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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财富分割的利器

公元8年,王莽登上皇帝宝座,把国号改为“新”。公元9年,王莽开始推行他的经济改革措施,设立了对工商业者纯经营利润额征收的税种“贡”。《汉书·食货志下》中记载:

“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殡妇桑蚕织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视及它方技商贩贾人,货肆列里区谒舍,皆多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其官,除其本、计其得,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其大意是凡是从事采集、狩猎、捕捞、畜牧、养蚕、纺织、缝纫、织补、医疗、卜卦算命之人及其他艺人,还有商贾经营者,都要从其经营收入中扣除成本,算出纯利,按纯利额的十分之一纳税,自由申报,官吏核实,如有不报或不实者,没收全部收入,并拘捕违犯之人,罚服劳役苦工一年。

从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来说,王莽的“贡”已具备所得税的特征,其征税对象为纯赢利额;以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取得纯收入的人为纳税人,税率为10%;纳税人自行申报,官吏核实;对违法者有处罚措施。但由于王莽的“贡”征收范围广、征收方法繁,不仅技术操作上不可行,而且引起了人民的群起反抗,到公元22年王莽不得不下旨免税,但为时已晚。两年后,王莽便国破身死。但是王莽首创的“无所得税之名,而有所得税之实”的“贡”,其实质就是现今的“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一般所得税可划分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类。

“所得”是税收上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人们对“所得”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得是指人们在两个时间点之间以货币表示的经济能力的净增加值。因此,所得就应该包括工资、利润、租金、利息等要素所得和赠与、遗产、财产增值等财产所得。

通过所得税的征收,更可影响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格局,客观上也影响纳税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调节目的,导致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尤其对社会分配不公、收入相差悬殊的现象,所得税更能扮演财富分配“利器”的重要角色。

个人所得税更是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我们有必要重点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的办法。个人所得税在名义上一般累进征收,即税率随个人收入增加而递增,低收入者使用低边际税率,而高收入者使用高边际税率;又实行标准扣除和单项扣除,扣除随个人收入增加而递减,低收入者扣除占收入比例高,高收入者扣除占收入比例低。这样通过累进税率和标准扣除,达到累进征收、缩小个人税后收入差距的目的。