批注。此外,清洁提单并不要求提单上必须显示“清洁”字样,即使信用证要求显示“清洁”字样。如果提单上显示了“清洁”字样,又将其删除,也并不能表明货物或者包装状况有缺陷,不能视为是不清洁的表示。

(11)运费的表述。

如果信用证要求CIF价格条款,一般在提单的要求中规定要显示“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字样;如果信用证要求FOB价格条款,一般在提单的要求中规定显示“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字样。上述字样在提单的空白处打印或戳记都可以。

·提单显示的运费支付事项,无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不应与该单据、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相矛盾。例如,当信用证要求提单标注“运费目的地支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时,其可以标明为“运费待收”(Freight Collect)。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以外的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显示运费以外的费用已经或将要产生。

·提单显示运费以外的费用时,可以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用相关的贸易术语,包括但不限于“船方不管装货”(Free in,FI)、“船方不管卸货”(Free Out,FO)、“船方不管装卸货”(Free In and Out,FIO)及“船方不管装卸货及积载”(Free In and Out Stowed, FIOS)。

(12)提单的修改。

提单上数据内容的任何更正必须经证实。该证实须看似由承运人、船长所为,或者由其任意具名的代理人做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该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即可。提单副本上的修改及更正无须证实。

(13)不能提交租船提单。

UCP600明确规定,港至港提单不得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这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但没有说明租船提单可接受,那就不得提交租船提单。

(14)正本份数。

ISBP745第E11条规定:提单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一般来讲,我们常见的提单正本份数为3份。表述为:NUMBER OF ORIGINAL B(S)/L:3。如果提单标注“第一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Second Original)、“第三正本”(Third Original),或标注“正本”(Original)、“第二联”(Duplicate)、“第三联”(Triplicate),或标注类似字样,均为正本。

2. UCP600下租船提单缮制与审核

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一种船舶营运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环球航行,没有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装卸港;以装运整船单一的大宗货物为主。与租船运输对应的即租船提单。因为涉及大宗货物交易,单据的金额就比较大。缮制好租船提单对于收妥大额外汇就显得很重要。

下文针对租船提单的栏位逐条讲述,使大家对信用证下租船提单的制作以及审单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

(1)租船提单的判定。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提单,或信用证允许提交租船提单且实际提交了租船提单时,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二十二条。

那么,如何判定一份提单是租船提单呢?ISBP745第G2和第G3条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运输单据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或对租船合同的任何援引,无论其如何命名,将视为租船提单。

·运输单据注明短语,诸如“运费根据注明日期的租船合同(显示或不显示日期)支付”或“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支付”,无论其如何命名,都表示受租船合同约束,即为租船提单。

·运输单据含有通常与租船提单关联的代码名称或格式名称,例如,“康金提单”或者“油轮提单”,而未显示或援引租船合同,无论其如何命名,这本身并不属于显示或援引了租船合同。

头两条(G2)指出了显示哪些内容即可判定为租船提单,同时,第3条(G3)也指出仅仅说明提单是“康金提单”(CONGENBILL)或者“油轮提单”(TANKER BILL OF LADING)不能说明这份提单就是租船提单。这点也是ISBP745跟以前ICC相关案例结论不同的地方。

(2)租船提单的出具、签署。

租船合同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由下列人员签署:①船长(Master)或其具名代理人;②船东(Owner)或其具名代理人;③租船人(Charter)或其具名代理人。

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表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是代表船长、船东还是租船人签字。代理人代表船东或租船人签字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代表船长签字时无须注明船长名称。

租船提单的签署与海运提单有很大的不同,有权签字方发生了变化,同时不必在提单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

租船提单签署举例:

1) TOM AS MASTER

2) ABC CO AS AENGT FOR MASTER

李佳运

3) ABC CO AS OWNER

李佳运

4) DEF CO AS AGENT FOR OWNER ABC CO

李佳运

5) ABC CO AS CHARTER

李佳运

6) DEF CO AS AGENT FOR CHARTER ABC CO

李佳运

熟练掌握和运用海运提单以及租船提单的签署,可以很好地出具这两种提单,避免因为签发不符合UCP600的要求而导致被拒付,有效地避免这种损失。

(3)SHIPPER栏位、CONSIGNEE栏位、NOTIFY PARTY栏位。

SHIPPER栏位为托运人或发运人栏位,一般表示为SHIPPER'S NAME ANDADDRESS。在信用证下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UCP600第十四条第k款规定: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以,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例如THIRD PARTY AS SHIPPER NOT ACCEPTABLE,SHIPPER栏位不是受益人也是可以的。

