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历程
我国城镇化进程伴随不断的制度变迁,发展的总体趋势并未脱离客观规律,与“初期一中期一高级”的城镇化阶段理论吻合,并呈现显著的阶段性特征。以改革开放作为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最重要转折点,我国城镇化可以划分为三大阶段。
3.2.1 城镇化启动及波动发展阶段(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至“一五”时期末,我国城镇化发展处于启动阶段,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城市数量由1949年的132个增加到176个。这期间,除1955年城镇化率低于上年0.36个百分点外,其余年份城镇化率均比上年都有所增长。1972年,城镇化水平一路下滑,一直跌落到17.1%,形成了一个明显的“谷底”。1972年以后,城镇化发展虽然有所提高,但较为缓慢。1972年至1978年的六年间,城镇化率总共提高了0.8个百分点。截至1978年底,我国城镇化率才回升到1966年的水平,即17.9%。
3.2.2 城镇化恢复发展阶段(1979—1992年)
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城镇化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在农村改革的推力和城镇就业渠道拓宽的拉力下,我国城镇化进程呈现恢复发展的特征。1984年10月,党中央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全面开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同年11月,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1986年国务院又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随着市镇标准的降低,全国城镇数量迅速增加,城镇化水平随之提升。
3.2.3 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1993年至今)
以1992年春天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党的“十四大”的召开为标志,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城市现代化建设、工业进程和小城镇发展加快,使得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与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明显提高,中国城镇化全面快速推进。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2.57%,与世界平均水平大体相当,城镇化取得显著成效。然而,与我国城镇化率的快速增长不相匹配的是城镇化质量的低下,主要表现为受户籍制度约束下的城乡矛盾的突出。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这标志着我国城镇化由关注速度的快速城镇化阶段向以提升城镇化质量为目标的新型城镇化阶段转变。1978年至2013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至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城市数量从193个增加至658个,建制镇数量从2173个增加至20113个。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以2.8%的国土面积集聚了18%的人口,创造了36%的国内生产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