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家妇女与性工作者被强奸的危害有别
背景:2013年2月,李天一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李辩称受害者为陪酒女,事件性质应为嫖娼而非强奸。7月16日,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用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强奸良家妇女要比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大”(后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的观点在网上抛出后,招来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一些公知大V也加入其间,众人看法难得的一致。
网络舆论一边倒的状况一般发生于如下情形:有人犯了常识性错误,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能做出正误判断;有人在焦点问题上触碰到了民意敏感地带,在一个人人吁求公正的社会里,司法公正就是这块敏感地带中尤为敏感的一块。
基于对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了解和对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信任,特别是基于易在“危害有别论”之前所说的那两点,(1)我初步认为,易并非是犯了常识性错误而遭人诟病。大家要注意到,他前面说了,“犯罪人也有得到无罪辩护的基本权利”。能在网民们都戴着显微镜盯着李天一案的时候,顶着舆论压力说出这样的话,说明他不仅具有权利意识,而且还颇有一份坚决捍卫法治精神的勇气和决心——毕竟司法的确可能遭到民意的绑架。这大概也是何兵说他是“民主和法治推行者”,呼吁网友理性讨论的原因之一吧。正是有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他遭到众人反对的后面两句话,就并非一定是法律常识匮乏所致。可是不论是什么原因促使他做出如此论断,“危害有别论”一经抛出,就必然会触怒那块敏感地带。唯恐受害人的陪酒女身份使李天一逃脱罪责的网民们,虽然在别的问题上容易发生分歧,但在“倒易”的时候却能惊人地达成一致,甚至还有人粗暴地斥其为“特权帮凶”。民众对社会不公正的怨怒在“倒易”的时候得到了集体释放。
但这种“惊人一致”显然是可疑的。我不是说众人的立场可疑,而是说这种“一致”的达成,并非是因为对问题——即易究竟“错在哪里”——有清楚认识。可能正好相反,这种表面的“一致”其实容易掩盖真正的问题。那么,易的话究竟错在哪里?是什么导致他说出“危害有别论”?是因为他缺乏“平等观”吗?应当不是。他很有平等意识。今天,哪怕是没念过几年书的人恐怕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到李天一案中,那就是犯同样的罪,应当受同样的罚,不因受害人的身份而有改变。易会犯这个低级错误,倒未必是因为受了什么利益驱使,更有可能是在强奸罪的问题上,潜在的男权意识干扰了他作为一名法学教授的判断力,并使其说出“危害有别论”来。
他以性的纯洁度来界分女性并在此基础上将女性分级。如果说他第一次提“危害有别”时还不明显,在再次“修正”时就完全暴露了他的“分级偏好”。从良家妇女到陪酒女、到陪舞女、到妓女,这完全是在以性的纯洁度对女性进行排序。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他就将受害人放在男权世界里进行了一番道德审判,然后将她们分为三六九等,单方面主观认定了她们的“受害程度”。要知道强奸罪之所以被认为是罪,是因为它侵犯的是男人们的——财产,比如女儿是父亲的财产,妻子是丈夫的财产。也就是说,女人不是“人”,是男人们用于交易的“物”。女性嫁给一个男人,是一个“物”从原来的物主(父亲)转移到下一个物主(丈夫)手里的过程。强奸导致的贞洁瑕疵使男人的财产价值和完整性受到影响,因而强奸是“罪”。
今天,强奸之所以为罪,是因为女人已是“自己”的人,不再是“他人”的物,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身体自主权或自由意志。只要承认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身体自主权,那么,不论强奸受害人是所谓的良家妇女还是妓女,她们受到侵害的程度都是一样的。换而言之,认为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大过其他女性的观点,可能是因为在潜意识里仍将女性视为男性之间用于交易的物品,贞洁与否仍是男性给物品定价的依据,良家妇女和陪酒女同被强奸会被认为危害性不同,大约也是因为二者贞洁状态不同因而交易价值不同而已。如此推下去,性工作者几乎就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人了。不过庆幸的是,今天,即便有人这么想,也不敢随便说出来了。
正因为此,李承鹏那条被广泛传播的微博并没触及易的真正问题。李的那个比喻:“城管认为殴打流动摊贩比侵入店家危害性小,殴打唐慧比殴打官夫人危害性小”,也并不能和易的观点并置。前两个比喻只是点出弱者相比强者更易成为暴力的对象,在正义缺乏的环境里,这样的比喻极易唤起笼统的弱者共鸣。而易的观点是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比强奸陪酒女大,这反映的是性别领域里的强(男)弱(女)关系。两性在诸多问题上的不平等,比如性权上的不平等,是与公共领域里的不平等相似却难以等同的两个问题。也就是说,一些公共领域里因倡导笼统的公平正义而极具号召力的男性大V们,在性别领域里完全可能是一个毫不含糊的霸权主义者。大V发声得到强转,并非是因为戳中了易的谬论中的问题,而是因为在这一事件里,陪酒女的犯罪“受害人”身份与性别领域的“弱者”身份发生了重叠,大V们是借前一个“题”来发挥,真正应该讨论的后一个“题”则被掩盖和忽略了。
一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应由行为本身性质决定而非受害者的身份来决定。也就是说,不论强奸的对象是谁,强奸者都应受到同样的处罚。这是一个法学院学生的基本常识。教授一般不会犯常识性错误,也不会轻易被民意绑架,却可能容易受自身的性别观念影响。所以,虽然我们看到易教授前后两句话很不像一个逻辑严谨的人说出来的,却很像“法律上的平等主义者”和“性别上的霸权主义者”的二者混合体说出来的。而且这样自相矛盾的“男性知识精英”还比比皆是。
最后,我还是想说,以上都不过是我的主观推断,并不见得符合易的真实想法。毕竟至今易都没出面解释“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危害大”的原因是什么,他的逻辑是什么。按他的说法,是因为网络不够“理性”,不是一个讨论问题的合适平台,所以不再理论。确实,网络上充斥着冲动言论、暴戾之词,但网络也并非全无益处。它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也在促成一个初级公共议事空间的形成。很多法学教授成功地在网络上发出了声音,拥有众多理性而善辩的“粉丝”。所以,恐怕真正的问题还是在于自己的言论是否得当,而不能简单归结为网络的非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