CONSIGNEE栏位为收货人栏位,一般表示为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此栏位需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制。

NOTIFY PARTY栏位为通知方栏位,一般表示为NOTIFY NAME AND ADDRESS。在信用证下NOTIFY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也可以为信用证指定的一方或几方。如果信用证要求通知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提单可以多通知另外的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可以多通知。同时应该保证信用证要求的被通知人提单上都要有显示。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那么提单可以任意填写甚至空白此栏位。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提单将申请人的细节显示在了被通知方栏位,那么这时这些细节不能与信用证申请人的细节相矛盾。

这几个栏位的填制和审核标准与海运提单类似,这里不再做过多讲述。

(4)船名。

因为是租船,所以也就不涉及前程船以及预期船的问题,这也是租船提单与海运提单不同的地方。

(5)起运港、卸货港以及装船日。

租船提单须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如果是已装船提单,提单的出具日将视为装船日。如果提单是收妥待运提单就需要有专门的装船批注,注明装船日。如果已装船提单同时又有装船批注,以装船批注的日期为准。

UCP600规定,租船提单须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卸货港也可以显示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关于卸货港的规定是租船提单与海运提单最大的不同。举例来讲,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提单,规定卸货港为CHINA PORTS,那么租船提单的卸货港就可以显示为CHINA PORTS,可以不用必须显示为具体的港口;当然比如显示为SHANGHAI PORT这样一个具体的港口也是可以的。这就是租船提单与海运提单在卸货港规定上不同的地方。

(6)商品描述,唛头以及加注内容等。

商品描述、唛头、信用证号码以及合同号等需要加注的内容可以打在提单的空白处。商品描述可以与信用证一致,也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通过援引“未被分离”(without Segregation)或“混装”(Commingled)或类似措辞,租船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只是已装载具名船只上的大宗货物的一部分。这也是ISBP745相较于ISBP681新增加的部分。

(7)清洁提单。

租船提单不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例如,租船提单载有“包装无法满足海运航程”或类似措辞的条款,即属于明确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的例子,为不清洁批注,不可以接受。如果租船载有“包装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属于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不是不清洁批注。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显示“清洁”字样,“清洁”字样也不必在租船提单上显示。如果租船提单上显示了“清洁”字样,又将其删除,也并非声明货物或者包装状况有缺陷,不是不清洁的表示。

(8)运费的表述。

如果信用证要求CIF价格条款一般在租船提单的要求中规定显示“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如果信用证要求FOB价格条款一般在租船提单的要求中规定显示“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通常我们比较常见的规定是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9)租船提单的修改。

租船提单上数据内容的任何更正必须经证实。该证实须看似由船长、船东、租船人所为,或者由其任意具名代理人做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该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的代理人身份。租船提单副本上的修改更正无须证实。

(10)正本份数。

ISBP745第G10条规定:租船提单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一般来讲,我们常见的提单正本份数为3份。表述为:Number Of Original B(S)/L:3。租船提单标注“第一正本”(Fitst Original)、“第二正本”(Second Original)、“第三正本”(Third Original),或“正本”(Original)、“第二联”(Duplicate)、“第三联”(Triplicate)或类似字样,均为正本。

(11)凭多套租船提单放货。

租船提单不应明确规定,货物释放只能基于该单据和其他一套或多套租船提单的一并提交,除非所有提及的租船提单构成同一信用证项下同次交单的一部分。

例如,租船提单声明:“租船提单号YYY和ZZZ涵盖[货物××××],货物只能释放给同一人且必须提交该货物的所有租船提单”,即视为明确规定在货物释放前,必须一并提交与所提及的货物相关的其他一套或多套租船提单。

(三)空运单据

提示

表面必须注明承运人;必须提交FOR SHIPPER OR CONSIGNOR的正本联;空单不是物权凭证,开立信用证对空单的CONSIGNEE要求应为具名人,而不是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空单必须有签字,签发日期。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且空单已对此日期做出专项批注的情况下,批注日期为装运日期,其他所有情况下,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1. 空运单据审核要点

表2-4 空运单的审核要点

2. 空运单的缮制与审核

空运单(Air Waybill或Air Consignment Note),是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信用证项下的空运单,因为不代表货权,所以制作应该更加严谨,做到单证相符,保证顺利收到空运单项下的信用证款项。

《华沙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空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证明。”空运运输的对象多为高价值、高附加值的产品以及鲜活商品。与陆运、海运相比,速度是最快的。与海运单相比,空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反映和货物收据,不是物权凭证。由于不是物权凭证,所以信用证下的空运单制单应该比海运单更加严谨,以做到单证相符,确保及时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下文将针对空运单的栏位逐条讲述,使大家对信用证下空运单的制作以及审单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

(1)空运单简介。

目前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航空公司一般采用IATA统一格式的空运单,一式12联,其中1~3联是正本,4~6联为一般副本,其余为另外副本。

1~3联正本如下:

Original 1(for Issuing Carrier)——出具航空公司留存联;

Original 2(for Conginee)——由航空公司随飞机交收货人联;

Original 3(for Shipper/Consignor)——交托运人或发运人联。

4~6联一般副本如下:

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机场留存联;

Delivery Receipt ——交货收据联;

For Second Carrier ——第二航空公司联。

(2)Shipper栏位。

此栏位为托运人或发运人栏位,一般表示为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在信用证下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UCP600第十四条第k款规定: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以,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例如Third party as shipper not acceptable,Shipper栏位不是受益人也是可以的。

(3)Consignee栏位。

此栏位为收货人栏位,一般表示为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在信用证下Consignee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ISBP745第H13条表示:当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收货人为“凭(具名实体)指示”时,该空运单据可以显示该实体为收货人,无须注明“凭×××指示”字样。当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收货人为“凭指示”而未提及指示方时,该空运单据应当显示开证行或申请人为收货人,无须注明“凭指示”字样。

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所以空运单不应该开立成凭×××指示或者凭指示。假如是信用证,依然这样开立。例如,信用证Consignee开立成To order of DEF CO. LTD.(DEF为信用证申请人),那么空运单Consignee栏位可以直接打DEF CO. LTD.,无须显示“To order of”字样;又例如,信用证Consignee开立成To order,那么空运单将开证行或者申请人显示为Consignee即可。

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显示在收货人栏位,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相矛盾。

(4)Notify party栏位。

此栏位为通知方栏位,一般表示为Notify Name and Address。在信用证下Notify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也可以为信用证指定的一方或几方。

ISBP745第H14条规定:当信用证规定了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的细节时,空运单据也可以显示另外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的细节;当信用证未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时,空运单据可以任何方式(除第H14段第b款第ii项表明的情形外)显示任何被通知人的细节;当信用证未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而空运单据显示了作为被通知人的申请人细节,包括申请人地址和联络细节时,其不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申请人细节相矛盾。

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要求通知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空运单可以多通知另外的一个或多个被通知人。同时,应该保证信用证要求的被通知人空运单上都有显示。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那么空运单可以任意填写甚至空白此栏位。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的细节,空运单将申请人的细节显示在了被通知方栏位,那么,这些细节不能与信用证申请人的细节相矛盾。

ISBP745第H15条规定:当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明“收货人:‘开证行’或‘申请人’”或“被通知人:‘申请人’或‘开证行’”时,空运单据应当显示开证行或申请人的名称,但无须显示信用证可能规定的相关地址或任何联络细节。

也就是说,例如,信用证规定Awb consigned to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and notify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这时,空运单不能直接制作成Consigned to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notify applicant(or issuing bank),需要指明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具体名称,无须显示信用证可能规定的相关地址或任何联络细节。

(5)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空运单需要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如果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为地理区域或机场范围,空运单需要显示实际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并且该机场需要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机场范围内,无须显示此地理区域。可能信用证在规定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时注明了机场所在国家,空运单无须显示该国家名称。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也可以用国际航空协会(IATA)代码表示,以代替机场全名。例如,以LAX代替洛杉矶机场。

(6)关于运费和额外费用。

关于运费,信用证一般规定,当价格条款为CIP时,规定Freight Prepaid,当价格条款为FCA时,规定Freight Collect。空运单显示的运费支付声明无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等同一致,但是不得矛盾。举例来讲,当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标注“运费待收”(Freight Collect)时,空运单可以标注为“运费目的地支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又比如,信用证规定标注Freight Prepaid,空运单标注Freight to be Prepaid就是矛盾的。空运单与海运单不同,空运单可以载有单独的栏位,以预先印就的抬头表明运费“预付”或运费“待收”。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显示运费已预付,在标有“运费预付”(Freight Charges Prepaid)或类似措辞的栏位中显示具体运费的做法也是可以的。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以外的费用不可以接受,则空运单不得显示运费以外的费用已经或将要发生,卸货或卸货后的延迟费用不属于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

(7)需表明货物收妥待运。

空运单据需要显示货物已经收妥待运或类似措辞。英文表示为:Goods have been accepted for carriage.一般的空运单印就格式中就包含了此类措辞,如果没有,就需要在空运单的空白处打上此语句。

(8)发运日期的确认。

空运单需要表明出具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有专门批注,注明实际发运日期,此时批注中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空运单中其他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比如空运单中与装运日期相关的,“仅供承运人使用”(For Carrier Use Only)、“要求的航班日期”(Required Flight Date)或“路线或目的地”(Routing and Destination)栏位中显示的发运日期将不予理会。

(9)商品描述,唛头以及加注内容等。

商品描述、唛头、信用证号码以及合同号等需要加注的内容可以打在空运单的空白处。商品描述可以与信用证一致,也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10)栏位是否可以不填写?

信用证有要求的以及UCP600和ISBP745有要求的以外的栏位可以空白。这在ISBP745第A17条以及A37条有明确指引。

ISBP745第A17条:单据上留有填写数据的方框、栏位或空格,并不表示该方框、栏位或空格中应当填写内容。例如,在空运单上经常会看到标明名称为“账户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或“处理信息”(Handing information)的方框,这并不要求在该处应当填写数据。

ISBP745第A37条:单据上留有签字的方框、栏位或空格,其本身不表示该方框、栏位或空格中应当载有签字。例如,在空运单上通常会有标明名称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Signature of shipper or their agent)的空格,在公路运输单据上通常会有标明名称为“托运人签字”的空格,这并不要求在该处载有签字。

(11)清洁空运单。

清洁空运单,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空运单。

空运单不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例如,空运单上载有“包装无法满足航空航程”或类似措辞的条款,即属于明确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的例子,为不清洁批注,不可以接受。如果载有“包装可能无法满足航空航程”则不属于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不是不清洁批注。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显示“清洁”字样,“清洁”字样也不必在空运单上显示。如果空运单上显示了“清洁”字样,又将其删除,也并非声明货物或者包装状况有缺陷,不是不清洁的表示。

(12)空运单的签发。

空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Carrier),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Agent)签发。例如,Air China lines As Carrier李佳运;或者XINDONG AIR-FREIGHTCO.,LTD as agent for carrier Air China Lines李佳运。代理代表承运人签发,需要具名,如果空运单在其他地方已经显示承运人名称则无须再次提及承运人名称。

空运单的承运人须以其名称标明身份,而非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航空公司代码。例如,表明英国航空要为British Airways,不能仅仅用BA表示其为承运人。

(13)空运单的修改。

空运单上数据内容的任何更正必须经过证实。该证实须由承运人所为,或者由其任意具名代理人做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该空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即可。空运单副本上的修改更正无须证实。

(14)提交Original for Shipper联的原因。

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提交一份显示“交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空运单即满足要求。为什么需要提交Original for Shipper联呢?这是基于发货人或托运人一旦取得空运单Original 3 for Shipper/Consignor,他们就可以行使停运权,包括将指示货物交付他人。发货人或托运人行驶停运权时,承运人应该收回此联。UCP600如此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开证申请人的权益,使得空运单下的信用证贸易得以正常进行。

(四)快邮收据

提示

看信用证要求的是作为运输单据,还是要求提交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以证实寄送单据、通知等给一个具名或规定的实体。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以证实寄送单据、通知等给一个具名或规定的实体时,该单据将只在信用证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审核,其他方面将按照UCP600第十四条第f款的规定予以审核,而不适用UCP600第二十五条。

“装运单据”(SHIPPING DOCS)指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

邮局收据审核要点见表2-5。

表2-5 邮局收据审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